中国实践
法学前沿:第二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实录
2024-04-27 17:54  点击:16242

2024年4月13日,由《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杂志主办,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荆楚法学》杂志承办,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在恩施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以“学术批评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为主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天津大学、四川大学、深圳大学、湖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成都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广东财经大学、湖北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评论》《中外法学》《中国法学》《清华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坛》《北方法学》《法治研究》《经贸法律评论》《武大国际法评论》《荆楚法学》《湖湘法学评论》等学术期刊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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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致辞

开幕式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袁方主持。袁方老师代表主办方对参加第二届“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的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并简单介绍了本次论坛的缘起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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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邓磊教授代表承办方向莅临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和老师们表达了欢迎的问候,向关心湖北民族大学以及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发展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达了感谢。他将恩施的特色概括为“红色恩施、绿色恩施、文化恩施”,将湖北民族大学的办学情况概括为历史悠久、奋斗目标明确、规模适中、学科齐全的地方性高校,简要介绍了湖北民大法学院的学科特色和发展目标并期待得到全国法学院校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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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代表主办方对湖北民族大学承办论坛以及各位同仁莅临论坛表示感谢。他强调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的重要性,指出学术讨论和学术争鸣要直面三个问题:第一,法学学术与政治之间应保持一种区隔和适当的距离;第二,法学争鸣和讨论要兼具开放性、包容性以及学术规律性;第三,本土性不是排斥性,它必须是开放性的。他认为学术期刊的有力参与和推动,有助于中国法学学术的发展、中国法治的进步以及中国政治的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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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教授代表主办方《环球法律评论》向参会专家表示感谢。他指出:第一,举办法学学术批评、学术创新论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要努力提高办刊质量,努力打造作者友好型刊物。他对论坛的其他主办方以及承办方表达了感谢,并祝愿法学研究事业在批评和创新中欣欣向荣。

第一单元 · 法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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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由《中外法学》副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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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陈金钊教授以《需要嵌入逻辑的中国法理学》为题进行发言。陈金钊教授认为,学术批评的实质就是反思,而反思需要包括逻辑在内的工具,目前我国学术反思存在不重视逻辑的问题,由于整合思维依然是思维方式的主流。这就使得据法思考、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成了修辞。学者们很重视关于法律的思考,但是不重视从内在参与的视角根据法律进行思考,这与学者不重视逻辑有很大的关系。为了形成与法治匹配的法治思维,应该结合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特点改造思维方式:在整体里面嵌入体系;在辩证里面加上逻辑;在实质里面重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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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制史研究室主任张生以《知识社会学的时间标尺》为题进行发言。张生教授认为,法律史学的独特性在于其对时间有一种依赖性,法律史所做的研究就是在时间轴线上进行不同尺度的证伪、批判和建构,但是有些法律史学研究在时间操作上只不过是在别人的一些时间理论、时间工具上添加了法律史料,因此法律史学在时间标尺的运用上缺乏非常深刻的原创性。法律史如何贯通现实,实现时间折叠的创造性转化,是法律史研究面临的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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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以《打造数据时代的法学方法论:实证研究》为题进行发言。左卫民教授认为,法学方法具有多样形态,在传统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外,实证研究业已出现。前数据时代,法律数据之来源和数量有限,数据分析方法单一,研究效果有限。基于大数据的实证研究不仅可以科学地质疑、修正已被广为接受的观点、认识,还能激发出更多的基于数据的研究问题。法律大模型实证研究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一种方向,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与法律实证研究相互之间彼此共生,共同促进法学研究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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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以《“法学的学术批评”究竟在批评什么》为题进行发言。陈景辉教授认为,学术批评的一般意义在于,学术批评是学术性的批评;法学的学术批评是否有不同于学术批评的特殊性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我们通常批评的都是法律,而没有对法学进行学术性的批评;我们应该反思“法律”批评的正当性以及效果;条文或判例需要进行整体理解,否则法律会呈现破碎状态;法律批评方法多种多样,但其中必定存在一种合理方式,通过它法律才有可能面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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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以《法学学术批评的两种形态及其意义》为题进行发言。雷磊教授认为,法学学术批评包括兼具缺陷与价值的内部批评与外部批评两种形态。知识工具主义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外部语境,理论“无王期”为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部语境,要推动建构基于学术批评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则应该防止基于来源的批评陷阱,避免脱离制度背景的空间错位批评,防止无视学术史发展的时间错位批评,形成学术批评的共向视角。

