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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周尚君:数字权力的理论谱系
2024-07-10 10:37  点击: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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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

西南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网络空间治理研究院教授

数字法治基础理论创新研究团队首席专家

引言

哲学家罗素曾经提出,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就如“能”是物理学的基本概念一样。他说,“权力和能一样,必须被看作是不断地从一个形态向另一个形态转变,而求出这种转变的规律,应该是社会科学的任务”。权力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运行要素,在历史进程中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转变自身的结构和形态。一个新的历史时代,新观念、新思维、新技术不仅全面系统重构原有的结构性权力,而且创生新的权力形态。社会学家齐美尔曾在他的著作中对“形态”(form)作出三种不同但又彼此相关的意涵的解释,分别是:(1)几何意涵,如形状、配置、结构、位置、图形等;(2)先验意涵,如前提、表现、意识、可知性等;(3)生命意涵,如生长、能量、更新、活力、流动等。新的权力形态既是权力的结构、形状、位置的更新,更是权力的观念、能量与支配能力的跃升。数字权力是从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深度转型过程中,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能力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力形态。数字社会的全面展开,本身就是数字技术的权力化过程。数字权力不仅仅是现有公权力的数字化,即权力赋能,如数字化转型的政府权力,或通过数字技术强化了的监管权力;还包括数字技术自身独立创生的能够自主分配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新型权力形态。例如,人工智能科学家乐观地认为,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可以将人类从繁重的重复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并且大幅增加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这可能预示着一个和平富足的时代的到来。但是,数字社会可能使建基于现代国家理论尤其是民族国家理论逻辑的国家权力理论面临全面挑战,权力赖以存在的空间条件、权力的国家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均面临重要变革。本文的重心是基于数字社会条件下的观念变革和实践能力变革,梳理权力的前国家理论、权力的国家理论和权力的“超国家”理论,解释数字权力这样一个新的权力形态在权力的理论谱系中的新方位和新机制,并从中理解不同历史时期权力的基本结构和本质特征。

一、数字权力的社会谱系:权力的社会起源

作为一个物种,人类已经出现在地球上数百万年。在这数百万年的时间长河里,人类更多的时间是作为野果和禾木植物的采集者,或中小型动物的狩猎者而存在于地球。技术史家将这种生活状态中的人类称为“亚人类”。“每个亚人类的个体像植物或微生物一样,仅仅从环境中吸取适当的养分。最简单的基本经济形态就是采集野果,捕捉野兽。”他们的生活结构松散和易变,并未形成稳定的权力关系,更未形成制度化的社会权力结构,他们不知晓阶级、国家、精英,甚至在性别和同龄群体之间的区别也没有表明永久的权力差。因此,英国社会学家迈克尔·曼鲜明地指出,这里既不存在权力,也不存在历史。

(一)权力起源的社会基础

权力源于社会,源于开展社会生活的组织能力和组织技术。农业劳作需要群体或社会成员之间常规的、经常的合作,群体的规模、社会的必然需求和群体成员之间紧密的组织关系随之逐步形成,一个稳定的、有边界的社会结构也就会开始形成,而这正是权力的起源和基础。也就是说,权力并非起源于国家,而是源于农耕社会、定居社会,更进一步看,源于开展社会生活的组织能力和组织技术。在时间的刻度上看,权力的发展史远远长于国家的历史。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政治史学家芬纳撰写统治史时,是从前国家状态的政体开始的,为了不仅包含国家(state),还包含部落和其他关注对象,他把政体概念广义地界定为“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统治结构,以及与这种统治结构之关系”。因此,他将自己对政体演进史的研究没有称之为国家史,而是称之为统治史。

