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践
数字法治|第三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综述
2024-09-29 20:27  点击:39425

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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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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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法柏)

2024年9月13日上午,第三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在青岛隆重举行。开幕式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围绕“人工智能立法的框架与路径”“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数字权利与数字主权的规范建构”“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和业务”等四个议题展开讨论。会议伊始,孙法柏院长介绍了出席开幕式的专家领导,并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专家、学者、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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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讲话,他指出数字化是颠覆性的通用技术,给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都带来全方位、深层次的变革。以数字化提高法治效率,赋能法治效果,用数字技术推动法治方式变革,塑造数字政治形态,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在数字时代,实现正义的模式,与传统法治相比,已经发生了变革,比如司法审判的场景,从面对面的剧场式庭审,已经转变为屏对屏的网络式庭审,数字化制度不仅便捷了正义的实践路径,而且增强了正义的实践成效。数字法治的法律表达就是数字正义,它以数字化的形态来呈现,可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传统法治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效率与公正的负相关关系,而数字法治借助数字技术,就可以破解这种矛盾,改善实现正义的方式,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实现,能够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创新,而且推动了制度变革,悄然改变了实现正义的方式。他认为数字化不仅通过数据留痕的技术手段,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为伸张正义奠定基础,而且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定分止争、解决诉求。他特别指出,青岛中院探索了在虚拟三维空间构建3D实物证据模型,多角度、全方位的举证质证,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实物证据的质证难题,让司法变得更透明、更高效,使人民群众以更方便的方式参与诉讼。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法律应用场景,推动法治方式转型升级,为法律职业智能化带来模式变革。他还指出,目前数字司法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简单拒绝的问题、过度依赖的问题、能力弱化的问题。他强调,要推动科技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为法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不断提升数字司法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努力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动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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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田)

山东科技大学校长曾庆田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当前快速迭代的数字技术已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面对数字时代的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新问题,利用数字技术赋能法治建设,是促进法治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他认为,当前我国在信息技术领域往往是 “技术先行,问题再现,立法滞后”。在这些问题的关注、研讨和解决上,此次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研讨会就会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以及法学学科建设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他指出,本次研讨会设置的议题将深入探讨我国人工智能立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和进路、数据权益保护策略、数字权利和数字主权的规范体系建构、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的挑战与回应等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推动构建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和“中国式”数字法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曾庆田表示,“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已经成功举办两届,在法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本届研讨会邀请到了诸位致力于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究的杰出专家学者,相信通过这次盛会,定能碰撞出思维的火花,搭建起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推进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创新,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蓄势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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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曹波代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致辞。他指出,数字化改革是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也是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动能。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驱动下,电子数据的处理、网络犯罪的界定、数据隐私的保护等议题已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而数字司法则是司法体系对科技变革的积极响应。本次研讨会,正是为了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共享思维智慧、共商未来之路,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充分体现了敏锐的问题意识与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使命担当。他还指出,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数字司法工作,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具体实践。青岛市各级人民法院紧跟数字时代步伐,在审判执行工作、审判管理与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等开展了大量的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创新,数字法院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他最后讲到,本次研讨会正当其时、恰逢其势,既为深化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平台,也为青岛审判执行工作提档升级提供了良好契机。面对理论和实践的新问题新挑战,相信通过大家的深入交流和思想碰撞,必将产生更多富有价值的学术研讨和理论成果,必将对以数字法治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他希望能够以此次研讨会为新起点,携手共进、砥砺前行,共同为推进数字法治建设、赋能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立法的框架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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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游)

