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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特稿|赵炳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对公司治理的赋能与创新
2024-10-23 16:01  点击:22271

作者:赵炳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中的“皇冠”,它涉及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些决策如何被控制和监督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责任这三方面。从公司内部来说,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付之阙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以防范欺诈风险。然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非常复杂和昂贵,这导致许多公司得过且过,公司决策权过于集中,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控制也不够独立,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从公司外部环境而言,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在面对全球化和复杂的法律监管环境时也显得韧性和张力不足。而我国传统公司治理制度在应对技术变革方面也时常进退失据。随着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公司需要在保护数据安全、防止技术滥用等方面加强治理,但我国公司法乃至商事法律制度尚未提出适配的解决方案。

解决这些难题需要公司、监管机构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从改革法律法规、提高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加强股东和董事会的教育和培训、利用新技术改进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着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公司治理方面引入了诸多新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当前,有不少法学论述已经从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作出了卓有见地的探讨,本文旨在从技术与法律的交汇视角,探讨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简称DAO)在公司治理方面带来的重大影响,以及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痼疾的可能制度方案。

一、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生成与发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简介

允许无限编程计算机代码的区块链网络(例如“以太坊”)使软件开发人员能够创建无需人工管理和支持就能运行的商业应用程序。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优理”,这是一个去中心化应用程序,通过自动化做市功能实现加密货币的交易,迄今为止交易量已经超过1万亿美元。像“优理”这样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只是使用去中心化区块链协议的一种商业活动形式。现在已经有流行的用于抵押贷款的去中心化应用程序,甚至更复杂的金融应用程序。

此类程序不是由中央机构控制或依据传统的公司组织文件设立,而是由一个按照计算机代码中内置的参数管理协议的分散群体控制并通过公投机制实现治理。以这种方式管理的区块链应用程序被称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即“DAO”。通常在DAO的治理中投票的权利是基于所拥有的称为“治理代币”的加密资产,类似于公司中的投票权。现在已经有数千个设计各异的DAO,从简单的单一目的组织到将DAO代币持有者的治理与传统公司形式融合的复杂格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持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并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例如通过汇集参与者的资本,通过交易或投资加密资产和其他资产,以及与其他区块链协议和DAO互动,所有这些都无需中央管理或传统法律实体的参与。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有望成为国家、市场、公司之外的第四种组织形态,也正在迅速成为我国金融、科技和法律监管的焦点。2023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元宇宙技术、产业、应用、治理等取得突破,成为数字经济重要增长极,产业规模壮大、布局合理、技术体系完善,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进一步夯实,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元宇宙的主要实体组织方式,其假设与当今许多传统的法律实体和其他商业协会不同。它不是由董事会或经理管理,而是通过民主或高度参与性的流程与算法进行管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只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而是寻求在全球范围内拓展与延伸,将成千上万成员聚合在一起,无论他们的居住地、背景如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经常试图避免书面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手续,成员主要通过使用软件和代码规则遵守和管理他们的事务。

相对于传统商业组织形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有如下特点。首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通常没有正式的管理者,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信托关系,而是平等的协作关系,至少在加入组织和获得有关组织运作的信息方面如此。这意味着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可以更加自由地参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而不必受到传统组织中的层级结构和权力关系的限制。其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资格不一定是长期稳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极具动态。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加入并参与到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亦可以随时退出。退出原因可以是不认同组织决策、追求更好的机会或其他任何原因。这种灵活性使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能够更快地适应变化的市场和技术环境。再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通常是以一种非等级制的形式实现的,往往更依赖于群体共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依赖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而是通过分布式共识来实现管理,并使用智能合约征集和汇总成员的意见,即参与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完全是基于算法,其底层的智能合约决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整体功能。这种治理方式使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更加民主和透明,同时也更加容易实现去中心化的目标。最后,相对于传统的中心化组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依靠智能合约定义的严格规则进行治理,从而减少自我交易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这种自动化的治理方式可以提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人为错误和欺诈行为的风险。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规则和程序,从而减少人为干预的机会,同时也提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同时,因为不需要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来执行和监督组织的活动,这种自动化的治理方式还可以减少成本并提高效率。

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赋能公司治理的理论探索与优化路径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自治技术将所有公司从等级森严的经典治理结构推向基于平台模式下更扁平、更开放的治理结构。我们目前生活在一个快速发展的“空间”中,栖居于两个共存和竞争的“现实”之间:一个以中心化为特征的“旧世界”和一个正在出现但尚未完成的全新“分布式现实”。当今世界许多关键平台型公司是由最具等级制度和中心化的公司拥有和运营的,代表公司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尽管有人认为这个新兴的、不可避免的“平台时代”将带来新的商业组织合作和治理方案,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决策,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研究表明,即使是构成“共享经济”的平台公司,也会复制它们所称的集中式权力结构——平台技术只是成了集中权力、集中资源和更有效地服务于市场需求的新媒介。换言之,滴滴、优步和爱彼迎这类平台仍然是传统的公司,这些公司中传统的代理成本问题根源在于传统的中心化治理,即董事和高管直到普通员工的等级制度。基于区块链技术的DAO本质是去中心化,DAO是由所有成员(即代币的所有持有者)而不是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掌握对这一组织的控制力。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是高度自治的,由于DAO曾经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受监管,自治也意味着需要将合理的治理规则写入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中,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根据这些规则对会影响组织治理的事项进行投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一个独特的、自我管理的组织,完全由区块链智能合约运行。智能合约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核心,界定了组织的规则并管理组织金库,有自己的章程和程序规则,用自动执行的代码规划并推动组织的日常运营管理。

