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举报者向媒体透露,原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巡视员、《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李仕春博士,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涉嫌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举报者称,自己在查阅论文申报职称时,通过大数据比对,竟然发现自己早年发表在法学权威期刊的论文,被中国法学会李仕春副巡视员几乎全文剽窃,因此下载李仕春博士的论文进行查重(学术界指将某研究成果与他人的公开成果进行比对,以确定文字复制比),发现李文不仅剽窃自己业已发表的成果,还涉嫌剽窃多达47人的成果,在这47人中,复制最少的也多达202字,遂愤而向中国法学会、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中国政法大学(李仕春博士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举报。
记者查阅李仕春博士的资料后发现,李仕春获得博士学位后,进入原国务院法制办所属的出版机构,任某出版室职员,后以博士学位调任《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界第一权威期刊)副总编,直接成为副司局级官员。2014年,李仕春博士被曝出短信门事件,此后在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国法学会期间,发现了其违法违纪问题,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据其它媒体报道,李仕春博士在处分期未满一年之际,即2018年10月中非论坛期间在北京王府井大街醉驾被警方挡获,后被定为危险驾驶罪,但奇怪的是李仕春不但未服刑,反而顺利回到原单位,而且保留了公职。据媒体报道,对李仕春的处分还是在中央派驻的纪检部门督办下,仅象征性地由研究部主任降为副巡视员。因同期有北京市有身居高位的检察官酒驾直接服刑,而李仕春却免予收监,因此也被法学界成为“法界不倒翁”。
举报者称李仕春身兼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个国内名校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但记者查询时仅发现其百度资料备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未发现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应机构兼职的正式文件。但举报者声称,李仕春获得这些地位的起点,便是中国政法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
记者查询中国知网和百度后发现,李仕春副巡视员博士就读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完成于2002年5月,并被中国知网(CNKI)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收录。该论文总字数将近17.98万,除去封皮、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后记等,正文约17万字。中国知网查重系统显示,该文引用文献复制比高达77.9%,总文字复制比高达83.5%。其中,有大约8.7万字(包括中国知网和百度网页查询结果)与他人此前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重合或高度相似。
为了核对举报者声称的问题,记者比对了其提供的疑似李文的剽窃对象,的确存在大面积的直接复制情形。在一篇署名为张某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李仕春博士的论文与该文很多段落相似或相近,特别是与六十多个观点性语句高度相近。
记者核对了一篇署名为笪某、发表于1995年7月15日《法学评论》的文章,该文万余字中,仅有36个句子被改动,其余文字李文几乎全文复制。
由于不了解学术界关于剽窃的界定,记者采访了某知名法学学者,该学者对李仕春博士几乎一段不落地复制他人研究成果感到意外,表示作为法学学者,这种抄袭突破了学术素养最基本的底线和良知。
记者就李文涉嫌抄袭的方式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学者,该学者比对李文和举报者提供的他人文章后表示:李仕春博士的学位论文一种是直接“复制--粘贴”他人成果;另一种是通过调整语序、替换词语、拆分段落等方式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间接使用。该学者指出其查询李文和被侵权成果后发现,最不可思议的是,李文将他人文章中的引用错误竟然照搬上来,至少多达17处。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在法学界很是罕见。该学者推测李仕春博士可能并未诚实阅读其文献列举内容,因该论文中有219处引注,近一半和疑似被抄袭成果所引相同。这从李文的后记能看出,因涉及国内外海事诉讼、商事赔偿制度、救济性制度等众多跨界概念,写作难度和资料获取难度很大,可能获得学位的心情比较迫切,因此抄袭了多篇他人成果,该学者还另外列举了记者尚未发现的、李文涉嫌抄袭的文章,一篇为大连海事学院高某的硕士论文《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研究》(2001年),另一篇为上海海运学院林某的硕士论文《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2001年),类似的情况很多。
为了印证该学者的说法,记者查询发现,李文在撰写对物诉讼一章时,文字与张某发表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的《简论对物诉讼》(1995年)、程某发表于《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本)》的《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绝大多数文字高度一致;同时在海事强制令一节,直接大面积复制上海海运学院李某的硕士论文《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研究》(2001年)、陈某的《海事强制令》(2001年)等。李仕春博士在后记里似乎也写出了这种苦恼:“论文不是很满意,但想起过程中因为可以利用的资料极其缺乏而曾经几度考虑放弃,心里多少有些安慰。”
李仕春博士论文后记中还有一句:“远在德国深造的周翠师妹为我提供了她的硕士论文,这篇论文的许多成果为我的论文所引用”,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周翠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2000年任职于北京林业大学期间,于2001年12月15日在《刑诉法论丛》上发表了《论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周翠当年发表的论文里引用规范、注释清晰,资料来源一一列举,但是经知网学术不端系统核查对比统计后发现李仕春博士论文中大量的抄袭周翠原文,却仅2处引用标明,未标注注释的抄袭行为多达39处,几乎把师妹周翠的论文从头到尾的拼接进自己的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在读博士研究生表示,学校有严格的审核程序,这种剽窃应该是当时大数据技术发展尚未成熟的情形下形成的,但对师兄剽窃师妹的成果感到意外,该博士研究生表示,同门剽窃,在中国本来以为很罕见,但近年来曝出多起类同情形,并举例近期在广东省一高校曝出了同样问题,广东省中山市火炬职业技术学院的纪委书记高某,作为高校执纪负责人,被发现抄袭同导师所带的师兄的论文,竟然被湖南师范大学审核通过,获得了博士学位,这种同门剽窃,一般是选择“熟人安全”,这其中导师很关键,因此这不仅超出了学术伦理,同时也意味着高校学术把关机构的某种失守。
“这种剽窃更多地涉及抄袭者的为人和道德,如果师兄和师妹共同知情,作为法学学者,这种共谋获得学位,甚至涉嫌学术欺诈。”
2019年3月,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到会祝贺。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表示,希望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培养者,在波澜壮阔的时代进程中书写华章。
清华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学者表示,“掌管中国法学研究的枢纽单位,应当更加强调对学术道德的把守,对抄袭者应当给予明确的惩戒,以示对中国法学界的整体负责。”
据网络资料显示,李仕春博士掌管中国法学界研究门户之时,不仅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家,还兼任中央直属机关青联常委、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在我国法学界举足轻重。
附2 被抄袭论文汇总:
1.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研究李振宇 -《上海海运学院硕士论文》- 2001-12-01
2、简论对物诉讼张鸿午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5-06-15
3、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程宗璋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本)》
4、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的研究高嵩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2001-06-01
5、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林德媛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2001-03-01
6、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笪恺 -《法学评论》- 1995-07-15
7、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执行程序马维东 -《河北法学》-1996-10-15
8、海事强制令陈晓明 -《上海海运学院硕士论文》- 2001-12-01
9、玛瑞瓦禁令及其域外效力张丽英;贾迅;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2-06-15
10、海事强制令法律制度研究董玉涛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2001-03-01
11、我国立法和司法确认的知识产权请求权蒋志培《中国律师》2001年10月8日
12、论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救济制度周翠; -《诉讼法论丛》2001-12-15
13、诉前财产保全不宜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受理潘智勇,李为民 -《法律适用》1999-08-15
14、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研究夏蔚; -《诉讼法论丛》- 2001-12-15
编辑:晓峰、来源: 董鲜僧谈消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