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30日,吕梁市方山县峪口镇杜家会村燎原洗煤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煤炭局、安监局对此“不予调查”,引社会舆论波澜。
燎原洗煤厂
据消息,6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燎原洗煤厂洗煤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突发故障,工人刘艳军和同事维修时被机器刮板夹住危及生命。两个小时后,刘艳军和同事两人被紧急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救治,但由于伤势过重,刘艳军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走访调查
发生事故实乃痛惜,然事故发生后矿方的解决方式和相关责任部门的态度则更令人心寒。
此次事故发生后,燎原洗煤厂未按法定程序及时上报,而是在死者尸骨未寒的太平间与刘艳军家属协调私了。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的次日,有媒体将此事反映到方山县煤炭局,据称,该局刘姓局长不是立即成立调查组彻查此事,而是恳请记者帮其隐瞒,不予报道。
根据2009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他们将面临问责。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随后,记者针对此事深入开展调查,并从知情人处获取大量关于此事发生、处理及家属受访的影像资料,对此记者多次联系方山县安监局局长李建军、方山县煤炭中心主任,并将此情况反映给相关责任人,但事故发生近一个月,本网始终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关于此事的任何回复。截至目前,该事故仍未执行正规程序,始终处于瞒报中。
“每有事故 必有瞒报”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记者梳理发现,此事并非方山县唯一一起矿难隐瞒事故。今年3月,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发生两起安全死亡事故,矿方并没有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山西吕梁市、方山县两级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煤炭局对此也未进行查处。
那么,面对安全死亡事故,事故为何瞒报,责任部门又为何对此视而不见、“静态执法”?矿方无非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而责任部门则是出于政绩观考虑,为避免受到牵连承担安全事故“责中责”,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试图将事故影响“往下压”,不得不说,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制的亵渎,也是造成矿难不断发生的罪魁祸首。
关于燎原洗煤厂发生的此次事故,除了矿方的安全管理纰漏外,方山县责任部门的监管失职也难辞其咎。方山县监管部门何时能回归职能本位,稳定煤矿安全生产大局,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关于此事,本网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