(一)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视角反思现有的商业组织法律制度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理论带来了许多挑战,首先即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对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提出的原理诘问和制度挑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孕育了许多新型商业实体的基因。历史上对公司价值的各种探讨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公司是为了降低交易带来的费用而成立的组织,并可以不断对市场交易成本作出回应。经济学家科斯认为,公司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降低了交易成本。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来实现的。然而,市场交易并非没有成本,例如寻找交易伙伴、协商价格、制定合同、履行合同等都会产生成本,这些成本被称为交易成本。当交易成本过高时,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就变得效率低下。换言之,当简单的合同和合作关系不足以处理复杂的交易时,就需要公司参与其中。因此,科斯认为公司的出现是为了降低这些交易成本。在公司内部,资源的配置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通过企业家的指令和管理来实现的。通过内部化这些“交易”,公司可以减少寻找交易伙伴、协商价格等方面的成本,从而提高效率。与之相辅相成,公司的员工同意按照约定的流程遵循各种不断变化的指示以获得固定薪酬。这样,公司的存在价值可以概括为提高集中生产的加成效率。巴泽尔也认为,公司存在的原因在于中心化生产监控机构的加成效率。科斯则进一步认为,公司的存在源于将交易内部化的动机,公司可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例如公司可以有效整合诸如共享办公用品等类似代价高昂的小型合同,这样公司得以更好地组织员工,协调工作流程,控制成本并提高效率,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但是,DAO所赖以存在的成本低廉的开源智能合约动摇了科斯依据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企业存在原因的观点。因为智能合约可以胜任生产监督职能并极大地实现去代理化,科斯和巴泽尔以上有关公司存在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高效的智能合约消弭殆尽。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出现让雇员或者合作者有可能以最小的交易成本和非常可靠的交易安全体验实现任何规模的可信赖交易。这也与我国公司法引进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机构的意旨异曲同工。从1993年公司法出台至今,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沿袭大陆法系传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架构,在上市公司中又借鉴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在此背景下,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选择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单层制还是双层制,或者既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又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样混合制的架构。单层制的引入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总体效能,赋予市场主体自行设计符合其公司发展的治理架构的权利。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与之一脉相承,与现有的法律组织结构相比,DAO在内部治理和成员参与方面具有非常明显的效率优势。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参与者如果想为DAO贡献数字资产,或者申请加入组织,只需要通过自己的钱包完成转账操作即可。通过区块链技术,资产的流动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数字资产在区块链的网络上高效流动,这与层级多、链路长、横向协同不畅的传统金融运作形成了鲜明对比。

其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得不同的人群能够通过互联网高效募集资本。以早期将使用权和加密货币投资属性合二为一来为开发、维护、交换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项目进行融资的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为例,区块链技术已经展现出高超的资本募集能力。从2016年年底到2018年中期,通过代币销售,创业者筹集了数十亿美元,用于开发新的软件应用、网络和平台。现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再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单个项目筹集资金,而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创新组织治理规则并实现资本的高效集结,进行类似风险投资或类似私募基金形式的投资活动。例如在2016年,区块链公司Slock.it发起了一个名为“The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或“The DAO”的众筹项目。在2016年5月的众筹活动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代币成为该组织的成员。The DAO从大约10000名“投资者”那里筹集了超过1.68亿美元,被认为是当时最大的众筹活动。就像传统的风险资本基金一样,The DAO旨在投资于新兴的区块链技术项目。但与传统的风险资本基金不同,The DAO的投资决策是由其成员民主管理的,而不是由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或普通合伙人管理。

The DAO的创始人尝试在不借助传统公司结构的情况下建立公司型组织。创始人的中心思想是,基于群体智慧,投资人会作出更明智、更具颠覆性的投资决策。The DAO治理结构建立在运行于公共去中心化区块链平台以太坊上的软件、代码和智能合约之上。The DAO没有物理地址,因为它只是计算机代码。The DAO不遵循传统公司结构中等级制度组织方式。在传统公司结构中,权力和授权从投资者/股东向下流动,通过董事会流向管理层,最后流向员工。而The DAO则是通过一系列智能合约将投票权直接授予TheDAO代币持有者,以取代董事、经理或雇员的设定,同时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模仿了在传统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作用。因为TheDAO的代码是开源的,代币持有者不仅可以对“投资决策”进行投票,还可以对代码所作的任何更改进行投票。虽然由于技术漏洞、黑客攻击加上其他技术限制让TheDAO计划无疾而终,生命期很短,但TheDAO激发了新一代技术人员重新开始类似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实验。

再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通过算法系统和区块链的投票方案提高组织决策效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成员在区块链上记录投票信息,根据对组织的贡献和代币的所有权确定投票权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的决定对于组织成员甚至包括公众是开放的,这非常有助于确保成员遵守决策制定的程序规则,并在以下方面减少因计票错误导致的潜在公司治理风险,有效提高组织治理效率。第一,通过使决策过程更透明、安全和自主,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有望比现有的法律实体更具民主性和公正性。通过在区块链上进行和记录投票,参与式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实施的投票程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并可以避免争议决策、欺诈行为或低级错误的发生。第二,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本质上是数字化的,参与式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投票机制更为简化且成本更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投票通过区块链进行管理,因而不再需要纸质邮件或电子代理服务。因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投票通常是持续进行的,而不像传统公司的股东一般仅在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上才有机会参与投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快捷的经常化成员投票机制使针对每个成员的定制化决策权分配制度得以实现。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节约治理资源的前提下,对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自己而言,无需依赖于中心管理者而在组织管理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已经成为现实。第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复杂的情况和环境中高效整合了来自更广大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并及时提供反馈。实际上,构建这些系统的技术人员通常希望赋予广大社区成员参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相关决策的权力,目的是消除对一个或多个中心管理者的需求。如果此方法有效,那么人们可能普遍会对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产生质疑:为何要将管理权力分配给董事会,而不是由成员(股东)直接治理公司?公司以及其他传统商业组织通常通过在组织内部的分权降低公司资产被挪用或滥用的风险,而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智能合约提供了新的方式来改进成员(股东)对资产的内部控制。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所与生俱来的治理特质已经展现出比等级制组织更高的治理效率。等级制组织中的治理遵循金字塔结构,并通过代理机制进一步实现金字塔型的权力分配。相比之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的权力分配使用交互专业领域的分散权力结构,理想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会赋予每个成员以组织自治权,实现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同时,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信息传递和反馈效应使它能够在最佳时间点将最佳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人才,所以与传统商业组织相比它的生产力水平会更高。