本单元由山东科技大学期刊社社长傅游教授主持。她指出,人工智能的三个核心要素是硬件算力、算法和数据,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她认为,人工智能也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在带来人类新的文明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傅游教授介绍说,本单元以“人工智能立法的框架与路径”为主题,与会专家将就探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进路、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下科技伦理等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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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张新宝教授作了题为“我国人工智能法立法基本问题思考”的演讲。张教授聚焦于人工智能立法领域亟待解决的核心议题,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技术进路以及主要利益关系的调整。首先,他提出这一法律应以发展与安全并重为指导思想,以促进科研应用与防范主要风险为二元的立法目的。在发展方面,构建具有体系性的发展促进制度,明确赋能增效的正面激励规则,以及提供减负支持;在安全方面,构建重点突出的风险防范制度,动态科学研判风险,包括审慎规制风险。其次,在立法技术进路方面,人工智能立法应当以实现体系化的立法为基本方向,以优化立法层次和当前的主要目标,发挥显现国家法治发展能力的立法特色,使用以搭建框架性秩序为准的立法技术,注重理念实施法律问题,实现有效的规范性指引,增强立法的体系性和协调性。最后,在主要利益关系调整方面,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建立反歧视、权利保障、数字教育和数字信息活动方面的规则,并建立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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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凌寒)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作了题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需要明确总则式的立法共识”的演讲。张教授深入探讨了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定位和时机问题。首先,针对人工智能是否需要立法的疑问,她指出,尽管有人认为时机尚未成熟,但国际上的趋势和国内的发展表明,立法是必要的,这是确保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承担的必由之路。其次,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位,张教授认为,它不应仅仅是产业促进或服务应用的法规,而应是一个更高层次的基本法,涵盖科技伦理、公平、透明和以人为本等基本原则。这样的定位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再者,对于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立法模式,她提出了总则式立法模式的构想,认为这种模式提供了一个灵活且具有指导性的框架,为未来的具体立法指明了方向,同时避免了过多细节的规定。此外,张教授强调了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地位,以及通过立法展示中国对人工智能治理理念和方案的重要性。中国作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大国,需要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张教授强调了人工智能立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以及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的必要性。她认为,中国在推动人工智能立法的同时,也要致力于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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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赵精武副教授,做了题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下的科技伦理体系定位与功能嵌入——以自动驾驶应用场景为例”的演讲,就人工智能(AI)的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他指出,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就业替代、风险治理等方面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他介绍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常见范式。同时,他指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实现四个方面的功能,即引导、协商、识别、反馈。对于科技伦理治理的法治化问题,需要区分“法律规定了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和“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他认为,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内涵相对宽泛,并不是所有的治理机制都能够予以制度化。伦理治理嵌入至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核心问题是,应当如何明确科技伦理治理功能能够与哪些法律、技术、市场治理机制进行衔接。针对这一问题,赵教授提出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化嵌入路径。他认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的制度化嵌入的基本前提是风险识别。基于这一前提,他提出了个体化嵌入和衔接式嵌入两种嵌入路径。作为具体应用场景,他举例“萝卜快跑”作为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嵌入式建构的实例,具体嵌入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自动驾驶科技伦理风险的分析识别;第二步,自动驾驶科技伦理风险的针对性治理;第三步,自动驾驶科技伦理风险的衔接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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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至)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数字法学评论》副主编韩旭至老师发表了题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三个迷思、三对关系和三个立场”的演讲,就人工智能立法提出了深入的见解。他强调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需要突破三个惯性思维,即法律分类的传统思维、域外借鉴的“比较”思维、科技立法的技术思维。他认为,人工智能立法不应仅局限于传统法律框架,而应考虑其与其他法律的复杂关系;同时,虽然借鉴欧盟等域外立法的经验是必要的,但必须深入理解其背后的风险导向方法;此外,法律应尊重技术逻辑,但不能简单地以技术标准定义人工智能。他还提出,人工智能立法需要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他强调,人工智能的发展应与安全并重,应构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需要价值对齐,人工智能立法需要有伦理立场;需要处理好地方人工智能治理先行先试与国家人工智能立法的关系。此外,韩教授提出了人工智能立法领域需要坚持的三个立场,即尊重和促进数字人权、制度安排应基于现实需求、坚持数字正义。他期望人工智能立法能够适时出台,立法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并加强“全球数字契约”上的多方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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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

本单元评议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对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和方法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对于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他表示立法通常是为了以政治或公共的方式重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并非所有社会事务都需要立法解决。他认为立法应具有稳定性,频繁地修改会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他强调,人工智能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落实,包括它将如何融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技术;立法不应仅仅是口号,而应有具体的实施程序。

对于张凌寒教授的发言,陈景辉教授认为,将人工智能的危险与核危险相提并论是准确的,因为它们都是人造风险。他认为总则式立法的想法值得再思考,因为这种立法可能需要背后有法典化的观念。

对于赵精武副教授的发言,陈景辉教授认为不必担心人工智能对博士生或硕士生就业的影响,因为教育的“通货膨胀”是正常现象。他还指出,法律中的价值或伦理观念通常不会直接表达,而是以原则的形式存在。