第二单元

法学批评在部门法学的展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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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法学批评在部门法学的展开”,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海波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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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以《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和方法?》为题进行发言。首先,李忠夏教授指出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中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其一是我国宪法研究以继受和移植、学习和借鉴作为基底;其二是迄今为止,理论界仍未建构起自主的宪法理论体系。其次,李忠夏教授对宪法理论中的双重特殊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他认为,中国立宪与西方立宪从一开始就存在差异,因此我国应当着手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最后,李忠夏教授更进一步地探讨了应当如何构建中国宪法理论体系这一问题。他认为,要以宪法变迁作为一个方法,在这个基础上,才可实现对中国宪法的理论体系进行理论、知识和解释的三重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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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以《中国宪法的原意解释——概念借用与误用》为题作主旨发言。黄明涛教授认为,宪法学借鉴域外法经验是合理的,因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和学术体系应当是包容且开放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应当是明晰和探求我国宪法条文的含义,即宪法解释,而这是一个非常具有本土意义且反映本土需要的问题。他以美国宪法的原意解释为例,阐析了我国宪法原意解释的发展方向、可行进路以及需要警惕和避免的谬误之路。他指出,针对宪法的原意解释必须考虑到彼时彼刻的问题背景、辩论对象,特别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在某些基本原理和制度架构上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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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以《先有问题,再谈方法》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法学研究类型包括问题和方法两个方面;实证研究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也指向新的问题。法律实证研究尚未得到学术期刊特别青睐的原因有三个:其一是法学界对法律实证研究普遍不了解,不重视;其二是实证研究不容易找到一个确有意义的论题;其三是现有学术体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实证研究的发展。他以他跟合作者利用24万份判决书研究的铁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成效为例,阐明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研究过程、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论的意义。规范研究仍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主流,但实证研究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新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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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以《学术批评的起点与边界:以近期公法研究为参考》为题进行主旨发言。赵宏教授从日语中的“到达点”一词出发对学术批评的起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她主张,学术研究实际上是一个文明传承活动,学术批评不应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轻言否定,而应首先了解这一研究的到达点,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学术批评。她以近期公法研究为参考,主要着眼于行政处罚,指出主观公权利这一概念作为研究起点,不仅对行政法学的体系重构,甚至还对行政法学的观念分析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最后,赵宏教授主张,法学批评有一定的边界,表现为研究者不能基于自己的认知局限或者自己的研究偏好,随意矮化他人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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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编委会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以《刑法立法的活跃化与学术批评》为题作主旨发言。周光权教授认为,最近二十多年来的刑法立法较为活跃,其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不过,也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立法具有象征性、工具化的特点。周光权教授主张,必须肯定当下的立法活跃化具有内在合理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刑法立法具有实证基础、现实需求;其二,刑法立法提升了罪刑明确性,例如,因为增设了高空抛物等轻罪,被告人就不再会被类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罪;其三,刑法立法增设的罪名处罚轻缓,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轻罪轻罚;其四,刑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回应性、滞后性的,很多时候是为了同《民法典》等其他法律相协调和衔接。周光权教授指出,立法活跃时代的刑法学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转向。刑法理论如果始终对现行立法趋势持一种批判的态度,那么,刑法教义学、解释学自身发展的契机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丧失,解释理论的穿透力将会下降,与实践的良性互动难以实现,而这显然不利于刑法学在未来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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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副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以《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刑法学“三个体系”的思考》为题作主旨发言。首先,车浩教授简单阐释了何谓学术体系,他认为,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内核和支撑。其次,概括地总结了我国刑法学术体系的发展历程。以2000年为分界线,将我国刑法研究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停留在立法论和法条注释学的层面,后一阶段刑法解释学和教义学得到了显著发展。最后,车浩教授表达了自己对刑法学术体系未来发展的看法。他通过对日本刑法学术发展史的考察,提出我国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学术体系。

