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刊
案例头条 | 突破层层障碍实现回购之路“逆袭”,海华永泰成功代理某基金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
2024-07-05 20:52  点击:20002

导 语

本案系基于回购条款而产生的股权回购纠纷。该案特殊性在于整个回购权的实现过程是在推进股东回购产生障碍时,转而考虑公司减资回购又难以继续,重新回到了初始股东回购。一般股权回购类纠纷的重点在于“回购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回购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本案较一般的股权回购案更为复杂。

本案亦创新性探究了“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性及可履行性”问题。从公司减资制度设立原理为切入,结合工商变更实务咨询,论述“股东会决议的时效性及可履行性”,并明确本案尚未达到被申请人所述的以“减资回购”的意思表示替代了“实控人回购”的实质条件,最终实现了回购之路的“逆袭”。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某基金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

2、案件时间:2021年-2023年

3、承办律师:郭元鑫 韩玉(代表申请人)

4、案件亮点

一是掌握案件推进主动权。及时保全,并以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等在沪地址为线索,调阅不动产信息,最终查封到实控人股权、账户、房产,获得案件推进主动权。

二是创新性就“减资的股东会决议之时效性及可履行性”问题进行探究分析。

为论证其可履行性,就“是否可以以两三年前的减资决议及公告,在当下办理股东减资退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问题逐一咨询上海市及各区级工商部门。

就减资决议时效性问题,从公司减资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关于公司减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应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而且《九民纪要》关于“公司回购”的裁判精神已给当事人提供了规则和预期,本案尚未达到被申请人所述的以“减资回购”的意思表示替代了“实控人回购”的实质条件,最终实现了回购之路的“逆袭”。

三是案件全程可视化。出具《投资回购纠纷策略分析报告》,梳理形成《标的公司商业谈判及决议过程》《股权回购典型案例》报告,并两次提交《代理意见》,通过图表工具梳理全部事实,突出重点,再针对性发表意见,便于仲裁委掌握案情。

二、案件详解

1、案例概要

本案系基于回购条款而产生的股权回购纠纷。案涉当事人为某基金公司(“A投资人”)与标的公司实控人。当事人于2013年先后签署了《投资协议》《回购协议》,约定如标的公司未能在时限内实现中国境内A股合格上市的,实控人应按约定回购股权。然在回购条款被触发后,实控人因无力回购,遂希望由标的公司回购,为缩短回购进程,在尚未签订减资协议的情况下,标的公司通过了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其后各方因未能进一步达成减资协议,减资交易无法实质性推进。A投资人遂于2021年申请仲裁,要求实控人承担两个多亿的回购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标的公司曾向A投资人支付了部分减资款,亦导致各方对本案是应继续由公司回购还是支持申请人由实控人回购产生较大分歧,整个裁决过程经历了先后四次延长裁决作出期限,后于2023年才作出最终裁决,裁决支持了申请人方的大部分主张。该案特殊性在于整个回购权的实现过程是在推进股东回购产生障碍时,转而考虑公司减资回购又难以继续,重新回到了初始股东回购。

2、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点:

(1)标的公司作出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代表A投资人丧失股东资格?

(2)本案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合同法效果,能否替代减资协议?

(3)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可履行性,以及该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3、处理思路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我们主张,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已丧失股东资格,需要综合考量实质要件及相关法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丧失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显然没有成就。减资决议只是明确“公司决定减资”,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减资时间和减资股东何时丧失股东资格。因此,股东资格依然存在。仲裁委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无明确约定时,应参照取得股东资格时的标准来判定何时丧失股东资格,即应满足减资款收取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要件。

第二个争议点,减资决议是否具有合同法效果,能否替代减资协议。

我们认为,在公司减资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即股东会决议;二是公司作为减资交易的一方主体与减资股东作为另一方主体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与减资股东签订减资协议,明确减资交易的具体安排,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本案中,仅仅公司内部通过了同意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未签订减资协议和实施减资行为,而且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提前出具股东会决议是为了尽快公告和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必须的程序性要求,无法起到创设合同权利义务的作用,本案《股东会决议》明显不具有减资交易的合同法效果,不能起到替代减资协议的作用。

