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洪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洪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在2016年4月22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