主旨发言后,学者们针对本单元相关论题,特别是如何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经验,以及如何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问题展开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法学批评在部门法学的展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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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下半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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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教授以《民法研究方法与中国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为题进行主旨发言。程啸教授首先肯定了实证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但也指出实证研究存在投入人力、物力等资源过多,而收益较少的问题。当下的民法研究仍以文献研究特别是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居多。其次,程啸教授更进一步地阐释了民法研究的两个导向,其一是针对《民法典》所做的体系化解释,融贯民法典各编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二是在对一些新兴领域如数字法治、人工智能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法等进行民法研究时,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最后,还强调当下和未来的民法研究既需警惕“拿来主义”,又要避免“走捷径,抄近道”的跃进式思维,要构建能够体现我国特性的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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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以《债随物走原则——一个法律本土概念的案例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与法律应对的命题,并阐析了我国本土法律问题的三条解决方案,分别是移植他国先进立法、改造移植的法律以及运用中国特有的解决方案。他依据《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债随物走原则进行阐释和解构,从理论分析的层面,探讨了债随物走原则的适用情况,特别是这一原则的产生原因、扩大适用的法律实践以及法院适用前述原则时的考量因素等。综合分析了债随物走原则的前景,即该原则仍可能长期存在,但法律工作者应该限定其适用范围,使其成为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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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绍喜以《公司法自主学术理论体系建构的问题与意识》为题作主旨发言。首先,王绍喜教授深刻剖析了公司治理的结构和实践,并指出公司治理实践与公司治理制度间存在严重脱节的问题。其次,他进一步阐析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所在,主要表现为:对公司治理实践的关注不够;对公司治理的法律之外因素考虑不够;研究方法比较同质化。最后,探讨了公司法学术理论体系如何建构的问题。王绍喜教授提出,意欲建构前述体系,需要具备三个意识,即理论提炼的意识、学术批评的意识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识,还需要着眼实践、理论和制度的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尚需考虑公司治理意欲达到何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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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浩以《过程去哪了?——纠纷解决的法律人类学视野》为题作主旨发言。熊浩教授首先提出,“过程去哪儿了”是诉讼法研究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其次,以对哈尼族自治村落的田野调查为例,熊浩教授进一步表明,过程不是概念,过程不是程序,过程是把“凝固的”重新还原为“流动的”。最后,他提出,当前述观念延伸向比较法,构成我们对比较法“功能主义”的批判时,“可比性”问题才获得了一个实在内容,即从“功能主义”到“世界田野”。经由过程,语境性理解才能从“理想”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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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以《数字法学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为题进行发言。郑戈教授提出,数字法学不是法学下的二级学科,也不是领域法,而是“问题法”。他强调,我们现在已经身处数字社会之中。无论是从官方立场看来,还是从法律实践看来,几乎所有部门法或多或少地都会涉及数字技术,还有与数字技术商业模式相关的问题。再次,他以区块链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为例,阐释了如何应对数字技术及相关商业模式给法学研究带来的新兴挑战。最后,郑戈教授认为,尽管数字法学不是一个部门法,但还是需要用部门法传统的概念、方法去分析数字科技所带来的系列问题;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数字法学正在改变法律本身运行机制的这一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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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蔡从燕以《法学批评的对象与场所:对中国国际法学术批评的一项评估》为题作主旨发言。首先,蔡从燕教授对法学学术批评的对象进行了探析,分别考察了以中国学者为对象的法学学术批评和以外国学者为对象的法学学术批评。其次,从国内场所和国际场所出发,对法学学术批评的场所进行了分析。特别是从国际法国际化的角度出发,考察中国国际法的学术批评抑或国际中的国际法学研究。最后,蔡从燕教授通过一项关于中国国际法学术批评的评估表明,中国国际法学术批评被低估了,并提出了中国国际法学术批评面临的两个问题,即研究队伍的问题和政治空间的问题。