新石器时代常常被经济史家视作可以与工业革命相类比,其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农业、畜牧业或混合型农业基础上产生了有组织的生产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结构性的权力网络。在新石器时代,生产单位获得了制度性的确立,村落规模开始不断扩大,人口数量大幅度提高。在生产以外,神灵崇拜和部落战争会塑造出权力的等级。他们“崇敬并支持想象中的超自然力量,他们坚信生活与财富都依赖于这种力量”“战争的领导者实际上可以比普通士兵获得更多的战俘”“最后,这两种角色会合二为一,战争中的领导者也会成为超自然力量在真实世界的代表和唯一被承认的中间人”。也就是说,战争领导者和超自然力量代理人融合在一起,成为权力的实际支配者。农业生产组织、作战组织以及各种分配组织提供了权力支配的组织力量和集体组织优势,将个体需要与集体目标结合起来,以集体力量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这些目标。

(二)权力起源的历史特征

人类学家将早期社会演变概括为从“采集-狩猎社会”向“农业村落和畜牧主义”的普遍过渡。这种过渡包括了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埃及、中国、印度河谷以及中美洲、秘鲁、克里特等广大区域。人类社会的这种过渡,使作为有组织的权力网络开始形成,例如家庭组织。这种演进对于权力网络的形成,造成了三个方面的巨大影响,当然也实际上铸就了权力起源的历史特征。

一是权力结构上的空间稳定性。常规的经常性农业必然形成和需要相对稳定的空间范围,从而为权力提供比较明确的地域界限(类似于近代以来国家宪法所设定的“疆域”和“边界”)和空间场域。空间是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构建稳定的社会空间是权力运作的重要手段。例如,通过设计地图、户籍制度、城市规划等,古代中国可以实现空间的可见、可度量、可分类和可征税。空间与权力关系的纠缠,使得空间概念从地理意义上的空间逐步迈向一种更加综合、更加抽象复杂的社会意义上的空间,空间的内涵开始夹杂着权力、建构、生产、社会互动等。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就曾讨论过“大空间”概念,他认为“大空间”是技术、工业、经济、机构不断扩张的领域,是以经济和技术控制的流通为基础的统一体。当然,他对技术时代所构筑的“大空间”也深表担忧:“这样一个囊括了全世界的经济和技术组织所具有的令人惊恐的权力会落在哪些人的手中。”但无论如何,权力的形成与演化,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空间的建构。

二是权力关系中的社会互惠性。法国社会学家莫斯在他的经典著作《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中,对交换和契约进行了社会考古学的研究。他认为,“在斯堪的那维亚文明和其他为数甚多的文明之中,交换与契约总是以礼物的形式达成,理论上这是自愿的,但实际上,送礼和回礼都是义务性的”。这些具有义务性甚至强制性的社会互惠交往形式,共同形成了“先于我们的社会,乃至远古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且最终促成了宗教、法律、道德、经济等社会制度的产生。

三是权力功能下的支配有效性。作为一种支配的能力,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力量,而不是一种自然力量。在古代社会,支配这种社会力量的主体是多元的,有个人、家庭、家族、村落、民间团体、宗教、地方、城市等。古代社会往往通过调动不同主体各自的支配优势而实施权力。

(三)权力支配的技术力量

权力的支配有效性,取决于人类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那样,“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如果在生产技术上没有真正实现对自然的支配,例如新石器、火、弓箭的运用以及对动物的驯养、农业种植等,那么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形成,权力结构的建立就不可想象。恩格斯说,“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

韦伯将“权力”概念开放性地定义为“将个人之意志加诸他人之行动的可能性”。这一定义暗含了支配的能力和技术力量。例如,通用语言、行政技术、动员手段等都是权力实施的重要方式。“以政治命令将某个方言提升为国语,对于一个更大的、具有统一的文学语言的共同体之形成,经常会带来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德国)。”而且,事实上所掌握的支配力量,很容易转化为某种形式的社会权力甚至具备正式规范形式的权威权力。又如,斯科特在他极具启发意义的著作《国家的视角》中阐明,国家通过分类编目和简化这一“数据技术”来操纵社会规范,这是一个永无止境、将各种群体与权力联系起来的“辨识工程”。

