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刊
数字法治名刊摘要|《数字法学评论》第二辑要目
2024-06-26 17:25  点击:16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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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目

信息技术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互动机理研究

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目次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与技术探索

二、信息技术对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作用机理

三、国家治理法治化对信息技术的规范

摘 要:数字革命同国家治理法治化在同一时空的交会, 注定了二者之间的碰撞与融合。数字技术通过改变信息的基本交互模式, 从而重塑了人类社会中 “信息获取—决策与行为—信息表达” 的基本模型。一方面, 数字信息技术凭借其技术刚性改变了承担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任务的国家职能机关的治理逻辑。它通过发挥其强大的效率功能成为国家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手段, 通过技术性赋能改变了职能机关对内和对外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 数字信息技术必须成为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规制对象。数字技术在具体场景中的应用虽然能够为经济、文化和管理等领域的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但同时也使社会在各个领域的发展都面临着脱离法治轨道的风险。因此, 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建设和发展不仅要有效适用信息技术以提高法治效能, 而且还必须从制度建设、司法控制、社会监管等多种途径全面构建信息技术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 国家治理 法治化 信息技术 技术赋能 数字治理

论面向创新的平台反垄断法

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目次

一、平台反垄断法的实施基础:平台竞争

二、平台反垄断法的理论革新:可竞争市场

三、平台反垄断法的实践:数据和系统

四、结语

摘 要:平台经济的勃兴对传统反垄断法的理论与适用提出了挑战。从平台 “市场—企业双重性质” 以及平台同质竞争、规模竞争、生态竞争、代际竞争的竞争格局出发, 平台反垄断法亟待引入 “动态竞争”的理念, 以 “可竞争市场” 为目标, 重塑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新范式。基于此, 针对数据排他性滥用行为, 应审慎适用 “必需设施理论”; 针对数据剥削性滥用行为, 应采用 “合理规则” 审慎评估其对市场持续性的影响; 针对系统封禁行为, 不应强制互联互通, 避免削弱 “为市场的竞争” 和创新活力。

关键词:平台 可竞争市场 动态竞争 数据

在线纠纷解决(ODR)概念化的三层结构

赵蕾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ODR概念研究困境

二、ODR概念的规范表达

三、ODR概念的理论表达

四、ODR概念的立法表达

五、结语:ODR的概念化与超越概念化

摘 要:在线纠纷解决(ODR)概念缺失致使对其认知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实践上的盲目扩张与理论上的内卷化风险。ODR 概念化有其自身的生成逻辑,按照规范表达、理论表达与立法表达三层构造逐次展开。首先, 规范表达通过属加种差方法, 明确 ODR 的内涵是由科技与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所形成的各种在线化、智能化、智慧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和; 外延主要包括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等各种方式; 具有纠纷预防、纠纷解决与诉源治理的整合功能。其次, 理论表达通过概念体系与学科理论建构,形成更具体系性与更有解释力的 ODR 概念体系。最后, 立法表达通过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完善在线调解、在线诉讼、在线仲裁概念,实现 ODR 立法上的概念涵摄与原则适用。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ODR) 概念化构造 规范表达 理论表达 立法表达

“人工智能”责任的法经济学

米里亚姆·布伊顿(Miriam Buiten)

亚历山大·德·斯特里尔(Alexandre de Streel)

马丁·佩茨(Martin Peitz) 著

瑞士圣加仑大学 那慕尔大学 德国曼海姆大学教授和欧盟监管中心研究员

单娟 译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引言

二、欧盟现有的安全和责任监管框架

三、“人工智能系统”责任规则之不足

四、“人工智能”的有效责任规则

五、欧盟“人工智能”责任规则的调整

六、结论

摘 要:人工智能系统的应用给责任规则带来了挑战。本文指出了这些挑战, 并评估了应如何调整相关责任规则以应对这些挑战。本文讨论了人工智能系统不可预测或(半)自主运行时产生的责任漏洞, 同时讨论了当人工智能系统中的错误难以被生产者预见, 以及用户的监控责任难以界定时, 如何证明过失和因果关系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本文考虑了什么样的责任规则能使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损害成本最小化。基于对风险和最佳责任规则的分析, 本文对欧盟最近发布的《产品责任指令》和《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进行了评估。

关键词:人工智能责任 欧盟法

企业在元宇宙时代的人权保护责任研究

库兹·查兰巴(Kuzi Charamba) 著

香港大学法学院专职教师

刘晓希 译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目次

一、引言

二、技术进步和新人权风险的辩证

三、国际人权法概述及私主体的国际人权法适用

四、确立企业在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责任

五、Web2还是Web3——二者有区别吗?