在自由发言时间,学者们针对如何进行法律实证研究,以及如何批评其他学者的学术成果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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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副主编陈景善从立法修改对学术研究的影响角度提到立法修改从草案到正式公布,给学者们提供了多重角度的批评依据。比如,这两年《公司法》《破产法》修改,《政法论坛》立足修改最新动态,从比较法合理借鉴与本土化角度、从制度功能应然与实然角度、从制度体系化的角度,从制度理念与政策性立法突破理念的角度,从制度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立法建议角度等等,推广并共享学者的学术成果,以期引发更多的探讨。期待从期刊的角度记录并见证我国立法修改的变迁史,为我国立法修改的高质量发展作出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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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王乐兵提出,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结合各个部门法的具体情况展开,在充分考察国内实践和找准本土问题的情况下,批判性地比较、借鉴国外制度经验,在此基础上开展基于本土的自主理论研究。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封闭的,基于国家扩大自主开放、推动涉外法治和“一带一路”倡议等现实需要,必须充分站在全球的高度审视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使其既符合我国实践需要,亦能建立国际公认的法学话语体系,有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研究成果获得承认并顺利实现对外输出,积极推动、参与以及主导国际规则制定,服务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和国际交往。

第三单元

法学批评与期刊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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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编辑部副主任易明群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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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曹相见以《法学研究的“难得糊涂”与“钻牛角尖”》为题进行发言。曹相见教授认为,法律直面人的生活,且是一门规范性的学问,所以钻牛角尖完全可以和难得糊涂统一于法学的认识和研究活动中。通说的难得糊涂与少数说的钻牛角尖有某种统一性,二者的协力就会构成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一种自发形成机制。“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论坛就非常契合这种协力的机制,这或许可以算是对学术批评与创新的一种具体路径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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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磊杰以《法治中国话语体系建构的四重维度——问题与因应》为题进行发言。魏磊杰副教授认为,建设何种法治中国以及如何建设此种法治中国,当下中国法学界仍旧没有达成普遍的共识,其本质为中西、古今之争。要对一元主义的法治观进行“祛魅”,建立中国法治的主体性,客观上需要重点关照四重基本维度:第一,矫正法律移植中的“偏食”取向;第二,强化对法治运作实然状态的理解;第三,均衡调配三类法治理念;第四,统筹国内国际法治两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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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法学院米传振博士以《独作迷思:提倡论文单独署名能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吗?——基于126家法学期刊的实证研究 》为题进行发言。米传振博士认为,法学界存在一种独作迷思,它直接影响学术论文的撰写生产机制,还对学术风气、法学研究的合作模式、发展方向产生潜在影响,并最终影响法学研究的品质和法学期刊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应当摒弃对于独作的偏爱或者是迷思,对于合作论文,可以探索包括作者贡献声明制度、联合署名制度以及通讯作者制度在内的一些制度。

