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践
徐汉明教授应邀出席“第二届天姥法治论坛——梁柏台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研讨会” 担任专题主持人并作主旨发言
2024-06-04 22:11  点击:26087

在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梁柏台同志诞辰125周年之际,“第二届天姥法治论坛——梁柏台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研讨会”在浙江省新昌县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法律界相关行业近200人齐聚一堂,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红色法治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国家治理学院教授徐汉明应邀出席担任专题主持人并作主旨发言。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徐显明教授、李林教授分别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梁柏台的历史贡献、梁柏台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带来的重大影响等为主题作了主旨演讲,强调要更加注重挖掘、研究、保护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进一步激活红色法治文化的强大生命力。

本次学术研讨会分《中央苏区与根据地法制建设实践》《梁柏台及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新昌法治人物》《法治建设、基层治理与营商环境》三个专题进行。分别由著名学者张生教授、陈东升高级记者,喻少如教授、徐汉明教授,宋方青教授、邓剑光教授担任专题主持人。

徐汉明教授在《法治建设、基层治理与营商环境》专题围绕“体系化学理化诠释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作主旨发言。

徐汉明教授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社会公正、社会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结构严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具有成熟哲学方法与鲜明实践面向的理论体系,构成了“六维结构”涵盖“十八论”的科学理论,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即:一是,基本命题维度,提出:(1)原理论:社会治理法治化等一系列新命题;(2)原则论:坚持专项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3)规律论:把握社会治理运行规律。二是,政治保证维度,提出:(1)保证论: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2)宗旨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3)地位论: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三是,顶层设计维度,提出:(1)布局论:统筹“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2)互动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3)全球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四是,实施方略维度,提出:(1)格局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体系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3)民主论:推进社会治理全过程人民民主。五是,重点领域维度,提出:(1)基层治理论: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2)城市治理论:加快开创中国式城市治理现代化新道路;(3)网络治理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4)边疆治理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六是,治理方法维度,提出:(1)“三治结合”论: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2)预防性治理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徐汉明教授认为,社会发展转型时期诸多矛盾、社会治理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应对国际风险与构建全球治理体系为“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现实基础,注入了时代要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科学回答了什么是、为什么以及怎么样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重大成果,是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行动指南。首先,这一理论萌发形成发展全过程,体现了其最具原创性的实践性特征。其二,这一理论构成了科学体系,体现其最具原创性的品质特征。其三,这一理论引领社会治理制度定型化成熟化,体现了其引领制度优势与效能转化最具原创性的伟力特征。其四,这一理论最具原创性的时代性特征在于为人类治理文明提供“中国之治”的“东方经验”与最新理论成果。体系化学理化诠释这一科学理论的原创性贡献、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自主知识体系,以这一科学理论引领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意义重大而深远。

徐汉明教授还说,以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和服务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亟需体系化学理化诠释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并为之提供磅礴理论伟力。其一,体系化学理化诠释这一理论体系的源头。其二,体系化学理化诠释这一理论引领持续创造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人类减贫史、城市快速崛起新奇迹的重大意义。其三,自觉坚持以理论指导加快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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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梁柏台是新昌人,起草了第一部红色宪法文件,建立了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其“为民、开拓、求真”的红色法治精神,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历史经验。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承办。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