由此可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既响应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赋权性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扩展了公司的定义,同时也挑战了各种公司存在的理论,并让人们开始质疑公司存在的必要性。现有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实验已经与关于公司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存在的基本假设相矛盾,例如等级组织结构、公司成员与市场成员的分离、成员的文化或技术同质性,以及许多其他对公司的经典定义。不断发展的高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已经逐渐对中心化公司的规模经济优势形成挑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貌似分散,但强大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可以迅速有效地把彼此相隔万里的成员组织起来,实现比传统的中心化公司更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现有的技术能力只能让我们初步了解未来几代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能实现的目标。通过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区块链协议的开发和迭代,增强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并以数字化赋能DAO成员的招募组织、合作治理和冲突解决,可以显著提高未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效率,并会为重构商业组织提供多种可能。

(二)以赋权性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推动中国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从资本实体到算法实体的演变代表了人类核心活动的逻辑延续。几千年来,风起云涌的商业挑战催生了一系列商业组织来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当今世界变得越来越数字化,技术极客继续寻求借助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来建构团队并最终实现团队决策自动化、优化资本募集等商业组织行为。这些被称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数字原生组织有望成为后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组织结构,并为改进公司治理注入新的动力。在世界范围内,尽管由所有权(股东)和控制权(代理人)的矛盾所引发的代理问题尚未解决,而且解决代理成本的规则和制度探索尚未尽如人意,但公司仍然是世界各国最受欢迎的商业组织治理模式。企业契约理论阐明了公司在“所有与控制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途径。现代金融和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优化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机制、控制成本、最小化信息不对称、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优化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风险偏好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等方面。代理关系以及衍生的代理成本是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重心之一,也是我国公司治理的核心课题。

股东价值最大化已成为解决代理问题的主要公司治理方案。为了减少管理不当和相关代理问题的风险,促成公司利益相关者与股东利益协调一致已成为股东至上原则的主要外化方式。现代公司法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将不同参与者的利益和激励与投资者股东的利益相结合,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乃至社会公众都会受益。按照这一逻辑,增强股东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并形成权责利平衡的规则已成为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目标,而适当的公司治理规则自然会带来股东价值。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是通过不同机构的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和互相制约来实现公司事务的科学管理和股东权益的充分保障。然而,在我国公司组织的实际运行中,这一深受现代分权制衡理论影响的公司治理模式或许在结构上看起来十分科学,却呈现出与立法设计完全脱节的意外结果。因此,需要进行更深入地实质性制度改革与创新来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出现为这一探索提供了难得的技术解决方案和路径创新方向。与传统的商业组织和治理规则形成鲜明对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一个根据智能合约规则管理的组织,且不受任何中心化权威或个人的控制。它的目标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创建一个透明、安全、高效且无需中间人的组织管理系统。可以预见,未来经过优化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能会实现公司治理的重大升级,这有助于改革传统的公司治理概念并促进中国公司法的革新。无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如何变化或者演进,我们可以期待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以下方面对我国公司治理产生根本影响。

第一,区块链技术以及去中心化组织可以直击并消解探究股东会中心与董事会中心时涉及的深层次本质问题,即公司治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公司自身的整体利益为目标。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表述,将经理的职权范围从列举式改为由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保留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引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替代选项,在股东会职权范围中增加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法定职权。诸如此类修订似乎提高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立法机关对公司治理模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靠拢的趋势,但增加了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的规定,保留了董事会要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要求。针对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修订草案历经一审稿的概括式规定,直至二审稿、三审稿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列举式规定中删除相关职权,反映了立法者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与股东中心主义之间的踯躅和游移。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模式上是以股东会为中心还是董事会为中心,在本次修订的导向上仍不明确,并已经在理论和实践界产生了较大争议。公司法的以上探索仍是基于传统公司治理的运作模式,即通过章程、股东投票和董事会会议实现公司治理和决策,与之相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则基本无需人类决策而仅依靠智能合约运作,这在技术上为突破传统公司治理模式的争议创造了可能性。传统公司的董事会通常由少数精英组成,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由许多参与者管理——可能有数百甚至数千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政策和财务状况可以通过区块链上公开可见的交易活动进行验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用一个“零信任”系统替代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权力,确保了透明度并使破坏规则变得困难。换言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决策流程是自下而上,而公司决策流程则是自上而下的,这就在极大程度上消解了我国长期以来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与总经理中心主义之争。