在自由发言时间,学者们对法学学术批评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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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就单独署名问题以及学术批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在提倡单独署名不是为了提升学术水平,而主要是解决一个“搭便车”学术伦理的问题。一刀切地排除合署并不合适,在跨学科研究中合作常常是必须的。在学术论文写作中,引用还是不引用某个文献包含学术判断,可以说是一种隐含的学术批评。规范论文引用是学术共同体所有成员的责任,期刊编辑和审稿人有必要更多注意引用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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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就自主知识体系与学术批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们的法学面对的是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使其生效的法律,这就构成了我们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我们已经进入教义化时代,在教义化的基础上前进是法学批评的意义。通过法学批评,进行自我反省,我们方能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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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就学术批评、学科结构变化以及博士论文发表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应该区分创造性解释与创造性转化,针对制度在创造性转化中好与坏的批评就是学术批评;学科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因应国家的发展与需要;学术期刊应该给予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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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对《湖湘法律评论》的办刊宗旨尤其是特色栏目作简要介绍,并指出我国法学实证研究概念存在表述上的问题,认为数量分析方法、田野调查法等都属于实证研究,既要将个案分析明确为实证研究方法之一,更要注重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的定量分析。另外,法学期刊可以建立自己的组织评价体系,促进法学批评规范且长久发展,真正推动法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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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健就如何通过学术批评促进我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学术批评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学术知识交流,学者们可以在自由的思想碰撞中实现共同进步。同时,王健教授还提出,学术批评必须立足于本国学术发展的客观实践,要审慎对待“弯道超车”“跨越式发展”的观点和学说,学者们应当坚持学术发展的规律性,以历史的视角进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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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肖新喜提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以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为基础。法学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应以形成理论共识为前提。如果缺乏理论共识,则学术批评与学术创新就无法有效展开。法学学术理论共识的形成,应借鉴域外法学理论智识,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对于域外法学理论,应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借鉴吸收,因为只有了解才能批评才能借鉴。对于传统法律文化,应该谨慎审慎对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与检验,才能认定为优秀法律文化。只要这样,才能让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才能成为普适性知识,才能让中国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成为世界性法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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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冉艳辉教授就民族法学相关论文在发表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她从作者的视角出发,认为尽管民族治理事务法治化方向的论文颇受民族学类期刊的欢迎,但很少受到法学学术期刊的青睐。在此基础上,冉艳辉教授进一步提出,当前时期,如何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法学层面的思考和探讨颇富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并希望法学学术期刊在未来能够给予民族法治研究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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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责任编辑李栋教授对《荆楚法学》作简要介绍,并指出当前学术期刊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仍有诸多亟待优化、完善之处。同时,他还提出,法学批评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学者们应当从历史经验中提炼出契合本国发展需要的法学理论,并将其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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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政编辑部主任王春磊就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中西借鉴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不存在完全价值无涉的理论工具,因此在借鉴西方理论和观点时,应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进行内化。同时,王春磊主任还提出,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具体的法治实践,应当进行有助于知识增量且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研究。

会议总结

会议总结环节由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汪燕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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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回顾了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主要议题,并提出要通过学术批评来促进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他认为,学术批评绝不意味着对他人学术观点的妄加批判,而应当审视他人的论证,尝试理解他人的论证思路,否则,便可能走向谬误的学术批评之路。郑戈教授还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尽管本次会议所涉论题看似相当分散,但这恰恰意味着我国的法学研究已经逐渐地走向成熟,因为我们不再完全从自己的视角出发,试图推翻他人的研究成果。他希望学者和期刊工作人员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理解,在此基础上寻求学术批评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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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首先对本次会议给予高度评价,并感谢了会议的发起者、承办者和参与者。其次,秦前红教授对何谓学术批评发表了个人观点。他认为,学术批评需要有边界,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同时,秦前红教授还提出了他对期刊发展的冀望和期许,他认为,学术期刊需要回应学术界的期待,期刊工作人员需要找到正确的办刊理念和办刊方式,他们必须面对真问题,回应社会需求。最后,秦前红教授再次对湖北民族大学所有教师、学生,以及参会同仁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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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汪燕教授回顾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她认为,学术批评、学术创新是学者们任重道远的使命,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兼顾学术研究的规律性、本土性和开放性。最后,汪燕教授对各位专家不顾旅途艰辛云集恩施,热情参与本次论坛,鼎力支持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发展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诚挚邀请各位专家再次莅临绿色恩施、红色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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