对于韩旭至副教授的发言,陈景辉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的看法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他比喻说,对待人工智能的问题应该像西医那样有病才治疗,而不是像中医那样预防性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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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王静老师,探讨了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和方法,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洞见的问题和建议。王老师认为,人工智能立法的必要性不能简单地通过“链式传导”来回答,而应基于人工智能的独特性及其所引发的具体风险。在立法思路方面,王老师指出根据大陆法系经典立法的经验,应采用从分则到总则的思路。此外,要注重调研,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及其所镶嵌于的制度都很可能导致调研被资本所左右。因此,一定要具有法律人的素养,公允、兼听则明、注重法的社会效果,调研对象有必要覆盖使用者。同时,在人工智能立法上,要注重处理私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使得技术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私权力,但是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而非承担社会责任。最后,王老师提出,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要有将文化与文明结合起来看的眼光。不仅要给出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回应,体现文化的自主性,还应具有促进人类文明发展的意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人类普遍福祉的提升。

第二单元: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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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跃)

本单元由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处处长董跃教授主持,主题是“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他首先结合海洋领域立法提出了感想,认为与今天探讨的数据法律规制及人工智能立法有很多共通之处和借鉴之处。他提出,网络、海洋、极地、外空属于战略新疆域并非传统的主权疆域,因此没有很清晰的权利义务的界限,伴随着人类认知能力的增强和合作能力的发展才慢慢明确。然后,他介绍了本单元演讲嘉宾和演讲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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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做了题为“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权利义务关系论”的演讲。首先,申教授提出了数据具有共创性;其次,他阐述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义务关系研究的价值。他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应对数据采集生成中贡献各方权益给予恰当保护。他进一步指出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理基础,即二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法律承认数据初次分配,申教授探讨了数据来源者与处理者之间关系的特性,即二者是私主体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随着数据利用的生命周期而不断延展,兼具有自治性和强制性。接着,他阐述了数据来源者权利的二阶架构。其中,数据来源者的第一阶权利(对人权)是访问权;第二阶权利(对物权)是使用权和收益权。他还分析了数据处理者权的三权分置,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数据产品经营权。最后,他主要阐述了数据来源者和处理者的义务群,其中包括给付义务、配合义务、安全管理义务以及非竞争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是法定义务,有的则是常见类型的意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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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副教授,做了题为“数据三权政策的司法回应”的主题发言。首先,他阐述了“数据三权”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其次,他认为,“数据三权”的落地需要从国家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进而成为数据市场规则。在立法尚未开启的背景下,数据保护应该由司法发挥重要作用,也就是将“数据三权”这一国家政策介入司法中,“数据三权”融入司法的法学方法论由此成为急迫的研究议题。为此,他提出将“数据三权”与特定的法律规范相互勾连,力争无裂隙地融入既有法律体系之中,从而透过司法形式主义原则实现其政策意图。一旦“数据三权”被法律接纳,其自然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后续相同案件将无需另外填补漏洞,法律的成长性和安定性据此得以平衡。在具体的操作上,首先要“找法”,即找到可以嵌入到法律之中的重要条款。他提出了两个条款:第一个是《民法典》第127条,另一个是《数据安全法》第17条。他认为“找法”之后是“释法”,即通过“数据三权”填充“数据保护”和“数据权益”的内涵,通过法院认定的数据领域“商业道德”厘清“数据三权”的边界。最后,他提出了数据保护的司法回应建议:从行为规制性司法转向权利界定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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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雷)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臧雷,分享的主题是“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分成三部分讲述:第一部分,关于数据的价值。他认为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共识。除了经济价值之外,数据还有重大的社会价值,更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成为国家和国家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第二部分,他认为数据获取过程存在一些乱象和损害。目前数据侵权现象频发,存在一些未经平台许可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情况,比如未经数据处理方许可直接抓取并使用,或者通过软件或者网站嵌套,或者是通过群控等方式抓取。这些乱象会造成很多种损害:第一种损害就是对用户体验的损害;第二种损害是对正常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第三种损害是打击平台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总福利进步。第三部分,他提出了关于司法保护的建议:(1)加强对平台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打击数据侵权乱象,例如对于违背平台意愿或未经平台授权非法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行为,严格进行司法规范,保障平台数据权益;(2)加大赔偿力度,例如对恶意数据侵权、重复数据侵权、大规模数据侵权等,提高判赔额度,提升侵权成本,对数据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3)加强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数据处理者重要数据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及时制止侵权,有力保障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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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炎)