股东积极主义对于发挥股东会职能、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和效率都有特别的意义。为了方便股东投票并准确统计投票结果,美国公司治理采用了一个复杂的系统,称为“代理投票制度(Proxy Voting)”。代理投票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以透明且易于访问的方式提供“准确、及时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投票计数”,从而减少欺诈并帮助股东作出理性的投票决策。我国公司法委托表决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118条:“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论是在我国逐渐发展的商业性股东投票代理机构,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公益性股东,都是在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服务,也都旨在实现与美国代理投票制度相同的目标。但是,代理投票制度的系统性问题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股东、高管、监管机构、法官和学者都对代理投票制度代表性欠佳和缺乏透明度提出了批评。在商法和技术交叉领域的文献中,关于通过技术改造代理投票制度的讨论尚处于初期。在公司治理改革的更广泛讨论中,学者们通常考虑通过有限的技术进步推进公司治理,或者以技术进步突破传统业务结构和管理流程,而很少有学者同时考虑技术如何赋能和彻底变革公司治理和商事组织法。学界也未能充分认识区块链技术对企业组织法和公司治理领域可能带来的革命性嬗变。不过许多公司正在低调地测试利用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从根本上改善代理投票制度的可能。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实践已经提出了非常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运作基于区块链,因此所有交易、投票和决策都是公开可审计的,这将大大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从而达成大众对公司治理的期望。

质言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推进公司治理的民主决策。每个成员都有投票权,就公司而言,其决策也更能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例如,无论在传统公司还是DAO都需要一群人来领导某些事务。在传统公司中,股东要想罢免一名董事的程序繁琐而且成本巨大。然而,去中心化组织中的成员可以完全参与并掌控领导层的选举和罢免。例如,2022年,以太坊命名服务的去中心化组织要求成员投票决定是否罢免其董事Brantly Millegan。最终,Brantly Millegan以5.88%的优势得以继续担任以太坊命名服务运营负责人。罢免Brantly Millegan的投票中,有约140万票支持保留他的董事职务,而认为他应当离职的也有约120万票。

我国董事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治理中心在许多公司中已经名不副实,许多公司的真正治理模式是经理层中心主义或者是控股股东中心主义。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四个确定的机构,公司治理的权力在这几个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享有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然而,许多公司虽然形式上设置有这些法定的机构,但股东会不过是徒有虚名的形式,实际的治理主体却是控股股东或者是公司董事长。除控股股东和管理层之外,在公司实践中还存在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甚至是非股东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手中的情形,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角色虽然不在公司法规定的治理主体范围之内,但却是公司重大事项和具体事务实际的控制人和管理者。

以上这些问题导致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质言之,与西方的资本市场主要是广大的分散小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我国最突出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换言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剥削、压榨中小股东。对这一问题,公司法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而共同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即同样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旨在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治理,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

即使有以上激励、监督和归责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比股东更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而中小股东很难完全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行为,代理问题仍然可能存在。此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本身也需要成本。总体来说,代理关系是传统商业组织中的一种基本结构,也带来了公司治理的“哥德巴赫”挑战。随着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补强与发展,这些挑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并未完全消除。针对我国多数公司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操纵的情况,无需中心化权威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重塑公司治理范式提出了可能。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无需中心化的领导,公司治理中的权力集中问题会得以消弭。这有助于防止滥用权力、权力中心化等问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得公司的股东、员工甚至是顾客都能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这可以改变公司治理的传统方式,让更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DAO的所有决策和交易都记录在区块链上,公开透明。这种透明度使得任何不公正决策或对中小股东欺压的行为都非常容易被发现和质疑。再者,DAO是通过区块链网络上的智能合约运作的组织,这些合约预设了组织的规则和逻辑,一旦部署就无法轻易更改。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随意修改规则以剥削或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许多DAO还设计了复杂的治理机制,如多重签名、委托投票、治理提案系统等,以确保决策过程更加公平和包容,减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度控制。

第二,去中心化组织能够真正地从根本上实现公司法保护全体成员(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通过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优化公司治理质效,促使全体员工共享公司发展,能够更好实现职工成长和公司发展的目的。公司法第17条明确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增加规定公司研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法第68条扩大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和投资主体具有国有性质,而转为按照职工人数规模确定。对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监事会中已有职工代表,均须设置职工董事,以往职工董事主要存在于国资性质的公司中,但在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实施后,职工董事将成为不同类型的大中型企业普遍适用的制度,这也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秉承这一宗旨,有望真正赋能并实现以保障职工权益、强化职工民主参与公司管理并监督公司运营为出发点的公司治理。DAO的投票权可以通过工作获得,很像员工股票期权,从而在制度上有力保障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即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工作的个人不是在基于集中授权的中心化主管或首席执行官治下工作,而是在一系列动态的合作关系中工作,这些合作关系围绕项目和结果持续动态地自我组织,而不是依靠传统的公司等级制度实现公司运作。这样,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刻板的公司等级制度及其消极的影响,真正保障作为自治组织代币持有者的职工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有力保障公司股东退股,从而通过退出威胁而实现公司治理目标。1993年公司法中要求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过股东会决议,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删除了前述规定,到此后公司法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再到本次公司法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对外自由转让股权的肯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延展性和灵活性。此外,实务中,很多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而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在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除行使股东知情权和法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外,再无更好的救济路径,而行使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需要满足法定事由,并且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具备已经对股东会决议表示明确反对等条件。公司法针对这一问题扩充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第89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款部分解决了现实中小股东被压迫的情形,也反映了以股东退出制度推进公司治理的价值取向,但是何为“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尚待法院析明,且本款规定由公司而不是滥用股东权利的控股股东履行异议股东回购义务似有不公。以上这些都给公司通过小股东退出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留下了隐患。