二、数字权力的国家谱系:权力的国家垄断

从权力的起源特征看,在所有社会中,总是有一些人较之于另一些人在追求特定目标时,更具备动员他人或要求他人的能力,这种能力即社会权力。在“国家”被发明以前,社会权力主要以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等形式存在。近代民族国家被发明的过程,实际上是权力从多中心或无中心主义走向中心主义、合法主义垄断的过程。与经济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相比,政治权力的基本特点就是对暴力手段的控制,但并非直接诉诸暴力。因此,近代政治思想家大多从权力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入手,解释权力的来源、目的、功能及其运作的合理规则等。

(一)利维坦的诞生

近代政治哲学创立者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以自然科学为基础,从感性知觉的机械论角度构建起了国家起源的世俗学说。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将国家视作“人造的人”(利维坦),主权是使整体得到生命和得以活动的“人造的灵魂”。霍布斯构造了一个具有社会契约论意义的集体人格和国家权力:“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霍布斯建构起了基于人的意志而非神意的近代自然权利学说,即国家与公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论。国家“主权”概念也经由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二元结构获得制度性巩固。

历史社会学家埃特曼曾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考察罗马帝国解体(476年)到法国大革命(1789年)这一段历史时期出现的独立主权国家。埃特曼分析了这些主权国家的基础结构,认为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统治者为了寻求建立更大规模、更职业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机构,也为了增强军事以回应持续不断的地缘政治压力,不断巩固和发展这种主权国家的组织能力。这个阶段,主权国家的组织模式、法律概念、财政技术等也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发生了跨越式突破。埃特曼还从行政体制角度解释了欧洲各主要国家的形成及其政治体制为什么会出现分化,例如,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发展出各种各样的世袭制;日耳曼和不列颠发展出现代早期官僚制结构。不管是世袭制还是官僚制,归根结底都是主权国家的一种组织形式,以精心设计的规则、角色和资源体系实现统一利益和目的的方式。也因此,17世纪及后来的学者往往将国家看作一种机器而非此前的德性共同体或有机体。主权国家以有形的、专门组织的方式,突出其作为一个实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二)权力的国家专属性

基于主权国家的理论,权力只有可能源于国家或属于国家。实际上,从霍布斯的《利维坦》出版以来,欧洲政治思想家就对权力的这种国家专属性及其运行逻辑给出了各种解释。尤其是实行议会主权体制的国家,更是坚决维护权力的国家专属性和至上性。因为国家被认为是控制特定人口、占有一定领土的自主性权力组织,其自主性源自国家主权和自我制定规则的能力,基于主权理论的现代国家就被认为是权力生产和运行的源泉。权力也自然而然地被解释为“公权力”,它与权利(私权利)之间构成一对相互对应的理论范畴。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被解释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而社会领域存在的其他权力和权利不仅所占比例不大,而且“都是这两个基本部分以某种形式派生的”。因此,大多数学者在分析权力理论时都强调国家的组织特征、国家的规则制定功能以及国家对强制力的依赖等,这些都是公权力运行所需要的基本构件。而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成为确保国家权力始终在法律的边界内行使,从而保护公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也因为这种权力的专属逻辑,学者们对权力理论的关注自然而然会转变为对“国家疆域内的控制或权威问题,以及国家机构预期其规则得到自愿遵从的程度(合法性)或需要诉诸强力的程度”。

(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解释权力,归根结底是基于主权、领土、人口和实际征服与控制的国家能力。迈克尔·曼将这种权力分为专断权力和基础权力。权力的生产、组织和实施,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后就一直被主权国家合法垄断。当然,这并不排除实际历史中“未被统治”或“尚未被纳入国家体制”的族群存在,只不过后者被认为是“非正统的”。这种国家垄断的合法性建立于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行政管理的过程也因此具有了契约性质,被认为是委托和代理的过程。也就是说,现代政治理论中,权力的专属性包含两个基本逻辑:一是权力即国家权力,其他权力亦来自国家权力的授权;二是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服务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保障构成了现代政治体制的一体两面的共生关系。

