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秦前红在8月12日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研讨会上的发言改编而成。秦前红,男,1964年11月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主编,武汉大学宪政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武汉市青年联合会常务理事。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宪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地方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首席行政复议专家、武汉大学校长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同时是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新疆大学、郑州大学、广东商学院等十多所大学的兼职教授,2006年香港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中国宪法学在夹缝中求生存
宪法被视为国家的根本法,这种实证法意义的宪法观念被引入中国已逾百年之久,中国的法治建设布局也一直在此观念前提下展开。由此而产生了宪法权威、宪法效力、宪法实施等诸多判断法治成效的诸多法治命题。所谓“宪法的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宪法实施。“,也大抵是在上述法治逻辑下的另外一种具像表述。中国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战略布局起初也遁沿此种话语叙事而展延,与之相适应的是激活宪法解释制度、建立专门性的宪法保障制度,即时性地查处违宪行为,一切组织、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当然成为中国宪制秩序的应然之义,也成为衡定是否兑现法治承诺的重要标准。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郑重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共领导人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此一执政和治国的理念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徘徊和选择。
实践产生理论,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然而,关于宪法效力、宪法功能的实现机制迟迟没有实质性启动。宪法对于改革有什么作用?作为凝固的意志,宪法与改革之间的张力乃至冲突出现之后,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机制。宪法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理论上也没有很好地回答。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所推进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影响力至深且远。面对这一重大战略选择,中国宪法学始终找不到一个很好的理论框架和范式来加以阐释,也没有能够从党的政策与行为中探寻到宪法的效力与功能。这样一来,宪法的“存在感”就愈弱,宪法的权威也愈低。它凸显了中国宪法学的某种危机。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困境,也生发出了关于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争论。
我们迫切需要寻找新的理论资源和理论范式作为叙事支撑。我个人以为,这样的理论范式至少应该有两种:其一是宪法的无形修改理论,其二是宪法工程理论。无形修改和宪法工程都意味着政治主体对宪法秩序的塑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宪法本身因此得到发展。然而,理解中国宪法秩序的建设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所主导的政治活动,还需要回到宪法与政治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之中,这样才能发现乃至理解源源不断的宪制动力和宪法在政治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方式。
宪法应该理解成一项设计出来的工程。宪法工程学是民主设计之学,它为设计宪法尤其是设计民主制度提供框架,确保宪法制度的功能、逻辑与效果。宪法工程学也是民主运行之学,它需要确保民主的稳定与活力,维持政治过程的审议民主趋势。在宪法工程学看来,宪法不仅只是需要进行演绎推理的规范体系,也是具有结构性特征和组织化功能的精密机器;不仅只是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规范准据,也是业已搭建的政治主体在意志和利益驱动下进行活动的框架。运用宪法工程理论解读中国的政治实践,这也是对政治实践所进行的某种约束。惟其如此,中国宪法学或许才能摆脱尴尬,重获生机。
面向现实的中国宪法学
当下的中国,政治的话语极为强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务都与之相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亦作为改革的总目标。然而,在政治过程中的宪法却长期被忽视,实乃咄咄怪事。尤其是随着规范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将宪法视为静态的纸上文本以及视为只需要进行演绎推理的规范体系的倾向日盛,真实政治实践中的宪法却逐渐被掩盖。我们既无从把握宪法与民主的关系,也不能理解政治实践中的诸多现象。中国的宪法到底有没有实施?我们的宪法秩序有何特点、如何形成?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正是宪法学革新观念、发展理论和改进范式的起点。
回顾中国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一种重视宪法文本的观念深刻影响着理论界,先后涌现出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宪法司法化、宪法释义学等不同主张,也引发了有关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的深刻讨论。尽管这些论述的内容或有差异,但都或多或少地吸纳了重视宪法文本的观念。“认真对待中国宪法文本”就如同一种宣示,试图回答“人们表面上都承认宪法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生活中宪法文本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问题。(韩大元:《认真对待中国宪法文本》,《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宪法学寄期望于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并通过文本解释达到发挥宪法效力的目标。然而,由于缺少对宪法发挥效力与功能的正确理解,这种理论路径走向了过分强调法律形式主义的窠臼之中,突出表现为严格释义学的兴盛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政治宪法理论试图发出挑战,却被视为“逆潮流而动”,究其本质,正是因为它未能与实践密切相融,也没有覆盖宪法之功能的全过程,亦与理论界对规范和秩序的强烈诉求相背离。
单单重视宪法文本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的问题,甚至不能正确理解我们的宪法、宪法现象,更不要说宪法秩序的建成。那些本质性问题在文本主义的喧嚷之中逐渐被忽略。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形成宪法秩序的过程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这就需要从政治现实中发现宪法,既理解中国共产党,又能将宪法的理念输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之中。这些问题都不是纯粹文本性的,恰恰是面向现实的——基于现实也作用于现实。
重视文本当然正确。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之下,重视文本的观念正当其时。当中国宪法迟迟无法转换为理想型态的“规范性宪法”时,文本并不能提供全面理解宪法秩序塑造的资源,这种主张也无力回应现实中所遇到的种种运行中的宪法以及改革所需要的宪法设计。文本主义终究走向了偏离现实乃至忽视现实的歧途。现在,在宪法秩序愈加明确成熟的背景下,中国宪法学也到了修正观念、重建理论和提出新范式之际。我们主张一种面向现实的宪法观,其内涵是立足文本、面向现实,发现塑造政治秩序的宪法和宪法塑造政治秩序的功能。
面向现实的中国宪法学,正是立基于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宪法观,回应社会主义国家落实宪法、建成宪法秩序的需求。面向现实的中国宪法学,首先是转换了观察宪法的视角,将宪法置于政治过程之中,发现宪法与政治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现宪法如何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发挥作用。同时,面向现实的宪法学不是忽视宪法文本,忽视法治逻辑,而是将宪法的控制力区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制度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制度控制对应着民主可以设计的理念,过程控制对应着政治能够约束的理念,后果控制对应着责任需要追究的理念。这种区分就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面理解宪法秩序的理论框架。
通过分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宪法逻辑与功能,论证中国共产党推进宪法工程的方式与意义,正是此宪法观的一种体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中国共产党宪法逻辑之体现,也是它导引宪法秩序的意志表达,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所欲推进的事业与宪法和宪法秩序的融合与紧张。我们的宪法没有离开这个过程,我们的宪法秩序也因此而更加丰富。忽视如此重大的现实政治,中国宪法学所忽视的就是宪法和宪法秩序自身。借助宪法工程的理论范式,发现政治主体与宪法的互动关系,重视运行中的宪法和宪法发展的方式,中国宪法学能够重获生机。
责任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