本单元评议阶段,《法制与社会发展》副主编、吉林大学法学院苗炎教授首先点评了许可副教授关于“数据三权融入司法的方法论”的论证。他认为,关于司法如何回应“数据三权”政策这一问题,需要从更一般的理论层面考虑。在数据确权及“释法”和“找法”方面,需要考虑的前提性问题是,司法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他指出,在法律对“数据三权分置”尚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司法如何应对数据权利保护领域出现的纠纷,应当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其次,他点评了申卫星教授关于“数据来源者权利的二阶架构”的分析。他提出,由于不同主体(如国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掌握数据的能力不同,因此,是否有必要对数据来源者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等根据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同做出进一步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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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圣琪)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余圣琪老师,首先对臧雷老师的演讲进行了总结,并强调了数据的极高价值。她指出,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存在诸多混乱现象,并期望司法体制能够提供相应的保护,“数据二十条”政策弈应发挥其实际效用。她强调,司法部门作为一线机构,必须直面并解决这一问题。她还补充了许可副教授提到的关于不同司法机关做出截然不同裁决的问题,引发了对司法一致性的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她最后提出,在数字时代,可能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和对策。因此,她建议超越现代法治的界限,探索一个适应数字时代的新框架,以期获得更有效的应对策略。

第三单元:数字权利与数字主权的规范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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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第三单元由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静教授主持。她以生动的比喻和精炼的语言为会议的开场注入了活力。首先,她以“金秋送爽,丹桂飘香”描绘了学术研讨的美好氛围,对主办方和协办方的强强联合表达感谢,并以热情洋溢的欢迎辞对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了热烈的欢迎。然后,她介绍了各单元主题间的逻辑性,指出,第一单元研讨数字法治的必要性;第二单元研讨数据权益保护的理论;第三单元则是“数字权利与数字主权的规范建构”,各单元主题环环相扣,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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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斌)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教授,在研讨会上深入探讨了数字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权利保障的问题,提出随着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和治理中的广泛应用,相对人权利受侵害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王青斌教授首先介绍了数字技术在行政执法中的常见应用场景,如行政处罚、许可审批和投诉举报处理等。这些数字技术的应用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同时也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技术故障可能导致的判断错误、算法问题可能引起的群体差异,以及对隐私权的潜在侵犯。王青斌教授强调,技术虽然可靠,但并非无懈可击,算法错误或技术故障均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当侵害,并说明了技术判断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王青斌教授还提到了数字技术在行政处罚中的自动审核和裁量基准问题,以及在许可审批中的自动审批和电子证照普及等应用。针对这些问题,王青斌教授提出了法律层面的应对策略:首先,在立法上应明确划定数字技术在执法中的参与边界,类似于在行政处罚法中对技术审核的要求。其次,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在数字技术应用中的程序性权利,确保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不被忽视。最后,需要对数字技术应用中的算法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权利受到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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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向和)