在大多数公司中,股东退股并不那么容易,因为公司希望避免资本的突然撤出,这可能会给公司运营带来困难。但是我国传统上对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保护偏弱,因而赋予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具有特殊意义。未上市公司通常通过限制性股票购买协议限制投资者交易股权。公司股份的自由交易只有在公开发行后才会出现——大多数公司永远不会达到这一步。但是,代表DAO中投票权的代币可以在交易所上无需中心化许可地进行交易,类似于公司股票的转手方式。许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智能合约中都包含一项称为“愤怒退出”的功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随时撤资并按比例获得DAO资产。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把对成员向组织投入任何资产的最终控制权交给成员个人。如果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不再认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他们可以随时回收自己的投资。这个过程为会员提供了强大的下行风险保护。这样,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有权以投票的方式决定将自己的投资用于他们认可的特定目的,如果他们不认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作出的决定,就可以随时撤回自己的投资,而无需遵循传统公司减资程序中繁琐而冗长的流程。

第四,以区块链赋能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改变我国公司治理历来存在的内部治理结构繁杂和薄弱、外部治理机制低能甚至无效的两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公司法引入单层制公司治理框架,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采用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组成的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但是由于审计委员会不独立于董事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内部监督机制不畅的背景下,是否可以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则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而有学者提出应该对审计委员会职权作专门的列举式规定或引致条款。在原公司法允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的基础上,公司法进一步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这反映了我国公司法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效能的发展方向。以区块链技术赋能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采用了基于代币的治理系统(“一代币,一票”),去中心化结构使其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商业模式,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通过自动化和去中心化,DAO也可以降低传统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在这个系统中,对DAO治理的影响力越大,需要作出的财务承诺就越高。这种安排确保了对DAO健康发展有明确承诺的个人在DAO的运行中有更大的发言权。代币持有者投票系统为DAO提供了一种简单、安全、透明的决策方式。一旦成员开始讨论提案,全体成员就可以在链上投出他们的“票”并验证结果。DAO的所有决策和交易记录都是公开透明的,投票结果都在区块链上展示,投票过程不可隐藏,所有人都可以查看,因此实现了对DAO的全员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化解公司法下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带来的内部监督问题。这种透明度也有助于增加债权人的信任,因为实时监控组织的财务状况和决策过程成为现实。

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方面,其主要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一股独大”的情况非常普遍,控制权市场非常孱弱,导致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基本上仍处于失能状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鉴于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激活我国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的呼声非常高涨,但是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的惯性力量再加之体制性障碍,启动我国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面临着极大困难。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独特方案。许多DAO代币可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购买、出售和兑换,从而为股东(代币持有者)提供了高流动性。而DAO借助于区块链技术,股东还得以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化交易流程实现DAO代币的交易,减少中介机构的介入,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时间,提高市场效率。股东可以通过交易、投注或借出自己的代币以获得潜在的财务回报。由于DAO代币持有者能够管理他们的头寸,如有需要可以退出或多样化他们的投资组合,流动性市场的存在加上便捷高效的转移手段,不仅增加了DAO代币的整体吸引力,也成为促进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并有望在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治理现状,实现对公司外部治理的目标。

第五,以区块链为技术内核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能为我国在司法实务中推进审查和界定董监高是否践行其忠实、勤勉义务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组织保障。我国公司法立法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经过了从具体到一般的探索,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公司法增加一款一般规定对公司董监高勤勉义务作出界定,试图将董事勤勉义务概念法定化。立法者希望这一概念性规定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规制市场创新发展产生的新型违背董事勤勉义务的行为。虽然这有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有动力不拘泥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从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角度实体审查董监高执行职务是否为公司的最大利益作出了努力,但是董事勤勉义务法律适用的完善方案还应当包括建立较为明确的客观司法审查标准,能够为法官裁判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而这正是任何制定法都鞭长莫及之处,决定了勤勉义务的标准也必将进一步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

与传统商业组织不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根据智能合约代码中定义的严格规则进行管理,即“代码即法律”。代码详细规定了成员同意合作的规则,这使得以更确定的方式构建商业组织成为可能,并在事实上无需依赖法官对勤勉义务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能动性。例如,通过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降低了所有成员包括类似传统公司中董监高从事自我交易和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智能合约代码禁止在没有多方明确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相关的交易,这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传统公司法下自我交易的可能。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严格地建构了一层额外的责任体系,创建了脱离组织控制的治理规则,因此不能被任何内部人员修改、规避或以其他方式凌驾于其上。目前依赖参与式投票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需要进行正式投票,以确定是否以及何时将资金用于特定目的。没有任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或其他个人具有单方面转移资金或欺诈组织所收集资产的能力,除非他们是决策过程中唯一参与的成员。通过强化基于区块链的投票制度,依赖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降低了个别成员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行事的风险。因此,即使成员之间素昧平生也没有隶属关系,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可以在组织内部建立更大的信任,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制度竞争优势并为成员个人带来了更多的回报。