三、数字权力的技术谱系:权力的数字形态

人类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后,历经多次技术革命。当前,数字革命正全方位改造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数字技术继续迭代,数字经济加速回报,人类正以“加速度”方式进入数字“大航海”时代。数字化变革以前所未有的迅猛态势席卷全球,数字技术的社会化应用改变的绝不仅仅是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模式和思考方式,而是加速引发了社会结构乃至政治结构、法治体系的深刻变革。正如卢西亚诺·弗洛里迪教授所言,“信息与通信技术正普遍、深刻而又无情地创造和重塑着人类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改变着人类的自我认知,重组着人类与自身以及与他人之间的联系,并升华着人类对这个世界的理解”。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甚至人本身皆被重新定义。在此过程中,权力的运行方式和本质特征正在悄然发生改变,尽管也许不会如尼葛洛庞帝所危言,民族国家“挥发”殆尽。但是,关于权力的国家理论以及权力的实际运行方式、本质特征都将会发生结构性调整。

(一)数字权力的运行方式

数字社会是信息无限扩张的社会。从古至今,掌握信息对于权力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早期儒家经典关于信息与权力的关系多有论述。例如《尚书·舜典》所谓“明四目,达四聪”“广四方之视听,以决天下之壅蔽”;《尚书·泰誓》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中国古代行政高度重视信息畅通,“以文书御天下”,早在秦汉时期即已成为中国古代国家官僚制度中的一个显著特征。然而,时至今日,人类历史上一切信息收集的方式和信息的总量,都无法与当今大数据时代“比特”传播方式和大数据总量相提并论。毫无疑问,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但几百年来现代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仍然是以“原子”的形式展开的,比如书籍、报纸、杂志。与这种“原子”的形式相比,“比特”没有颜色,没有尺寸或重量。作为一种数字化计算的基本粒子,比特能够以光速传播,且不会价值耗损,从而开辟了数字化的一种无穷可能性。英国学者萨斯坎德说,政治将被三大发展所转变:日益强大的系统、日益综合的技术、日益量化的社会,这些变化共同带来了一个崭新的、不同的集体生活方式:数字生活世界。如今,信息爆炸已经累积到了不断引发各个领域发生重大变革的程度。大数据最初并不是一个确定概念,面对爆炸式增长的数据量,工程师们不得不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从而导致新的数据处理技术的诞生。例如谷歌的MapReduce和开源Hadoop平台。大数据首先作为一种新工具出现了,但真正的革命不是分析数据的机器,而是数据本身和我们如何运用数据。正因如此,史蒂夫·洛尔指出:“对大数据时代的乐观预测是,计量与模型的伙伴关系可能要稍加调整,但是改动不会太大。计算机将承担处理数据的任务,人类则负责更高层次的思考任务——提供概念性想法、规则与判断,以引导数据分析与预测自动完成。软件的智能化程度更高,但还不足以完成这些思考任务,人与计算机之间的隐性协议以及劳动分工将维系不变。”

权力的运行依赖三种力量:(1)网络力量;(2)行动力量;(3)强制力量。网络力量,即权力必然运行在一定的关系网络结构之中,权力是作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中的,权力的实现依赖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被权力行使对象的承认或服从。行动力量,即权力归根结底体现为一种行动能力,一种将意志转化为作用力的能力,包括决策力、执行力、监督力等。强制力量,即权力的运行依赖强制甚至暴力作为后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力的运行等于暴力。

对应这三种力量,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加持下,数字社会深刻调整了社会关系的连接结构,强化了权力的网络力量;提供了量化社会的解析工具,提升了权力的行动力量;改变了作用于人的行为方式,濡化了权力的强制力量。