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向和教授,在演讲中关注了数字权利的司法保障问题,并通过比较欧盟和中国的实践,揭示了数字权利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首先,数字权利作为一个热门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尚未完全确定。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数字权利的法律界定变得迫切。对于这一问题,龚向和教授提出,数字权利通常被学界理解为一个集合性权利或权利束,包括上网权、数据权、隐私权、被遗忘权、离线权等,包括传统权利的数字化新样态,以及新兴数字权利。作为参照,龚向和教授着重强调了欧盟在数字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先进性,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数据治理法案》(DGA)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数字权利司法保护的基础。欧盟法院在解释和实施这些法律框架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并通过关键裁决,如谷歌诉西班牙案例,确认了被遗忘权等数字权利。欧盟法院还统一了成员国的数字权利司法保护标准,加强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相比西方国家,龚向和教授认为中国在数字科技领域的发展同样具有全球影响力,且已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框架来保护数字权利,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中国法院在审理数字权利案件时,主要关注数据权、离线权、被遗忘权、删除权、隐私权和劳动权等方面的保护。龚向和教授同时指出,中国在数字权利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困境,如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强调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以及在个人自由和国家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的挑战。此外,龚教授还比较了中国和欧盟在数字权利保护方面的异同,指出两者都强调立法保护数字权利,但也存在哲学、文化、政治和司法独立性方面的差异。可以预见到,未来两个司法区域将通过立法增加对数字权利的法律认可,司法系统将更多参与数字权利的解释和执行,同时全球范围内将有更多协同努力,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数字权利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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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刘志强教授发表演讲,首先,他以“数字司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复杂关系为导入,提出了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重构的思考,尤其是对所谓的“数字人权”与数字权利如何区别做出了回应。他认为,人权应是数字时代下的一种最低限的基础性权利,不宜把数字时代一些权利动辄上升为“数字人权”。而大多数数字时代下的权利,仍属于“数字权利”范畴。其次,刘志强教授就“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重构”提出了自己独到的洞见。他认为,数字司法需要界定其概念问题,一是“数字司法”是利用数字技术辅助司法活动,二是“数字司法”是数字技术本身成为司法裁判的对象。因为这两种界定导致的结果截然不同,需要从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才能说得清楚“数字司法”对现有司法界的影响。其三,在此基础上,刘志强教授进一步探讨了“数字司法”对人权保障带来的三大挑战:数字时代对“数字司法”带来的法律责任归属、司法公正以及隐私保护问题,并担忧了数字技术在“数字司法”中的应用是否能够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同时,刘志强教授还关注到了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张力,以及个人数据自主权与公权力、数字科技的冲突。其四,为了应对一系列挑战,刘志强教授提出了三个原则性的构想:基于自由的管制法、基于权利的责任法和基于技术的领域法。他主张应该通过这些法律原则来重构“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并确保技术不剥夺人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建构透明的技术规制机制。最后,刘志强教授将数字时代下的“数字司法”人权保障规范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目的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在数字时代下,“数字司法”这三种人权保障类型需要进一步的展开和规范,以确保数字司法活动不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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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雯)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秦雯博士代其导师韩秀桃教授做演讲,探讨了智能科技时代人权保障的新发展,并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出发,总结了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新趋势和特点。秦雯博士指出,人民的幸福生活是人权保障的核心目标,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推动人权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立基于此,她围绕四个特点展开讨论:其一,智能向善。她解释了“智能向善”的概念,强调科技伦理的基本价值是向善,科技创新应以人民的福祉为核心,通过智能科技赋能人权保障,促进人民的幸福生活;其二,伦理先行。科技伦理是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的核心,强调科技向善,增进人类福祉,是推动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伦理治理措施,如《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以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挑战;其三,数字人权。数字人权作为智能科技时代人权的新形态,需要弥合数字科技带来的鸿沟和不平等问题。中国通过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推动数字化技术的积极应用,确保全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其四,全球治理。她强调了全球治理与合作的重要性,指出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治理,推动全球科技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秦雯博士得出结论,认为人权是历史的也是时代的,科技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人格尊严,确保人类福祉是科技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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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伟副教授,围绕数字公民权利的伦理根基发表演讲。他以公民权利的发展演进作为论证数字公民权利的历史逻辑基础,认为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公民权利的内涵和外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李伟老师特别强调了数字时代公民权利的新挑战,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权利的范畴已经扩展到了网络空间。在这一领域,数据隐私权、网络言论自由和数字身份保护等新兴权利形式,与传统公民权利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数字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他指出,尽管数字公民权利同样强调人的价值、公平正义、社会秩序和道德法律的重要性,但在权利的领域、伦理根基的来源等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此基础上,他探讨了数字公民权利的伦理基础及其制度生发路径,提出人本主义、隐私权、知情同意、算法公正等伦理维度在数字公民权利生成中的价值,它们不仅为数字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伦理基础,也为数字时代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定提供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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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法柏)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孙法柏教授,围绕“全球数字契约与数字主权”这一主题,探讨了数字时代国家主权面临的挑战和数字主权问题。首先,他指出,数字时代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界限逐渐模糊,我们生活在一个虚实同构的世界。国家主权与全球互联网治理之间存在复杂的紧张关系,而联合国提出的全球数字契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数字领域的系列问题。围绕这一背景,他深入讨论了数字主权的概念,提出在数字时代,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遭遇了挑战。回顾主权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主权在国家始终保持内部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然而进入数字时代,当前对数字主权(网络空间主权)范围的界定尚无国际共识,传统的主权界定方法在虚拟世界中难以实施,如IP地址和服务器的控制力不足以划定数字主权的疆域。他提出,数字主权要在超越数据、超越信息的角度上思考,认为数字空间具有虚实性、关系性、效果性的特征。最后,他提出对数字主权的几点思考:互信合作、数字能力、国家自主权和技术控制力。他认为,国家间的合作和能力建设是解决数字主权问题的关键,而技术的发展和控制力将是未来国际关系中主权博弈的重要因素。数字主权的界定和实现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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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梦黎)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肖梦黎老师,在评议中对各位老师的发言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对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的深刻见解:其一,数字权利的成立与证成。她首先探讨了数字权利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认为数字权利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具有意义。实践上,数字权利已经显现出来,而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的证成工作。她提出,数字权利可能是民事权利,也可能是公法上的权利,要更加细致地阐明。其二,权利识别与保护的困境。数字人权在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包括权利的识别和保护问题,但是否需要从规范层面上,通过制定新的规范的形式予以回应,还需要进一步讨论;抑或将其视为从传统人权中接续出来的产品。其三,数字权利的理论生成具体应该从何而来。肖梦黎老师分享了自己在理论法学领域的思考,提出了几个理论生成的可能方向,包括从实践困境倒推理论存在、从传统人权理论进行推导、以及从数字社会和数字主权等角度论证新的数字权利。其四,新的社会契约是否已经生成。能否从数字社会的角度出发,考虑形成了新的社会契约,这可能为数字权利的理论推演提供新的空间。其五,重塑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数字空间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需进一步探讨,考虑是否可以使用新的理论来解读数字权利,包括福柯的异托邦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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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杨帆老师认为,尽管就“第四代人权”这一提议尚存争议,但是当前有关数字权利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进入下一阶段。研究重点更多聚焦在如何从公私法规范层面给出具体的权利给付路径,推动数字权利从一种价值观念转化为与制定法相融贯的一系列制度规范。这意味着在数字技术应用场景中讨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可能是一种更加务实的选择。以数字信用共治为例,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共存互动对于增进和保障数字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杨帆老师分析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社会评分的限制性规定,并质疑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是对数字伦理中多元价值冲突的迂回应对,其是否真正有助于增进数字权利还有待观察。最后,杨帆老师提出,在数字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中,除了一般情境的执法和司法保障外,对于公私协同治理这类例外情境尤应探索个案正义的实现路径。