这些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运营优势指明了未来的方向,商事组织将更多地依赖定制化的、事前的治理规则,而不是事后的监控和执行,这可以将信义义务从制度要求变为组织原则。这一趋势在传统商事组织治理领域已经有很多尝试。股东和公司董事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公司章程,以期规范大型公司的治理,而大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则依赖复杂的经营协议以及详细的条款来处理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特定情况,例如批准涉及利益冲突的交易。相比之下,智能合约为人们以更确定的方式构建商事组织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用代码详细规定各种成员之间合作的事前规则。区块链技术的可靠性和不容篡改性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通过着重于事前治理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机制,参与各方可以减少监管投入和信任成本。由于各方实施自利行为的可能性减少,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可以减少组织内的不确定性并增强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如果支撑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软件像其他软件一样运行,创建这些新类型的组织的复杂性和成本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这些新的商业组织形式,必然会出现各种专门化和经过审计的智能合约,催生出越来越多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它们可以激发越来越多的人探索建构高效且公平的商业组织。如此这般,目前全球范围内最为传统的以集中式和等级制为特色的商事组织最终可能会让位于主要由人们松散地以共同目标链接,并通过智能合约协调工作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最后,众所周知,经济学意义上公司存在的意义就是为其股东创造经济利益。公司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共有五个方面: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五个方面体现了公司法以效率为价值取向,兼顾公平和安全与职工利益,鼓励自主创新和契约自由。由是观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最大限度地寻求实现公司效率、股权价值与债权人安全的最佳动态平衡点。与传统的等级化组织例如公司相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的内在动机改变了激励结构和治理结果。在传统公司中,大多数中心化组织主要依靠工资、晋升机会等外化的激励机制构建员工激励方案,很多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工作成果来调整薪资和奖金,员工也会因为看到有向上发展的机会而更加努力工作。传统公司的激励结构虽然在许多方面已经相当有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积重难返的弊端。首先是过度关注短期绩效。很多传统公司的激励结构往往强调短期业绩,比如季度或年度奖金,这可能导致员工对长期成功的关注度不足,或者采取短视的决策来追求短期的目标。其次是不公平感。如果公司未能公平地执行激励机制,员工可能会感到不公并影响商事组织的效率。例如,如果员工认为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公正的认可,或者他们看到其他人得到了他们认为不应该的奖励,这会降低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积极性。再次是传统的激励结构往往强调规定的目标和绩效,这会抑制员工的创新精神。如果员工只关注达到既定的目标,他们可能不会去寻找新的方法或想法来改进工作。最后是复杂的激励结构可能需要大量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这会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导致员工对激励机制的混淆和误解。

针对以上问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对于如何优化设计和执行激励结构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以期能更有效地激励组织成员并达到目标。质言之,所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的核心利益是优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结构并提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代币价值。如果组织成员认为某些优化有可能使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更有意义、有效用或提升代币价值,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成员即代币持有者就会基于自身利益积极推进此类优化任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设计巧妙激发代币持有者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社区贡献价值的动力,这也有利于所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社区参与者。无法增加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价值的项目会占用成员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无法进行更有成效的工作,因此代币持有者开始专注于管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与“面对面”和低效会议是常态的传统等级组织不同,以自治为特征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代币优化设计避免了传统公司等级制而伴生的低效率,在点对点交易的基础上,减少了中介机构的介入,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率,也使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结构更加灵活,可以快速适应市场变化、调整策略,从而维持公司的效率和股权价值。DAO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决策,减少了人为错误和延迟的可能性,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智能合约可以设定自动化的债务偿还机制,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如到期日期),合约就会自动执行债务偿还,减少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如果债务是由抵押物担保的,智能合约可以用于管理和监控抵押物的状态,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这样DAO的智能合约也保证了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受到及时保护。

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的潜在缺陷与优化路径

当前,基于区块链的公司治理方略仅在传统公司治理中发挥有限的作用。在美国,虽然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几个州已经开始评估区块链技术在公司代理系统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适用效果,但传统中心化的有限责任商业组织只能部分受益于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去中心化治理。基于区块链的公司治理自带动态监管功能,但这些功能与传统有限责任实体必须遵守的基于规则的传统法律环境并非完全兼容。现有的去中心化系统正在全面影响商业和社会的核心共性。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并非基于传统等级制度的中心化情报或领导系统。相反,智能化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灵魂。信息和知识自然地在去中心化系统的边缘过滤,信息与决策更加接近。因为信息流是通过动态反馈效应优化的,去中心化系统可以更加容易进化。如上所述,现在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在成本分析的基础上用代码来解决复杂的金融问题,这逐渐成为公司治理诸多困境的解决方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和整个市场都可以从动态的代码制度安排和稳定的编码规则中获益。这些都对公司治理的策略产生了正面影响,使公司能够更快速地应对变化。但与此同时,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挑战,比如因为每个决策都需要投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决策效率可能下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难以应对法律和监管的挑战等。另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技术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才能实现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潜力。也正是因为去中心化自治组织赋能公司治理存在以下这些固有的缺陷和风险,以创新性、复杂性以及智能合约环境为特征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亟须建立一套协调有序、有效高效的治理机制,并针对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对公司治理实践的风险,有的放矢地提供优化方案。

第一,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能动摇公司有限责任。鉴于DAO是由成员通过“智能合约”管理的商业组织,DAO的成员是否以及在何范围对DAO承担责任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传统上,如果公司形式被滥用,那么公司法将“刺穿”有限责任的面纱,行为不当的成员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然而,在一个100%由智能合约管理的DAO中,管理权力被赋予智能合约。因此,如果必须刺穿有限责任的面纱,责任可能由“智能合约”而不是成员承担,这可能为恶意行为者提供另一层责任保护。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如果一个由智能合约管理的DAO“犯下”恶行,谁可以被追究责任?在美国,智能合约不能对任何事情负责,所以关于成员是否会被追究责任(或创始人或代码开发者)的问题将根据每个州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可能的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来决定。在CFTC v. Ooki Dao一案中,虽然法官最终作出的处罚仅仅针对Ooki DAO,但是CFTC根据联邦法律以及一系列加州有关合伙法的判例,认定营利性非法人组织的成员需要对组织的行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参与Ooki DAO治理的成员将可能暴露在需对第三方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风险之下。CFTC还以DAO业务违法违规为由,直接要求相关服务器关闭Ooki DAO网站,并删除在线内容,禁止Ooki DAO在美国开展任何业务。尽管最近的联邦法院判决使DAO的成员可能需要对DAO的组织行为承担责任,但田纳西州、犹他州和怀俄明州等州已经制定了限制DAO成员责任的法律。