数字权力的濡化作用,使数字权力的运行趋向于一种“太上,不知有之”的作用机制之上。数字权力的深入是建立在对每个个体的身体、情绪、行为的持续不断地收集、观察、分析基础上的。数据越多,每个人的个体特征就越清晰;数据越丰富,“单体”就越多;网络化程度越高,个体化程度也就越高。数据的解析前所未有地使我们看清楚个人或组织的微粒状态,数据甚至会告诉权力实施者如何通过塑造个体需要、改变其生存环境来实施权力。计算科学家将“粒度”这个概念理解为解析的程度,数据的精确度越高,粒度就越低。由于数字化进程的发展,我们所有人都在一步步地进入精细解析的社会。这种基于“微粒状态”的大数据解析,在麦克卢汉看来,将以分散的、提供不间断信息反馈的电子网络,代替工业时代从上到下的线性传播方式。他预言,“我们成为我们所见之物”。数字社会正是以解析而不是以强制为基础对人进行分类,通过区分人而改变人的行为。人们不再被强迫,而是被引诱,“数字化技术跟踪我们进入家门,上床睡觉,甚至还进入我们最为私密的内心世界”;人们的身体、行为、感觉、资产的变化都在被持续的观察和分析中,但不是被支配,而是被调整。我们持续行为的数据所获得的行为规律,反过来又影响我们的行为。

有学者借用福柯“治理术”的概念,将数字权力的运作逻辑提炼为“算法治理术”。福柯关于“治理术”的历史描述代表着理性和计算知识的兴起,也是一种现代的权力模式技术,福柯将其简明扼要地描述为“对行为的引导”。数字权力的运作过程,可以说更加契合福柯所说的“治理术”概念,因为其主要是通过代码的效果表现出来的特定的、预先编程的“行为和认知形式”的产物。因此,计算机代码构成了一种算法治理术,一种思考世俗的过程和知识结构的方式——作为0和1的基本操作和复杂组合的功能结果。“算法治理术”一词广泛地指某种类型的规范性或基于大数据自动收集、汇总和分析的政治理性,以便建模、预测和抢先主动地影响可能的行为。换句话说,算法在数字社会中具有无与伦比的治理能力,当它们决定了日常生活的架构时,我们所做的决定与所采取的行动都必须符合这一数字编码的要求。也正因如此,霍夫曼提出,数字权力是行使包括工具性权力、结构性权力和象征性权力等其他形式权力的核心。一旦数据系统就位,根据数据作出的叙事变得可靠,就可以强化和具体化特定的观察方式,使其很难被推翻。上述分析充分展现出数据的解析与算法的预测、引导是如何重塑控制和权力概念的。通过高度解析每个“单体”,数字社会的权力发生作用的过程不仅可以做到高度精准、“一对一定制”、潜移默化,而且有望以解析权接管强制权,实现如福柯所说的“不治而治”的权力控制方式。

(二)数字利维坦

数字权力运行方式的深刻调整,给人们一种“超越国家”的理论假象。一方面,数字社会本身在生产权力,使权力的生产并非源于国家主权一种途径。例如,网络空间中自媒体的传播权、话语权的生产。另一方面,数字社会权力在不断试探主权国家传统权力的政治和法律边界,试图拓展社会权力的范围。例如,网约车、短租平台等智能互联网新业态,在展现共享经济与智慧社会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开启了前所未有的“众创”式制度变革,进而对传统交通运输管理构成的直接挑战。欧洲甚至一度有推动网络空间的自由兴起以摆脱政府统治的社会思潮。网络空间独立价值的倡导者约翰·巴洛,于1996年在达沃斯论坛发布的《网络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就属此类。但是,数字社会不会自动导向自由价值,同样也不会自动导向异化和绝对控制。也就是说,现代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能够让人类的判断自动化,但这仍然是人类的判断。算法是人类开发的,反映的是开发者的利益、偏见和缺陷。