六、结论

摘 要:21 世纪的技术进步在商业活动层面给人权带来了新的威胁。在新技术时代, 一些实力强而规模相对小的全球性大科技公司, 为个人和社区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数字手段和平台。在此过程中, 个体作为劳动者、消费者和公民的生活, 也日益受制于企业的监控资本主义和算法治理活动。元宇宙(3D 沉浸式数字环境)的出现, 被认为将导致大科技公司对个人(数字) 生活的全方位控制。因此, 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在真正的数字时代, 保护人权的治理框架是否充分的问题。以此为主旨, 本文反思了如何理解数字环境中与人权相关的企业责任, 讨论了《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充分性问题, 并指出我们应该考虑企业在尊重和保护(数字) 人权方面所负有的责任。文章还探讨了 Web2 与 Web3 的发展问题, 认为目前这二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挑战本文所论述的观点, 即公司应该在元宇宙中承担人权保护的责任。

关键词:元宇宙 人权保护 国际人权法 企业责任

数据治理年度观察报告(2023)

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自上而下的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改革

二、从开放到利用:公共数据治理的焦点转换

三、从资源到资产:企业数据确权的初步尝试

四、从控制到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拓展

五、结语

摘 要:整体而言, 数字治理以数字中国建设为目标, 强调数据要素赋能经济提质增效。随着国家数据局的亮相, 中国数据治理的体制机制改革实现了突破。地方的数据政策与立法密集出台, 更是形成 “点—线—面” 全面铺开的态势。就公共数据而言,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下“数据财政” 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值得反思, 应当在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的同时重新重视司法公开的价值。就企业数据而言, 随着国家数据入表的政策出台以及各地数据权益登记的实践, 数据有望实现从资源到资产的跨越; 然而, 这些措施尚未能直接实现数据确权, 其实效亦有待实践检验。就个人信息而言,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得到完善, 公开个人信息利用出现了若干典型案件;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在具体的处理场景中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数据基础制度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司法公开 数据产权登记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治理年度观察报告(2023)

肖梦黎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杨 帆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

目次

一、回到问题本身:何为商业平台

二、平台与政府的权力划界

三、异曲同工:平台治理的未来趋势

摘 要:2023 年平台领域呈现出逐渐加责的趋势: 欧盟通过《数字市场法案》对第一批数字守门人的认定、我国《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出台无不体现着这一趋势。在这一年度层出不穷的平台治理案件中, 如何回归平台概念本身, 重新审视平台可以承担的治理范围, 厘清平台与政府间的角色差异与权力边界,才是平台年度观察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平台 数字市场 数字守门人 政府权力

算法治理年度观察报告(2023)

余圣琪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高 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目次

一、算法演进的新特征

二、算法治理的新困境

三、算法治理的新趋势

四、结语

摘 要:2023 年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元年, 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治理展现出训练数据需求海量化、算法运用普遍化、算法主体应用扩大化等特性,给算法治理带来了训练数据使用规制不透明,算法竞争呈现无序化状态,传统治理手段凸显治理局限等困境。因此, 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际,应将数据使用边界合理化,确保算法竞争规范化,探索算法 “私权力” 的合法边界,从而确保构建科技向善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治理制度。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算法治理 算法权力 算法竞争

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

1. 数据确权的当与否 | “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一

2. 数字人权的立与破 | “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二

3. 数字法学的是与非 | “数字法学的争锋与应答”之三

稿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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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稿件应为尚未发表的原创作品,字数在1.5万字以上,不设上限。

2. 稿件应聚焦数字法学、数字法治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注重创新突破,鼓励学术争鸣。

3. 实行优稿优酬,尊重学术劳动。

4. 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

5. 注释体例参照《法学引注手册》(2020年版)。

6. 稿约常年有效,收稿邮箱:digitallawecupl@163.com。

编辑:楚予,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