第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规则可能造成“理性冷漠”。尽管理论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会促进成员广泛参与组织治理,但如果持有的代币数量等同于投票权力,则可能会导致持有较少代币的DAO成员在治理参与方面的意愿较低。有时DAO成员对提案的冷漠可能仅仅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理解所涉及的问题。这些中小“股东”可能认为他们对提案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对DAO治理投票漠不关心。这种“理性冷漠”可能会导致DAO成员缺乏积极参与,使得持有大量代币的“鲸鱼”掌控治理权。这种情况再次引发了“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否定了DAO的核心价值主张:将权力赋予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理性冷漠”还可能使串通行为变得更加容易。由于对投票提案缺乏激励,DAO成员可以将他们的治理代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竞标者用于投票。或者,他们可以通过闪电贷“借出”自己的代币,并在其他实体可能已经利用其影响投票结果之后再重新获得它们。

针对这类问题,代理投票,也称“液态民主”,是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代理投票通常是指委托某特定个人代表成员进行投票。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很可能是DAO中的一个有声望的成员或者是某个专业问题上的专家。理论上代理投票能够更加产生反映社区愿望的决策。诚然,代理投票可能增加成员间勾结、贿赂并再度引发“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的可能性,但一个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设计良好的代理投票系统可以改善现有的投票协议。首先,DAO成员可以随时撤回他们的代理权,这与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对比。其次,DAO中代币持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选择行使他们的权利,所以几乎不可能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强迫成员作出投票或压制成员意见,这也使投票代表需要更加对DAO的成员负责,缓解了传统治理中常见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Aragon是使用代理投票解决治理相关问题的知名DAO之一。它提供了一套工具和基础设施,使用户能够轻松地创建、管理和治理自己的DAO。在Aragon的代理投票机制中,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他们的委托,并亲自参与投票。所有的委托关系和投票行为都在区块链上公开记录,确保了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委托人可以根据不同的议题选择不同的代表进行委托。Aragon还可以结合声誉系统,让那些对社区贡献较大的成员拥有更多的影响力。

第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规则可能带来不公平性。许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使用代币进行投票,其中投票权与持有的代币数量成正比。寡头可以通过购买治理代币在DAO内积累自己的影响力。如果代币分配不均或不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则会造成类似大股东欺压的问题。如果这个人与DAO的理念不一致,DAO的未来可能会受到威胁。这个问题在2020年的Steem-Tron事件中充分暴露。波场(Tron)区块链的所有者孙某购买了社交媒体区块链Steem。然而,Steem社区的许多成员并不知道这笔交易,并拒绝了波场对Steem的接管。Steem是一个委托权益证明协议(DPos),代币持有者可以投票选择“见证人”。见证人是负责保护区块链并验证Steem区块链上交易的“超级节点”。见证人在Steem区块链上影响力巨大,以至于任何控制见证人的人都控制了Steem网络。因此,争夺任命见证人就成了孙某和反对收购的社区成员之间的新战场。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Steem控制权争夺战。每个阵营都积累了惊人数量的代币,以确保他们偏好的代表获得见证人职位。得益于雄厚的资金实力,孙某成功地选举了前20名见证人,尽管遭到了社区的激烈反对,最后还是实际控制了Steem。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EOS上,EOS是另一个区块链,其中“代表”被选举来验证区块。某些个人购买代币,甚至与交易所勾结,使用属于他人的代币投票。在这些情况下,基于代币的治理退化为一种“富豪统治形式”,财力雄厚的精英得以控制DAO。这与链上治理和DAO所承诺的一切背道而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DAO正在使用加权或者基于声誉的投票系统,这样投票权与成员的资历和声誉相关,而不仅仅是代币持有量。这两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仍有差异。在加权投票方案中,成员的投票权取决于他们持有代币的时间,持有时间越长则权重越重。加权投票方案激励持有者锁定他们的代币以提高他们的投票效用。加权投票方案使在DAO中获得投票权力变得更加困难。任何人不能仅仅凭借从市场上借来治理代币来影响投票结果。虽然这并不能完全排除治理攻击,但它显著增加了攻击的成本。基于声誉的投票系统遵循类似的模式。在这里,DAO成员获得一个专门用于投票的单一、不可转让的代币。每个代币的投票权力与其持有者的“声誉积分”相关联。声誉积分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得。DAO可以根据个人的会员历史奖励声誉积分。或者成员可以通过积极地促进组织的发展(例如通过完成任务)来获得更多的声誉积分。声誉投票可以确保在DAO中贡献多的成员能在组织中获得重大影响力。这意味着不怀好意的“野蛮人”通过治理机制渗透DAO会非常麻烦。当然,某人在项目的早期阶段获得了声誉积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永远保持领导地位。特别是如果他们的贡献减少,他们的声誉积分就会下降。此外,如果一个成员有不当行为,DAO可以降低这个成员的声誉积分。声誉积分可以被设定一个有效期。这也解决了声誉积分潜在的固化和不公平问题,并保持DAO中权力的流动。尽管如此,声誉系统还有其他缺陷。例如,任何人都可以出售他们的私钥来转移声誉积分(声誉积分与钱包链接)。但围绕声誉积分的销售形成一个繁荣的市场是困难的,所以基于声誉的投票系统是一个促进DAO有效治理的可行机制。

