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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江必新: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实现司法的现代化
2024-07-11 14:37  点击:1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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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志,各位媒体的朋友:

大家好!

首先,我对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论坛的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有意义的论坛,给予我发言的机会表示感谢。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及徐汉明教授的团队,接连十届举办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并致力于法治社会和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表示由衷的敬意。

根据这一次会议的主题,我选择的发言题目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在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引发司法领域的改革,没有司法领域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领域的改革事实上是很难以深入进行的。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法治和政法工作的现代化,当然也要求司法现代化。而要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就必须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在新时代,党和人民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新的期盼。要实现这些要求,满足人民对司法的期望,也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

最后,从司法的现状来看,目前面临着司法的能力、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要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要进行改革。应该说,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一直在持续不断的进行改革,也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多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上,还有很多没有完成的改革任务。因而,我们要全面的深入的进行司法改革,以实现司法现代化为目标,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

司法改革方面。第一,我觉得在司法体制方面,指望不断的设置专门法院的专门法庭的方式来解决司法的地方化和专业化是不现实的,而应当进一步探索,让一般案件在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即容易产生主客场问题的案件,或者说容易产生地方保护的案件,在跨区划法院来审理,从而进行司法体制方面的这样一个改革。

第二,在司法权的配置方面,要根据党组织的理念,对现有的司法机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在司法权的横向配置方面,各机关的内部的职能要打破现有的刑事、行政、民事这样一个分成的这样一个传统的模式,而按照这个领域法治这样一个发展趋势来重新配置我们的司法权力。同时在纵向司法权的配置方面,要合理定位司法系统不同的层级和的责任,把一般的诉讼案件尽可能的终结在基层。

第三,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既要贯彻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又要使司法权受到必要的是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第四,在司法程序的设置方面,要根据协同诉讼的理念,衡平公平和效率,坚持和贯彻正当程序的规则,实行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并关注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纠纷案件的特殊需求,增加特别程序的设定,尤其是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的裁判救济程序。

第五,在诉讼制度方面,要对立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诉讼的收费制度、临时措施制度、评估鉴证制度、庭前准备制度、合议制度、裁判制度、陪审制度、执行制度进行改造和重塑,以切实提升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

第六,要在司法管理方面,既要强调两院领导干部的责任,又要贯彻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既不能放弃管理职责,又不能回到行政化的老路上去,要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尽可能实现科学监管,健全监管,判后监管,数据监管智能化监管,使司法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以上是我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的现代化一点粗浅的认识。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做详细的阐述,以上如有一些有不正确的地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