第三个争议点关键,关于继续由公司减资回购是否具有可履行性问题是本案重难点及律师工作亮点。

首先,根据我们对《九民纪要》关于“公司回购”的裁判精神的归纳,《九民纪要》基于给当事人提供规则、提供预期之目的,就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争议纠纷,基本确立了统一的审理思路,司法实务界对此已有相对清晰和统一的认识,即在未完成减资程序前要求公司减资回购不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

其次,我们从公司减资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主张公司减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应该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即作出且履行完毕债权人保护程序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如果任由时效无限制拉长,完全无法起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同时,在实务操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接受使用超过一定合理期限的决议作减资程序使用。

本案中,标的公司不仅未完成减资程序,A投资人与实控人及标的公司也未就减资协议达成一致,而且两年前所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亦不会被工商行政机关所接受,不再具有时效性,也即,假设仲裁委认可由标的公司继续减资回购,该裁决也将无法执行。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以两年前所达成的股东会决议继续推进减资程序已无可履行性,A投资人只能继续要求实控人按照原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而无法要求标的公司履行减资回购义务。

最终仲裁庭认可申请人选择恢复到由创始股东回购是合理的。虽对于减资决议的时效性及可履行性问题,仲裁庭以无管辖权为由回避了。但从裁决结果不难看出,该结论是最终说服仲裁庭不再支持应由公司继续减资的重要理由。

4、实务建议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争议焦点复杂且参考案例少,而针对“减资决议的时效性及可履行性”的具体分析,更是几乎没有相关研判。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说理,从公司减资制度设立原理为切入,剖析债权人保护制度。同时不能仅局限于法律逻辑,要同步结合工商的实务咨询,进一步加强我们的论点,才能最终说服仲裁委,支持我们的观点。此外,为避免发生此类争议,在通过公司减资回购的项目中,当事人及项目律师需要就减资交易的所有商业要素、减资交易的流程和安排全部达成一致并签订完整交易文件后再推进减资程序的实施。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委介绍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由一批公司与商事领域的精英组成,来自于海内外各大名校,专注于公司与商事法律实务前沿与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多位律师在全国各大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及法学研究机构的公司与商事领域担任律师专家,常年为多所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专业辅导。

凭借二十多年经验的积累,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为企业提供从公司设立到合规运营、风险控制、股权激励、股东争议,直至股权退出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为企业基业长青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另外,围绕企业境内外商业活动,提供交易方案与合同设计、谈判与交割、交易备案与审批、融资与投资、规模化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成为企业经营最值得信任的专业顾问。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作为海华永泰的核心业务之一,多次荣获ALB(亚洲法律杂志)“亚太律所50强”“中国30强律师事务所”、钱伯斯“亚洲公司/商事领先/一等”律师事务所、上海股权投资协会(PEAS)年度最佳法律顾问机构等殊荣,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与嘉许。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委员会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高科技企业、投资公司等,行业涵盖金融、制造、医疗、能源、房地产、通讯、现代农业、批发零售、物流仓储、旅游餐饮、互联网、文化娱乐等众多领域。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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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鑫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

郭元鑫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德国特里尔大学。200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郭元鑫律师曾担任主板上市公司(600988)独立董事,现担任优彩资源(002998)独立董事;担任上海市律协第十届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担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硕士专业硕士生合作指导教师。

郭元鑫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城市更新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央企、国企及事业单位提供混改及重组专项服务,同时也为客户提供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与治理、优化以及股权/期权激励方案设计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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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

海华永泰律师

韩玉律师,研究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市律协文化传媒专业委员会委员,海华永泰《海华青年》电子期刊编委会主任。曾参与研究并推出“MCN机构艺人管理策略”法律服务产品。韩玉律师逻辑严谨、思维敏捷,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各类公司商事业务及民商事争端解决领域,参与办理数十起股权回购、股东纠纷类争端案件及大型企业混改等专项服务项目,并集中服务数十家顾问单位,能够精准把握客户需求,聚焦行业特色,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