第四单元:“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回应”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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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大东)

本单元由商务印书馆南京分馆总编辑鲁大东主持。在感谢了主办方山东科技大学和马长山教授的邀请之后,鲁大东表示,自1897年创立以来,商务印书馆一直致力于在新的出版领域持续开拓,数字法学就是商务印书馆近年来新开辟的出版领域。除了准备长期出版的《数字法学评论》,商务印书馆还推出了一系列与数字法学相关的、产生一定反响的书籍,并且启动了“科技法学译丛”的出版计划。本单元的主题是“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回应”,将重点讨论数字检察、数字司法、数字纪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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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彦斌)

《现代法学》副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董彦斌教授的演讲主题是,产业与文明变迁视野下的数字法学。董彦斌教授深入探讨了数字法学在当前社会中的地位与发展前景。数字法学虽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与产业和文明的变迁密切相关。历史上,产业结构的变化对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农业文明时期的法律更多反映土地和资源管理的需求,而工业文明则推动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同样,数字文明的崛起也必将推动数字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在探讨数字法学时,产业与文明的变迁视角提供了重要的思考框架,这种纵向比较有助于理解物质与文明发展的内在联系。孟德斯鸠的思想启发了关于产业变迁对法学影响的思考,尽管产业结构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并非绝对,但其作用不可忽视。数字法学中的“数字权利”概念目前尚存在一定的歧义,学界尚未明确数字权利是与数字技术密切相关的权利,还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的广义人权。数字法学未来的发展前景可期,正如工业文明推动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数字文明也将推动数字法学的建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能为数字法学提供启发,数字法学或可借鉴这种理论,形成数字时代的新“自然法”。数字法学的发展将与数字产业的变化紧密相连,产业的发展将直接影响其规范和激励措施的制定,最终在理论与实践中找到平衡点,成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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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慧媛)