事实上,数据处理实践使得数据的代表性和权力的不对称性变得明显,数字权力通过技术力量操控社会的现象已经多有出现。例如,有学者敏锐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其经济利益,出现了严重威胁隐私保护和个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出现了禁锢人类自由意志和道德选择的风险;可能引爆信息和国家安全问题;可能导致数字威权和数据独裁;可能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加剧社会碎裂化的风险等。也就是说,数字化不仅可能导向数字民主,如果不加规范引领也有可能滑向 “数字利维坦”(digital Leviathan)。有学者在研究“金税工程”“金财工程”等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时发现,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出现了“双面运用”现象,并形成了一种非平衡的格局,即国家依靠信息技术的全面装备,将个体置于直接监控体系之下,而个体却难以同样有效运用信息技术来维护其合法权利。有学者还指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如同脱缰之马,手执缰绳和马鞭的人类无力操控之势逐渐显现,作为“国家利维坦”的约束手段的数字技术开始其异化过程,又演化成一种新的利维坦:“数字利维坦”8。因此,莱斯格说,通过数字化力量,我们可以建造、构筑、编制网络空间,使之保护我们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同样地,也可以建造、构筑、编制网络空间,使这些价值理念丧失殆尽,这里没有中间立场。因为代码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创造的。

(三)数字权力的本质特征

萨斯坎德认为未来的权力将采取三种形式:(1)武力;(2)审查;(3)感知控制。数字技术将逐渐成为这三种形式的主要来源,也就是说,那些控制武力、审查和感知控制技术的人将会更加强大。数字技术对未来权力的影响,主要通过编制代码和算法来实现。代码是以编程语言而非自然语言编写的一系列说明,它告诉硬件要做什么。算法是推理、计算和处理数据的数学方法,描述一个特定的计算过程来实现输入/输出关系。算法是公式,代码是该公式在编程语言中的表达式,代码往往包含算法。莱斯格在他的著作中借用信息法学研究者约尔·雷登伯格的话,明确提出“代码就是法律”: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必须理解代码的规制机理——那些造就网络空间的软件和硬件如何来规制该空间。也就是说,通过代码而积累权力,既可以加强权力,也可以改造权力,根本在于人或组织对如何掌握代码的编制权。算法治理是由掌握代码编制权的人使用特定的分析和决策技术对人进行治理。当我们批判算法的时候,实际上是在批判编程或者数据,或者它们之间的交互。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也在批判那些为算法编程、收集数据或者使用算法和数据来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对它们的使用。

数字权力并未改变权力的国家属性。卡尔佩珀和瑟伦提出了“平台权力”的概念,认为它是一种对科技企业而言享有的新政治权力,不同于其他具有政治影响力的企业。这种权力形式源于平台对人们所依赖的关键服务的访问权限的控制,能够将市场力量转化为政治影响力的机制。随着科技企业将自己的技术嵌入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照商业逻辑运营,导致人们对其依赖性延伸到公共和政府领域。对代码编制和控制以及算法的价值立场,表面上看似乎掌握在平台、门户甚至程序员手上,但这仅仅只是一种现象甚至假象。数字技术的兴起和壮大显然改变了社会关系结构,改变了人与人、人与国家的连接方式,还反对一切阻碍从比特到原子自由流动的法律和制度(包括国界),理论上人们可以在任何地方打破空间界限实现连接。这种社会结构网络的改变在一个时期会造成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实施上的明显滞后。也就是说,数字社会改造了权力的实施环境从而造成权力实施机制的调整。但是,数字权力并没有改变权力的国家性,尤其是权力的国家正当性逻辑。它更多的是权力实施方式上的一场变革,为国家权力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确认新权力生产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具体问题,同时也提出如何针对这种数字权力建立一个有着坚实基础且层次分明的监管责任体系的关键问题。

