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盘锦的警察7月29日在南方的广州,抓走了辩护律师周筱赟已经半个月了,在这半个月里,我已经写了三篇文章来批评盘锦警察的做法,这让一些朋友为我担心了 ,籍此向这些朋友表示谢谢!但是,我认为盘锦乃至辽宁的公安机关应该是能够容忍比我的文章更为尖锐但依法的质疑与批评的,毕竟依法治国是个大方向,公检法机关的绝大多数人还应该是法律的卫士。
这半个月中间,还有许多朋友或奋笔疾书讨论该案的法律问题,或及时评论转发以表示他们对律师与法治的期待与支持态度,在此我向他们表示致敬!
当然也有的朋友私下问我:“你年纪这么大了,就不能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当个吃瓜者不好吗?”对于这种善意的劝说,我在表示感谢之余认真的提醒朋友们,盘锦公安跨省抓辩护律师的做法,危害到我们每个人生存的法治环境,我们不能认为与自己无关。
这半个月来,我发现的确有一些人认为警察跨省抓辩护律师的事情与他们距离太远而没有关系,不仅不愿意发声,甚至不愿意围观。盘锦公安跨省抓辩护律师的问题真的是与每个公民无关吗?显然不是。我们需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十分的重视这个抓辩护律师的问题。
现代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正确实施。设立并保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地位是因为宪法和刑法都确立了公民在被指控犯罪时有辩护权并有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帮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主角。通过辩护律师在法庭内外的努力,帮助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人员正确的认定案情与适用法律,不枉不纵,从而使我们宪法规定的尊重与保障人权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得到落实。所以,辩护律师的权利能否得到保证关系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有人认为自己只安份守己不犯罪,辩护制度便与之无关。对此,我依然记得文革之中当刘少奇受到冲击的时候,他是拿出了宪法来为自己维权的故事。即使是一个人一生谨慎 树叶掉下来也怕打破头,那只是他个人可能(只是可能)会与刑事诉讼活动无关,现实并非如此。“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蒙受冤屈的例子我们就不一一列举,正如古人所云:“世上无冤枉,牢里无犯人”。
从个人来讲,远离刑法虽然有可能但极为罕见。因为人不是孤独存在,总是有三亲六戚、朋友的圈子,他们不一定都能做到那么谨慎小心,何况个人以及关系人即使是没有刑事诉讼,还有被民事侵权而需要行政诉讼维权,还有遭遇违法行政行为侵权而依靠行政诉讼维权。
20多年来,我专注于征收拆迁案件的法律服务,看多了一生本分小心的市民或农民在没有接到任何法律和行政的文书,而强拆的队伍带着挖机已经开到了门口;田里还种着庄稼,没有法定的征地批文,田地却变成是别人的了而愤起维权的故事。“秋菊”打官司不是丑事,而是依法维权的正面形象。
我还记得2012年9月21日,盘锦二十里村的发生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一个本分的农民王树杰倒在了警察的枪口之下,我们律师事务所的李金平、李仁杰律师去过盘锦为之提供法律援助。后来因政府做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我们尊重他们的意愿打道回营后没有再去,矛盾化解总比激化好。
几十年来,无论是从个人的职业还是对社会进步的关心,我在执业当中都坚持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希望通过法律发挥作用而让民众相信法律。有纠纷时依法协调,协调不成上行政复议机关和进法院来解决总比那些公交车坠湖、小车撞人、土炸弹爆炸、动刀动枪的伤及无辜的恶性事件要好五倍。
有的律师包括在各级律师协会中担任职务的律师可能会想他们只做非诉讼业务不做诉讼案件,盘锦公安跨省抓律师不会抓到他们。也有的做诉讼业务的律师会想,他们只做民商、行政诉讼代理不做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被抓与他们无关。更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人们认为他们从来不做律师业务,这个律师执业中发生的事情与他们无关。所以,每次发生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时候,他们都表现出一种冷漠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其实法律人同气连枝,当律师制度遭受毁灭性的打击的危险之时他们又如何能独善其身?我从不掩饰我的意见,针对违法的执法行为皆不能轻视。因为我们不知道哪一个违法行为是导致溃堤的那个老鼠洞或者蚁穴。
一个国家的法制应该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多个方面法律制度的结合,而司法制度当中又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所主导下诉讼活动中,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的角色应该是相互依存,来追求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如同一个小船,法律规定了船上的侦查、起诉、审判、辩护各种角色的动作,这些动作需要保持力量上的平衡,法律应该禁止当中的任何一方破坏平衡。一旦平衡被破坏到一定程度,这个小船就会翻了。任何一个案子的侦查机关去抓这个案件中的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都显然是会破坏这种力量平衡,所以绝对是不允许的。
周筱赟、聂敏律师是滕某荣等被告人案件的辩护人,他们与公诉人作为控辩双方应该是各执一词,其实是站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立场上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争论,进而帮助合议庭明辨是非作出正确的裁判,以保证定罪量刑不出现问题。
滕某荣等被告人的案件去年6月开过一次庭了,至今没有裁判。法院正要准备第2次开庭时,俩位辩护律师却被本案的侦查机关抓了,这让这个案件的庭审活动如何正常的依法进行呢?与本案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刑事诉讼法第44条对于与类似于本案的异常情况有着极为明确的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针对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可能发生的破坏平衡的情况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我从这个周筱赟被抓的个案中感觉到我们需要警惕有人试图通过抓辩护律师突破辩护制度然后使整个刑事诉讼在公安的主导之下,致使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制约被打破,其后果必然导致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垮塌,其他诉讼制度同样也会崩盘。实际上,近几年来就已经发生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开庭的时候公安闯进来抓代理人的事件,那种场景作为法律人不感到害怕吗?
我们讲依法治国需要以一个个实例去让公众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对于维系社会的平安化解社会矛盾是有作用的。然而,盘锦抓辩护律师公然这个恶性事件发生了,我们所有的这种宣传都变的苍白无力。
此时,我想起了马丁·尼莫拉《我没有说话》中引用德国著名神学家兼信义宗牧师马丁·尼莫拉的那首诗。这首诗的内容是:
“起初他们迫害共产党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马克思的信徒。”
“后来他们迫害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日耳曼人。”
“再后来他们迫害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牧师。”
“最后他们迫害到我头上,我环顾四周,却再也没有人能为我说话。”
鉴于此,我始终坚持认为律师在办理个案养家糊口并推动法治进程的时候,还得关注整个法治环境。同样,公众在养家糊口过小日子的同时也要关心社会进步,关心法治进程,因为我们都在社会的这一辆大公交车上,这一艘大船之上。如果公交车坠湖了,船翻了,如同雪崩之时有哪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倾巢之下,焉有完卵?(作者:王才亮)
编辑:小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