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科技法律合规负责人郑慧媛的发言,主要探讨了数字法学在产业变迁和文明发展背景下的司法应对问题,尤其是算法在司法审查中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她首先提到,数字法学作为前沿问题,需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更广泛的讨论。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算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实际应用及其带来的问题。第一个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搜索引擎公司因未能提供完整的算法机制和数据,导致败诉。该案例揭示了算法透明度对于与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第二个案例探讨了电商平台冻结用户佣金的纠纷,法院在此案中认可了平台算法的正当性,但未深入审查算法机制,凸显了算法审查的难点。算法在司法中的应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隐蔽性,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特别是在数据和计算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差。算法的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存在冲突,可能影响了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应对这些挑战,郑慧媛建议在司法审查中明确算法的审查必要性,但应控制审查的边界,避免司法过度干预技术领域。同时,郑慧媛认为应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确保原告和被告在算法相关案件中的公平性,建议加强专家辅助人员和司法鉴定在数字时代的应用,以提高审查的专业性。此外,保密证据规则的应用也需扩展到更多数字法学相关案件,以平衡商业秘密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郑慧媛呼吁更多研究者关注数字法学领域,并期望这一探讨在未来继续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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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玉)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苏文玉发言,总结了数字检察的变化、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径。她指出,数字检察在浙江试点后迅速在全国推广,带来了检察工作与数字化融合的深刻变革,显著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激发了检察人员的改革热情。然而,数字检察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挑战,主要包括理论研究对实践支撑不足、数字思维尚未完全建立、改革成效巩固体系不成熟等问题,特别是对类案监督模式的深入研究仍显不足。为应对这些问题,她提出了三条迭代升级路径:一是深化理论研究,构建数字检察体系和话语体系;二是强化综合集成,打造坚实的数字检察战略基础;三是优化内外贯通,提升数字检察的治理合力。此外,苏文玉还探讨了数字司法的瓶颈,指出当前对大数据和复杂算法的过度依赖可能存在方向性偏差。她通过阐述类案监督模式的实践,强调小数据和简单算法在解决重大问题中的重要性,并提出数字检察未来应朝着数据与知识融合的方向发展,形成一个以知识为核心的互动体系。在这一融合范式下,知识、算法和数据将协同作用,数据由海量转向适量,算法则简化为操作性强的工具,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律监督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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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次宝)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次宝副教授报告的主题是“数字司法背景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利”。他指出,伴随着数字司法的快速升级,数字技术融入民事司法活动的形式、环节与频次逐年提升。数字司法不仅是对传统司法的技术升级,还带来了对平等权、处分权、辩论权等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挑战,尤其是在在线诉讼和智慧法院建设中,可能导致新的不平等和权利侵蚀问题。通过梳理数字司法的现有规范与司法状况可以发现,我国现有对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保障的规定更多是基础性、框架性的,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实操、缺乏配套,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平等权、处分权与辩论权等造成了很大冲击。王次宝副教授认为今后我国的完善进路在于厘清数字司法与传统司法的关系,坚守“强化当事人权利”的改革方向,细化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具体规则以及加强平台友好性、算法公正性、数据安全性、监督有效性等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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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杨)