尽管数字权力并未改变权力的国家属性,却强化了国家对数字技术的依赖。在数字化条件下,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数字技术能力。例如,利用数字新基建,国家可以构建起平台化、社会化数据治理结构,提升基于大数据集成分析精准治理效能;利用云平台和区块链等数字化共享技术,国家可以构建起“数字中台”,推进政府数据汇聚融合,从而打通政府间数据流通闭环;利用数据流通机制,国家可以精准把握社会民情和信息脉搏,从而深度理解社会运行状况。数字化显然有助于提升国家权力社会实施的水平,包括实施的精准度和深入性,“微粒化的国家及其获取、搜集到的数据一道前所未有地、更深地渗入了社会的枝节当中”。而要提升国家的数字能力,从数据、算法和算力的角度看,数字技术掌握在企业平台尤其是数字科技企业、头部企业的手中,造成平台“超级权力”。数字平台企业更多的不像是一个企业,更像是一个政府。平台针对用户至少拥有“市场准入权”“资源调配权”“实际规制权”。因此,伊辛和鲁伯特提出,通过数字化,一种新的政府制度正在出现。这种新制度扩展了旧的统治实践,同时也通过数据处理的普遍性而引入了新的权力动态。

这同时也意味着,政府不得不与企业联手建构更加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力体系,从而形成一种“平台合作主义”(paltform cooperativism)。这促使很多政府部门开始与技术平台企业或团队建立起深度的合作关系,他们不得不援用外力,“外包”公共管理职能,为实现精准施治而不经意间改变了国家能力的组织结构和运作过程。对此,有学者发展了经典的“行政发包制”理论,将其提炼为“平台发包制”。政府监管部门拥有互联网的治理合法性,但由于信息与执行能力受限,无法深入约束在线的个体行为,他们更多地对头部平台企业提出特定治理任务要求平台企业完成,并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技术公司也会基于各种理由主动协助和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例如,执法人员不需要扫描电子邮件去收集非法数据,因为电邮公司就会替他们做这件事,并主动报告各种违法可疑行动。国家也不需要收集所有公开和非公开的个人数据记录,但国家完全有能力从自我审查的数据经销商那里买到这些信息。当然,政府与企业在数字空间的合作共治,实际上是数字空间的权力再组织化过程,二者之间的稳定结构尚未获得类似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制结构,而是相互试探、塑造和探寻边界稳定性。而且,他们关系的边界也因数字社会本身的线上与线下、虚拟与现实的边界模糊特征而变得更加难以划定。

结语

自从人类学会组建社会并过一种共同体生活以来,权力概念就如影随形。但是,因为社会的形态总是在发生裂变,权力的形态也不得不随之改变。根据齐美尔关于形态的三层意涵(几何意涵、先验意涵、生命意涵),数字权力实际上在三个层面都发生了重要变化。

在几何意涵方面,数字权力作为一种权力新形态,从空间结构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从古至今,人类治理空间经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地表到太空、深海、极地、网络的拓展,法律上的疆域也从平面疆域拓展至立体疆域、从实体疆域拓展至虚拟疆域、从有形疆域拓展至无形疆域。数字权力结构本身也从有形疆域中的主权结构,变成虚拟和真实相结合、相支持的,由代码和算法操作和约束的技术权力。在先验意涵方面,数字权力在追求的公私目标上已经开始变得模糊不清,在是否能够确保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政治价值方面表现出某种技术性“中立”外观。在生命意涵方面,数字权力属于那些控制技术的主体,而非拥有技术的主体,而且生命周期随着技术的更新而迭代升级。因此,数字权力归根结底仍然是国家权力谱系中的重要成员,只不过这种权力形态的形成、实施和监督将更多地受到数字技术主体、开发主体、运营主体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深度塑造甚至控制,数字权力一定程度上将转化成“数字社会中的权力”。而且,与其他新权力形态甫一出现时的表现一样,数字权力出现时也有从最大限度服务于人本身的初衷,异化为抽象人、退化人、控制人的技术沙文主义倾向,现代人及其所建构的现代政府体系在惯用的权力运作模式中常常进退失据、捉襟见肘。因此,对数字权力实施的程序性与实体性掌握、对数字权力运行的制度性与积极性法律监督、对数字权力滥用的综合性全面治理已经迫在眉睫。

(原文刊载于《求是学刊》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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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专题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