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领域打击瞒报事故行为的法规越来越完善,以及查处追究越来越严厉,事故瞒报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但仍有煤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瞒报事故,如:2018年7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的首钢福山能源兴无煤矿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了瞒报。为此本网前去调查了解。
村民举报
接到举报后,本网7月24日驱车赶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见到了举报人后说:首钢福山能源兴无煤矿2018年7月16日中午12时许,发生一起井下《二采队》的工人裴某某掉进割煤机里绞死的安全生产事故,该事故造成裴某某当场死亡,据说裴某某尸体被割煤机搅成好几块,事故发生后首钢福山能源兴无煤矿将搅成几块的尸体装进袋子里,将死者尸体运到吕梁市离石区凤山一家私人的停尸房进行存放,事故发生后企业没有向有关职能部门上报,而是把死者的尸体偷偷运走,有预谋的把此次事故进行瞒报;企业在离石区与死者家属商谈赔偿事宜,22日晚上最终和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300万元私了。
赶赴遇难者老家进行调查了解
7月25日上午,本网来到遇难者的老家裴家垣村进行调查了解,村民裴大爷说:“2018年7月16日中午我们村一个叫裴某某在首钢福山能源兴无煤矿井下干活时,掉进割煤机里绞死了。
裴某某、男、生于197*年*0月10日、身份证号1****719*0*0101**0。
遇难者妻子名叫冯**、生于19*2年1月*0日、身份证号1****719****01**1;遇难者裴某某育有三个儿女。
柳林县煤炭工业局办公室称没有接到该矿上报安全责任事故 但是有媒体来采访过
下午16时20分左右,本网带着暗访的资料来到山西柳林县煤炭局办公室说明来意,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没有接到首钢福山能源兴无煤矿7月16日中午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情况,但是有新闻媒体来过,待我们调查了解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明确规定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以上安监、煤监等部门,县煤监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煤矿监管部门、县政府等。
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隐瞒矿难事故,查处和追究的力度也相当大,但是一些地方还是接二连三的出现隐瞒事故行为,甚至基层煤矿安全的监管部门同煤矿“猫鼠一窝”,共同策划实施隐瞒,本是煤矿安全的监管者却放弃自己的职责,和煤矿矿主狼狈为奸共同对抗国家法律。
究其是各种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矿主隐瞒事故,并且愿意花费超出标准的赔偿,不外乎是为了花钱消灾,而基层的监管部门愿意帮助煤矿实施隐瞒,其用心就更为阴暗,不仅有个人原因,又是还不排除有地方政府的因素。
煤矿井下死亡私自解决瞒报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截至发稿未收到柳林县监管部门的任何回复,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