青岛大学法学院赵杨副教授探讨了数字检察的本质、实践现状、风险以及优化路径。她指出,数字检察是一种利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形态,主要通过数据归集、整理、挖掘和法律监督模型的开发和使用,以类案监督为核心,贯穿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实践中,数字检察的出现反映了强化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填补了传统监督模式的短板,各地各级检察院已围绕法律监督模型展开展模型研发。她认为,数字检察的推进也带来了风险,包括技术至上的倾向、数据安全隐患以及监督越界问题。技术至上可能导致法律监督质量的下降,数据安全隐患则涉及数据处理不精确、自身技术不足以及第三方数据来源的风险。监督越界问题表现在法律监督权的过度扩展,可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并使检察机关的权力范围过于扩大,导致与其他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失衡。为应对这些挑战,赵杨副教授提出了优化路径:强调制度理性,提倡数字正义,保障数据安全,厘清权力边界,坚持比例原则。数字检察改革不仅是对传统法律监督的变革,还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探索新的法律监督模式,推动司法工作的现代化。通过地方检察院的主动探索和最高检的统一协调,数字检察逐步成为现代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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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小涵)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薛小涵老师讨论了数字纪检监察的概念、可能性、风险及规制策略。她指出,数字纪检监察有助于发现并解决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中的腐败问题。这种数字化模式有助于弥补传统纪检监察在事前预防和查处新型腐败等方面的不足,提升监督效率。然而,数字纪检监察也面临风险,包括规则漏洞以及技术发展的不足等。为应对这些问题,薛小涵老师提出了构建数字纪检监察制度体系、改进技术建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力图减少数字化与法治化的内在冲突,推动数字纪检监察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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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泽)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孙明泽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回应了郑慧媛老师、苏文玉主任和王次宝老师的发言,他说演讲者重点围绕数字司法和数字检察中的关键问题展开讨论。对于郑慧媛老师的分享,孙明泽认为郑老师强调了技治主义的证据观,在证据的认定过程中承认技术压缩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他认为这一观点呼应了诉讼权利保障中的程序性和证据性权利的区分,并提到了质证实质化的概念。针对苏文玉主任的发言,重点回应了数字检察中的类案监督新模式,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公益诉讼领域的应用,并对苏主任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数据的关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使用方法,小数据也能解决大问题。在类案监督中,小数据的有效应用展示了其在宏观问题解决中的重要性。对于王次宝副教授的发言,回应了其对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平等权和辩论权的探讨,尤其是在数字司法环境下这些权利面临的挑战。王老师提出的平等权在技术说明和平台设计中的体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对如何在数字社会中保障当事人权利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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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庆永)

青岛大学法学院许庆永副教授,总结评议了对三位老师演讲的感想和观点。他指出,董老师从宏观历史观的角度描述了数字法学的发展进程,强调了其历史需求性;赵杨老师探讨了数字检察的概念和意义,提出数字检察改革应以数据赋能为出发点,但其根基在于数据安全。数字检察过程中需警惕因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扩展、司法数据全链条共享及第三方平台数据存储而可能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此外,数字检察改革中存在法律监督与数据安全的价值冲突,以及由于复合型技术法律人才缺乏而引发的专业性人才需求问题,均值得关注。对于薛小涵老师的演讲,许庆永副教授强调了将数据技术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有机融合的重要性。在对策方面,提出了两个主要方向:一是加强纪检监察数据信息体系建设,明确数据采集标准、分类规则和采集规范;二是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完善大数据监督应用和组织问责机制。这些措施被认为在推动数字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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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方)

会议闭幕式由《中国法律评论》常务副主编袁方主持。袁主编简要回顾了去年的议题,例如,去年讨论数字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数字权利能不能成为数字人权,还有很多老师在争论要不要确权、怎么确权的问题。她认为,通过一年的研究争论,现在有一些问题已经达成共识,今年的议题更深入,当然也产生了新的分歧。比如说,对于去年研究有了一部人工智能法的草案,今年的争论就围绕着草案的一些理念——重管制还是重保护展开;在已经初步形成的数据产权制度基础上,今年大家的讨论就深入到“三权分置”的具体方案;今年研讨会大家还讨论到了数字对司法的作用以及司法对算法的审查,这些都是特别有意义的议题,也体现了主办方在议题设计上的独具匠心。最后,她再次感谢马长山教授的研究团队,感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的周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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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莉)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赵丽莉教授总结发言,她表示在本次“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讨会上聆听到了数字法学领域理论和实务界最前沿的发展和信息,四个讨论单元的丰富内容使大家受益匪浅。随后,她汇报了近三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致力于开展“数字法学”建设的相关情况。最后,她对马老师搭建高端学术平台、对各位专家学者莅临指导并发表精彩演讲、对学生积极参会并进行学术交流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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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数字法学评论》主编马长山教授作大会总结。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有三大特点:首先是“火热”,火的是百家争鸣的思想碰撞,热的是对社会热点的激烈探讨;其次是“融合”,议题实现多学科多因素交叉讨论,各行业顶尖专家学者意见相互启发;最后是“未来”,问题不再聚焦过去,而是更多展望未来数字法学建设所引发的思考,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随后,他结合自己的研究,阐释了面向“三维世界”的数字法学、数字司法及其未来变革。马长山教授全面总结了此次会议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的理论前景表达了充足的信心,鼓励年轻人在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做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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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专题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