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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践智库 | 马长山: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法治建构
2024-06-29 09:48  点击: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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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中国式现代化”命题,不仅需要数字时代的新质生产力来驱动和支撑,也需要数字法治来促进和保障,并深蕴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强国建设目标之中。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探索和建构“中国式”数字法治,并展示出可供分享、借鉴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确立数字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人类社会迈入数字时代,数字经济也成为重要的新兴经济形态。然而,从全球范围来看,与此相应的数字治理体系却尚未建立起来,这无疑是一个时代性、世界性难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目前,我国的数字立法步伐不断加快,创新引领性日渐增强,形成了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为主体框架,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为规范支撑的数字法律制度体系,呈现着审慎包容、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理念。当前,中国模式已成为与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并行的三种“数字治理模式”之一。数字法律制度的确立,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力支撑。

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基于“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国理念,《“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治理方式变革”的战略目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明确要求,要“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从而“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则首次提出,加快推进“数字机关”建设、积极推动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等重要任务,并以信息化平台固化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促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资源交易的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着力构建一套全程留痕、自动预警、反馈评价的“数据铁笼”。可见,我国不仅在世界范围内首倡“数字机关”和“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理念,也切实探索出一种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数字法治政府形态。

创新数字司法机制

数字时代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而“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表明,如何运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塑司法运行机制,就成为提升司法质效、实现司法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和关键。当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已进入4.0阶段,即全面推进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要建成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我国互联网司法开创了新模式、新规则,率先确立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深刻重塑,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研发车险欺诈骗保、医保基金诈骗等大数据监督模型800余个,批量发现类案监督线索20万余条,法律监督质效显著提升。这些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有效建构了数字社会的和谐秩序。

促进数字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既是文明生活的底线价值,也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一方面,数字时代创造了空前的数字发展空间和利益,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新型的社会风险和公平问题。因此,需要“以数字正义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在立法上,我国持续构建和完善数字法律体系,不断强化数据确权和交易、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人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制,数字正义价值得以制度化、机制化。在执法上,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实现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积极探索“互联网+”监管执法、“穿透式”监管、“双现”执法等新机制,充分运用在线参与、数字监督等数字民主形式,构建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司法上,通过司法模式的转型升级、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司法科技的规范适用,我国在诉讼方式、数字治理、技术伦理上实现了“正义可视化”,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培养数字公民能力

在线生活是数字时代的基本特征,出现了“网络移民”和“网络原住民”的新角色,只有这些角色转化为“网络公民”身份,才能更好地维护数字空间秩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网络教育和网络治理,要求“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因此,中央网信办出台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要求构建终身数字学习体系、激发数字创新活力、提高数字安全保护能力、强化数字社会法治道德规范,进而培养具有数字意识、计算思维、终身学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数字公民”。2022年7月,国家“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平台”正式启动上线。随后,中央网信办等13个部门在全国遴选了首批78家“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这些举措有效地推动了数字公民能力的训练和培养,为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和谐秩序奠定了坚实基础。

保障数字时代人权

在数字时代,科技发展无疑大大拓展了人权的领域和范围,增进了人权保护水平,但同时也带来了新型人权问题。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阐明,要“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在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同样得到尊重”。联合国秘书长技术事务特使办公室明确把“数字人权”“全球数字契约”等列入重要工作任务序列之中。我国也在努力探索数字人权保护的新策略、新路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数字普惠,消除‘数字鸿沟’,让数字政府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数字发展战略上,我国一直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和科技向善理念,推动对数字人权的研究和保护。2020年7月,“数字人权”经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发布试用;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招标项目指南中列出了“数字人权基本问题研究”的选题。在国际上,我国不仅签署了《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还在向联合国提交的《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中提出“保护线上人权”的明确主张,呼吁消除数字鸿沟、数字歧视、技术垄断,反对数字控制和美西方的“数字霸权”等,从而构建数字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数字法学知识体系

信息革命深刻改变了以往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进入了数字化生存状态,这必然引发从经济、政治、社会到文化、制度的全方位时代变革。目前,中国已成为这场数字化变革发展的重要场域。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仅能够有效引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而且能为全球数字化转型提供重要的理论资源和经验借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就应“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要求“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法学无疑是新文科建设的重中之重,很多高校积极回应数字发展的法律挑战和变革,纷纷开设互联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数据法学、信息法学等新兴交叉学科课程。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要求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由此,“数字法学”就成为提炼我国数字制度创新成果、升华我国数字化转型命题、探索当代数字治理模式与规律的重要理论阵地,它不仅能够为数字社会治理和数字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引、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也能够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学科基础和创新动力,体现了相应的中国理论、中国话语和中国创新。

参与全球数字治理

网络空间和信息流动突破了物理边界,却不能没有规则,否则就会失序。美国与欧盟之间的“长臂管辖”及“数字主权”之争就是最直接、最典型的例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四项原则,其目标在于“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近年来,我国联合有关国家发起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和首届人工智能安全峰会《布莱奇利宣言》等。此外,我国还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提出“确保所有人接入互联网”“避免互联网碎片化”“保护数据”“保护线上人权”“制定针对歧视和误导性内容的问责标准”等主张,并发布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可见,中国始终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支持各国平等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和“数字合作路线图”,为建立多边、民主、透明、公平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注入了中国理念,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

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文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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