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榆林讯(记者祁铭)2014年前后,两男子自称是靖边一村子的干部,经常在一家饭馆消费,每次都以村委会名义签字打条子,欠账超过4万元,餐馆老板至今未讨回欠款。
33岁的贺小红在靖边县杨桥畔镇开了一家饭馆,他告诉华商报记者,2013年至2015年期间,南某、胡某经常以赊账的形式在他经营的饭店就餐,共欠餐费44737元,欠条上加盖了靖边县杨桥畔镇九里滩村委会印章,有二人签字。多次索要餐费无果后,贺小红将该村村委会告上了法院。
2017年10月10日,靖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九里滩村委会支付贺小红餐费44737元。村委会不服,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九里滩村委会主张,2013年至2015年期间,九里滩村委会未产生任何招待费用。九里滩村委会还提交了相关证明,主要内容是,南某从未担任九里滩村主任,胡某代理村支书期间账务未移交,欠条虽然有村委会公章,但无村监委会签字审核,无原始凭证,且用途不明。榆林中院审理后认为,贺小红虽持有加盖九里滩村委会印章的欠条,但出具欠条的南某只是普通村民,胡某虽然在欠条上签字,但胡某代理村支书期间账务未移交,欠条上无村监委会签字审核,欠款是否属于九里滩村委会的招待费用不能确定。今年2月23日,榆林中院作出裁定,撤销靖边法院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我们现在不能认这笔账,和谁吃的饭,因为什么事情吃的饭,都没有搞清楚,怎么给钱?”现任村支书刘锦业表示。记者多方联系胡某均未果。刘锦业表示,他们也很久没有见到此人了,账目至今没有交接。目前,该案靖边法院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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