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践行群众路线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媒体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建立一支符合党的新闻事业要求的基层通讯员队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推进人民新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通讯员的发展
第一条 通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遵守人民新闻网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通讯员面向社会公开招选,重点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宣传、组织、办公室工作的在职人员中发展。
第三条 发展通讯员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各地发展通讯员,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或由当地宣传部门推荐,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人民新闻网通讯员报名表》,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人民周刊杂志社批准和备案。
第四条 每个县(市、区)首批发展通讯员3—5人。
第五条 通讯员队伍由人民新闻网新闻中心统一管理,新闻中心负责通讯员的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新闻网通讯员实行动态管理,核发通讯员证,参照记者证管理办法实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通讯员在人民新闻网予以公示,并核发年检标志。
第七条 《人民新闻网通讯员证》是通讯员从事新闻宣传活动的身份证件,由人民周刊杂志社、人民新闻网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发放、管理。通讯员证件不得用于舆论监督类报道,不得用于与新闻宣传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
第八条 通讯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其通讯员证件须在一个月之内交回人民新闻网。因污损、残破等原因造成通讯员证损坏或遗失的,可向人民新闻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发新证。
第九条
通讯员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实行年检制度。三年有效期满后,由通讯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人民周刊》杂志社、人民新闻网为其换发新证。第二部分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素养。
第十一条 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活动能力,工作作风扎实,能够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十二条 通讯员须认真学习国家新闻人员从业管理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新闻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人民新闻网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 通讯员要能够认真履行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善于观察生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和写作能力,思维敏锐,观点鲜明,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第十四条 能够熟练使用新闻采访设备,有一定的网络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处理文字、图片等。
第三部分 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第十五条 通讯员采写新闻稿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真实、准确。其采写的时政资讯、经济新闻、政务信息、企业动态等新闻须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准后方能报送人民新闻网。
第十六条 通讯员是人民新闻网新闻宣传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遇有当地重要新闻事件和突发性新闻,通讯员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人民新闻网通报信息,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
第十七条 通讯员有义务和责任协助人民新闻网核实报道需要的有关情况。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参与人民新闻网在当地组织的重要采访活动。
第十八条 及时撰写符合人民周刊杂志和人民新闻网要求的、当地党委政府和百姓关注的深度报道和网络新闻。
第十九条 积极宣传《人民周刊》、人民新闻网,参加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人民媒体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部分 通讯员的考核、评优
第二十条 人民新闻网对通讯员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位通讯员每月至少给人民新闻网投稿一篇,年度不少于12篇,并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其他工作任务视情况一并列入通讯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通讯员在人民新闻网年发稿12篇以上者或在《人民周刊》发稿一篇以上者,有资格参评当年度优秀通讯员。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底评定年度优秀通讯员,评定结果将在人民新闻网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由人民新闻网发函通报通讯员所在单位,建议给予嘉奖。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通讯员,经调查核实后,取消通讯员资格,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通讯员不得以通讯员名义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如发生有损人民日报、人民周刊和人民新闻网声誉的行为,予以取消通讯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因通讯员个人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通讯员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讯员连续半年未向人民新闻网投稿或提供新闻线索的,视为自动放弃通讯员资格,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人民周刊杂志社、人民新闻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