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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一:活用保全解企忧 高效置换稳发展
2024-08-11 18:37  点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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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妥善办理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武昌区法院,请求判令该置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7万余元以及违约金121万元。一审期间,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武昌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根据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武汉市某置业公司4个银行账户资金170万余元。保全措施采取后,武汉市某置业公司向武昌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其名下3套房屋作为置换担保财产,但广东某科技物业公司不同意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武昌区法院立即对置换申请进行综合研判,一是开展全面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通过审核账户流水确定被冻结账户确实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冻结措施给目前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二是核实置换担保的3套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三是对3套房屋进行网络询价,核实房屋总价值是否足以涵盖本案债务;四是在此基础上综合研判哪种处理方式既能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将司法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其后,武昌区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查封相应置换房产。

【典型意义】

资金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命脉,现金流不足往往是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直接原因。在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往往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客观上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在保障原告胜诉权益能够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平等保护被诉企业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难点之一。本案中,武昌区法院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充分考量申请人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同时,不以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依职权变更了保全措施,既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和作为。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