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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典型案例十五:信用重建助力融资 危困企业实质再生
2024-08-11 18:51  点击: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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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审理的某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湖北某食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以持续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7年5月23日,郧阳区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食品公司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完毕,400多职工重新上岗,公司恢复运行。但在后续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存在银行逾期还款记录,破产重整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会变更,重整前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记录并未因重整程序而消除,导致企业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准入手续。

2022年6月13日,食品公司向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申请了企业异议处理。在十堰两级法院的主持协调下,根据2022年6月1日出台的《十堰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人行十堰中心支行迅速受理了这起异议处理。目前食品公司存在逾期情况的三笔信贷业务,均已在按比例清偿后被银行机构余额清零,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中信贷记录成功展示为结清状态,隔断了现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最终,企业重新获取融资能力。2022年9月30日,食品公司成功向十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十堰市办理的首例破产重整案。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往往因重整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致使“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即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但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消除,也难以重获银行贷款,影响企业发展。如果说破产重整成功使得企业避免“第一次死亡”,那么重整成功后的信用重建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避免“第二次死亡”。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省法院今年与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局联合发文,明确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共同帮助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做好信用重建的具体要求。十堰两级法院积极贯彻上述指示精神,在全省率先探索重整企业信用重建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进行信用重建,阻断企业重整成功后与重整前不良失信记录的关联,帮助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实质性再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张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院长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荣,湖北省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周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徐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徐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