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刊
海华永泰律师成功代理差额补足义务人免于承担1.72亿余元差额补足款
2024-05-11 20:40  点击:27831

近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银行(优先级委托人)与被申请人吴某(差额补足义务人)资管计划差额补足纠纷一案作出裁决。海华永泰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申请人吴某,为客户免于承担了1.72亿余元差额补足款的支付。

本案资管计划财产用于某上市公司股票定增,分为优先级委托人认购2.1亿元和劣后级委托人认购1.1亿元,管理人为G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优先级委托人、管理人与吴某签订差额补足协议:若资管计划财产清算完毕仍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时,由吴某进行差额补足。同时,资管计划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 资管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两年(一年限售期,一年抛售期)。在股票限售期间减持新规出台,对标的股票的抛售产生了重大影响:即管理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至多只能抛售总股本的1%;另一方面,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至多只能抛售标的股票的50%。又,在标的股票解除限售的七个月后,上市公司宣布停牌。资管计划于合同期满前一日,各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清算一年。而后标的股票复牌便遭遇连续跌停并直接触发平仓线。延期清算期间届满,管理人始终未将标的股票全部变现。最终,标的股票于延期清算届满三年后退市。管理人于标的股票退市后才开始抛售,将定增认购价每股11.43元的标的股票在每股0.4元至0.5元之间抛售,直接造成了各方投资人重大损失。

本案核心问题在于:管理人未在合同期内以及延期清算期间抛售股票变现,存在明显违反资管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该种情况下,优先级投资人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时,差额补足义务人可否对管理人履行资管合同时的管理失职提出抗辩,即管理人履职与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关系。

《九民纪要》第91条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等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按保证合同关系处理。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保证的增信措施,现在比较主流的观点是独立的合同义务或者是无名合同。两者的区别在于两个合同的主从属性。由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保证人受托为债务人承担责任,享有主合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履约情况的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义务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而差补合同相对的资管合同在法律上破除了管理人的刚性兑付,管理人的兑付义务转为勤勉尽责义务,与委托人承担的投资风险相对应。故此,管理人安排了差额补足义务人,以降低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海华永泰孙黎律师团队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仲裁庭首先应当查明申请人(优先级投资人)损失产生的原因,若损失系管理人违反主动管理义务、严重违约未在合同期内和延期清算期间抛售标的股票并进行清算所致,应由管理人先予赔偿。只有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的,被申请人才需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按照标的股票解除限售后的交易加权平均价计算抛售金额,该金额完全足以覆盖申请人的本金和收益,不存在被申请人差额补足义务的承担。申请人则认为,差补责任是独立的,不存在其抗辩的管理人先行承担责任。仲裁庭最后基本采纳了我方意见。仲裁庭认为,管理责任与差额补足义务是相互独立的,管理人如履行管理职责不当并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按约承担投资人的损失,差额补足义务人应当按照合理的预期承担增信责任,而合同明确约定的抛售条件是差额补足义务人判断自身增信责任的重要依据。差额补足责任的承担应当是在管理人合理履职的情况下可预见的范围,否则对差额补足义务人来说显失公平。

其次,对于优先级投资人的损失,如管理人有责任,管理人应当参与仲裁,以便在厘清管理人履职不当造成损失的范围基础上判断差补义务。该案管理人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人(优先级投资人)在仲裁伊始主动追加管理人为当事人,又无法确认管理人在仲裁中的地位而撤销追加。此后,被申请人(差额补足义务人)申请追加管理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又不同意。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管理人在原资管合同到期前是否应当抛售存在争议,涉及到管理人的责任判断问题,而管理人又并非本案当事人,仲裁庭无从在其未参加本案仲裁程序情况下界定其履职当否之情形。因此,本案直接确定差额补足责任范围的条件尚不成就。据此,仲裁庭裁决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在资产管理领域,差额补足义务作为保障投资人本金及收益的常见增信措施,广泛运用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中。本案对于明确差补义务与管理人应尽勤勉义务(合理履职)的相互关系提供参考,具有良好示范作用。本案的成功代理亦体现海华永泰律师扎实的诉讼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案由高级合伙人孙黎律师、沈航律师、刘文婷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获得委托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代理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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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黎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孙黎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精通法院诉讼和仲裁等争议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孙律师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在多个业务部门担任审判职务(四级高级法官)和管理岗位,处理过近2000件不同类型案件。多年来有案件被评为在全国或上海法院的精品案例,并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2016年,离开法院后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各类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并担任青浦区委区政府、携程集团、丰收日集团等多家政府机构和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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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航

海华永泰律师

沈航律师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公司商事、私募资管、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沈律师曾为诸多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知名集团公司提供公司合规、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等各类法律服务,并承办过多起大标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加入海华前,沈律师曾在上海某知名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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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婷

海华永泰律师

刘文婷律师为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境内外婚姻家事、公司商事、建设工程、私募资管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及非诉业务。刘律师曾为众多知名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国有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并承办过多起大标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加入海华前,刘律师曾在上海某知名律所执业。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