第四,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具有不可逆性。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是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一旦智能合约执行了某个决策,就很难撤回或修改,这会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参与者无法纠正错误的决策。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全面而精细设计整个组织治理和决策机制,确保在任何决策被编入智能合约之前已经过社区广泛讨论、专家论证和深入分析。其次,应当在治理机制设计中采用多项策略以中和并抵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公司治理环境中与决策不可逆性相关的风险,确保更强大和更有弹性的治理。例如,采用多阶段投票制,其中初步投票用于衡量意见,经过进一步讨论和提案完善后进行最终投票。采用灵活的智能合约设计,采用包含更新机制的智能合约,创建可以升级或根据治理投票调整参数的合约。建立缓冲机制,在决策投票和决策实施之间引入冷静期,在此期间可以重新评估决策。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智能合约设计使执行在有限的时间内可逆,允许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决策。在智能合约中编入“断路器”机制,以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暂停操作,允许组织成员重新评估和补救,还可以采用分层治理结构,针对关键决策设立更高的批准门槛,例如超额超级多数批准或额外验证步骤。最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可以使用保险产品或创建内部风险缓解基金来覆盖因不可逆决策带来的潜在损失。

第五,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治理具有不可预测性。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治理规则是由智能合约编写的,加之智能合约无法先验地解决所有商业组织治理难题,这些规则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会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参与者产生分歧和争议。传统公司组织法规定了明确的成员冲突解决机制,但在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中,类似冲突解决机制尚未明确。加之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成员匿名性或半匿名性和极富动态的成员关系,这将直接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决策不可预测。为此,首先,去中心化自治组织需要建立结构化的决策过程,并设定明确的标准和指导原则,在决议的提案阶段就预设评估指标并形成系统化的替代方案。其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可以充分利用智能合约分析历史数据和趋势预测某些决策可能带来的结果,并利用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协作平台和基于区块链的投票系统,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再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应当借鉴传统公司在成员组织和治理决策方面的经验,制定明确的治理协议和相关政策来指导决策方式,包括投票门槛、法定人数要求和代理政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也需要定期与利益相关者(成员、投资者、客户等)接触,收集意见和反馈。透明的沟通决策过程和明确的治理规则可以减少不可预测性。此外,还要培养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目标和价值观一致的强大组织文化,如果成员对组织的方向和价值观有共同的理解,成员就会作出更可预测的决策。通过整合这些策略,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可以为决策创造一个更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这对于有效的商业组织治理和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第六,由于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智能合约是人编写的,有可能存在漏洞或者被恶意攻击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资产被盗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运作受到干扰。为此首先需要强化智能合约审计。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安全基础在于其智能合约。在部署前,这些合约必须由独立、专业的安全公司严格审计,以识别和纠正潜在的漏洞或代码缺陷,确保合约的完整性。数字环境不断发展,网络威胁的性质也在变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必须积极监测新的漏洞并定期更新其智能合约,以避免出现新的安全风险。这种主动的方法对于维持组织抵御网络威胁的韧性至关重要。其次,要明确治理控制机制。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内部有效的治理结构是其安全的关键。这就需要制定明确清晰的治理控制机制,包括定义角色、责任和协议修改或应对违规响应的流程。这些治理控制机制提供了有序运作和决策的框架,减少了危机发生时引发混乱的风险。去中心化是其组织的核心原则,需要在理念的技术层面加以特别维护和遵从,以防止单点故障。通过确保控制权和决策权在成员间广泛分布,可以显著减少恶意攻击或内部欺诈的风险。此外,在安全决策中吸引社区参与并保持对安全实践和事件的透明度以建立信任至关重要。开放的沟通渠道和协作解决问题可以提升组织应对危机和恢复安全事件的能力。再次,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有明确的紧急响应计划,建立时间锁和多签机制并将组织纳入风险管理框架之中。一旦出现安全漏洞,成员间可以及时沟通、决策并采取行动以保护资产和运营的程序可以显著减少漏洞产生的影响。对关键操作实施时间锁措施,给予成员充足的时间来反应未授权的行为。此外,资金访问使用多签名钱包增加了额外的安全层,需要多重确认才能进行交易,从而最小化未授权提款的风险。制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安全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有助于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实施针对性的策略来减轻这些风险。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以预防许多安全事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风险并不是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所特有的,类似的风险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组织形式中。因此,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风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诚然,当前DAO的治理远非完美,但DAO的参与者们正在致力于不断探索新颖的治理机制,以实现更高的成员参与度、更公平的权力分配和更加高效的决策制定。无论诸如二次方投票和全息共识之类的实验是否会取代传统的持币者投票,我们可以期待DAO将持续迭代,直到找到最理想的治理机制,为成员和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带来最大的利益。

结语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机制将对公司的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通过数字化传统治理机制还是提供全新的治理方式以组织企业。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实际上也非常契合商法中私人秩序规范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基于区块链的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企业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单一股东公司和众筹公司在近代不断涌现,资产隔离、有限责任、独立法人人格和去中心化治理越来越成为未来企业实体治理的基因。出于这个原因,希望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治理系统的企业家和组织者,实际上是在追求高度分散的基于区块链的治理形式,这需要公司法作出回应以确保其独立合法存在。可以肯定的是,基于区块链的治理机制的出现和发展将给现行商事法律制度带来挑战,因为它与传统的商业组织法及其核心的组织形式既交叉又有所超越,但这并不是说基于区块链的公司治理必然是对传统公司治理体系的悖离。相反,当区块链被视为允许各方私下安排的工具时,它与我国公司法改革所蕴含的“赋权性”趋势的一致性就显得相得益彰。

(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2024年第5期)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