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上午,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上海政法学院青浦校区成功召开,会议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数字法治”。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数字法学评论》编辑部承办。会议开幕阶段,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郑少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分别致辞,对会议成功召开表示祝贺。
第一单元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与数据产业实践
会议第一单元的主题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与数据产业实践”,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数字法学评论》副主编、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副教授张文龙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教授杨显滨围绕数据产权登记发表观点,指出目前数据产权登记主要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方式,实践中以前者居多。但两种审查方式皆难以满足法院的要求,仅充当初步证据的角色。未来可能的趋势是不再强调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转而要求登记机构尽到基本的专业审查义务,但该审查义务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完成审查义务的标准为何,是否需要进行类型化处理等问题则寄希望于数据流通实践的不断探索。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于柏华就“数据是否构成财产”这一问题提出,“财产”指财产权,而关于财产权有不同理解,一种是标准化的理解,一种是情景化的理解。“数据”一词指称虽有关联但不同的事物。因此,“数据是否构成财产”这一问题问的是,对于这些不同含义的数据,法律应否给予保护,以及如果给予保护的话,采用标准化的模式还是情景化的模式予以保护。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方懿针对当前国有企业在开展数据资产化项目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例如公共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区分、集团化运行下入表主体的选定、公用事业类国有企业内部数据安全与合规问题等进行简要分析,并认为需格外关注国有企业数据在对外进行开发利用时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
在与谈环节,上海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元宇宙服务中心主任麻国安提出,法学1.0是理论法学,法学2.0是实践法学,法学3.0是数字法学。在数字法学时代,各位法学同仁应当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数字法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国家安全研究院副研究员危红波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我国的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促进数据交易流通,发挥数据的乘数效应。二是需要加强数字法治的保障,在追求数字正义的过程中要注重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三是要平衡好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构建利益共同体,真正实现多元共治。
第二单元 数字经济法治与平台治理
会议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法治与平台治理”,由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副教授商建刚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徐则林提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为应对传统“政府中心监管”模式可能导致的监管失灵,平台反垄断需要走向多元共治,同时秉持“预防式”和“回应式”的治理理念。预防式治理是为了预防平台新型垄断的风险,回应式治理则是旨在回应市场需求的政府监管思路。在两者并重的基础上,从平台自治、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构建平台反垄断多元共治的新局面。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余圣琪指出,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纵深推进,大模型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决策方式,它代表着新型的“数字公权力”,凭借其超强高效的算法决策来提升公共服务质效和促进社会治理。公共大模型决策已经突破了工商社会的法治化规制范围。因此,亟需纳入数字法治框架予以有效约束。即应当厘清其决策的适用边界,构建其决策的正当程序,确立其价值对齐的基本原则,探索算法科层制的监督机制,从而促进数字正义和数字法治建设。
在与谈环节,上海市青浦银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理事长柴丽华表示,人类在网络空间交互活动的过程,创造了新的经济和生活模式,但亦会产生大量非法交易或活动,从而扰乱经济秩序和交流文化,甚至威胁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大型平台作为平台经济中最大的获益者,掌握着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算力,怎样在平台自治与公权干预之间维持平衡,怎样能最大发挥平台效益又能规制平台秩序任重而道远。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杨帆认为,徐则林老师以极具前瞻性的视角,探讨了平台治理范式转型问题。基于“回应-预防”并行的理念,平台反垄断的治理机制自然转向一种多元共治局面,具体又辐射到企业竞争合规、政府治理和社会共治等微观和中观层面,可见文章整体逻辑脉络十分清晰。其中,有两个小问题可以成为未来深入探讨的切入点。一是文章提及的“政府柔性治理”概念与权责政府、数字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二是过度强调平台企业的公共性,其实预设了一种市场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对抗的视角。因此,仍有必要更仔细地检视平台企业公共价值的特殊性。
第三单元 数字司法与算法行政
会议第三单元的主题为“数字司法与算法行政”,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数字法学评论》副主编、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副教授张文龙主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骁克指出,司法政务工作与审判中心工作密切相关,对政务工作的数字化改革既是实现政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数字赋能改革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内涵的拓展和升级,从数字赋能到制度重塑,政务工作运行和人员治理在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基础之上实现量化和闭环,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二是领域的拓展和升级,以党政机关整体智治为引领,撬动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数字化改革跨越,数字空间成为重塑物理空间与办公空间的新载体。三是价值的拓展和升级,从适应数字化浪潮,推动信息技术的逐渐渗透、广泛运用和充分融合,到树立数字意识和思维、培养数字能力和方法、构建数字治理体系和机制,打开数据价值创造新空间。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张迪谈到,数字法院是地方司法机关(上海市)第一次全局性的数字司法探索项目,其以数字赋能、数字正义、以人为本为理念,以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为面向,旨在通过数字赋能实现“公正与效率”。“数字法院”的制度架构、改革动因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未来,应立足“数字法院”改革的本质属性,对“数字法院”的改革路径进行优化。
在与谈环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戴曙认为,基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和数字法学迭代变革两大时代面向,中国数字司法面临着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两大时代使命,应着力做好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和构建中国自主的数字司法理论体系两大时代课题,切实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上同步实现换道超车,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和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特聘副研究员薛小涵肯定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骁克老师和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张迪老师的发言,并就数字司法的法治边界和技术边界、数字司法的内外部衔接两大问题作出阐释。在数字司法的法治边界和技术边界方面,应当明确数字司法的基本原则,实现数字化与法治化的有机统一,明确算法决策的定位问题,建立算法决策的分级裁量机制。在数字司法的内外部衔接方面,应当注重实现数字检察与数字法院的衔接协调。
第四单元 人工智能立法与大模型治理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人工智能立法与大模型治理”,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数字法学评论》副主编、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副教授韩旭至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童云峰认为,为了推进技术创新与安全保障的平衡,应当确立大模型动态规制的模式。首先,强化企业自治与行政监管后移并举,以强化企业自我规制作为规避技术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合规效果监管机制替代全流程行为监管,通过奖惩机制促进企业自治。最后,通过软法的试验性探索,塑造共性原则与规则,为制定我国系统性的《人工智能法》奠定基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表示,应当系统性考虑AI输入和输出的法律制度设计。强调数据资产的价值与支持无偿使用数据用于AI训练存在制度性矛盾。数据使用制度也和AI生成物可版权性相互影响,不应机械地生搬硬套现有法律。可考虑规定除非数据权利人事先声明,否则将数据用于AI训练无需事先许可,但应支付合理费用,且该使用应限于必要限度。
在与谈环节,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李泽指出,人工智能发展极为迅速,带来巨大进步的同时也会导致风险,因此人工智能立法非常有必要。但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是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原则、标准等如何操作与落实的问题;二是关于对人工智能开发、提供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管的问题,涉及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的确定等;三是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涉及到人工智能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害侵权时的责任承担主体及其比例分配等。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张翠梅对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童云峰老师提到的数据爬取中产生的公民隐私风险、算法滥用与价值对齐等问题颇有同感。不仅如此,其认为以行政裁量自动化为例,在算法构建、模型运作和结果输出时,还会因内部逻辑与参数设置的非透明状态,而出现权力界限模糊、权力失衡、责任归属不明确、可问责性降低等问题。这对传统法律制度产生“破窗性挑战”,敦促我们必须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进程;不过也需注意的是,无论立法,还是学术研究要有一定前瞻性,但也要与技术与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匹配性。我们在关注遍布式计算、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嵌入生活而急需法律与时俱进的同时,也要直面技术与法治结合中学科交叉与学科跨越的难度,尤其对立法者、执法者的深度挑战。所以在为数字法治欢呼雀跃及不遗余力地投入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时代挑战。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学评论》主编、教授马长山总结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应展现如下特色:一是学派性,即不是一个简单的“交叉学科”群体,而应是一个“数字法学学派”群体;二是全球性,即立足全球数字化转型,充分构建中国自主数字法学知识体系;三是时代性,即积极回应全球数字契约和数字时代发展,提炼数字时代的法学命题和行为规律,担负数字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陈禹竹)
《数字法治》专题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