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
李丹在江西省崇义县有一套房产,1998年因涉及一起借款纠纷被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查扣进入执行程序。20多年过去了,在查扣涉案房产的情况下这起案件至今仍没有执行完毕。作为被执行人的李丹急了——这套没有执结的房产自2001年以来,被他人实际占有、使用并抵押办理了贷款,所涉案件不仅没有执行终结还面临着被再次执行的可能。
涉案查扣房产:未执结被变卖
1993年3月,李中元用李丹的房产担保向崇义县横水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被起诉到崇义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作出(1998)崇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李丹在县城阳明路的房产一套。
案涉扣押房产在未经执行程序,没有法院裁定的情况下,被申请执行人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兰声华。2001年左右,兰声华通过中间人以25000元的价格从信用社购买案涉查封房产后,从信用社接收了房屋产权证原件和钥匙后搬入居住。2002年8月,兰声华以该房产做抵押从崇义县关田信用合作社贷款,房产证原件交房管局保存。
2004年3月,李丹得知被法院扣押的房产被兰声华占有使用后,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后起诉到崇义县人民法院,该案经崇义法院一审、再审,赣州中院终审后作出(2011)赣中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撤销崇义县人民法院(2010)崇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及(2008)崇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驳回李丹的起诉。
中院厘清案情:给出解决方案
赣州中院认为,案涉房产已在崇义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作出的(1998)崇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中作了审理认定,也在崇义县人民法院.(1998)字第134号执行案中被采取执行措施予以扣押,既然李忠元未按期履行债务,就应由崇义县人民法院依照2000年8月9日作出的(1998)字第134号民事裁定采取后续执行措施作出进一步处理,他人无权处理。
赣州中院还认为,案涉房产已进入到下一步执行程序中。上诉人李丹主张案涉房产是由崇义县横水信用社擅自出卖属无权处分,并请求被上诉人兰声华搬出案涉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扣押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李丹对自已的请求可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提出,由崇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不能绕开案涉房产已进入的执行程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人为地将同一程序中的问题分割成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赣州中院进一步认为,上诉人李丹撇开利害关系人即抵押权人、案涉房产出卖人崇义县横水信用社,单独起诉案涉房产购买人兰声华,也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本案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并导致后续几个案件无法理顺法律关系,至今不能审结,造成这一后果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案涉房产至今仍处在执行程序中,还没有一个最终的执行结果。
法院执行停滞:该案如何善终
2019年,李丹向崇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对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赣中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10多年未能执行案件的情况反映》。崇义法院在2020年8月30日的书面回复中称,鉴于案涉房屋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并被兰声华再次办理了抵押贷款,不宜直接收回案涉房重新处理。对于造成不能收回案涉房的损失,你可以重新通过诉讼相关当事人赔偿你的损失解决。
该回复显然与赣州中院“上诉人李丹对自己的请求可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提出,由崇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不能绕开案涉房产已进入的执行程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人为地将同一程序中的问题分割成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相违背。
2021年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接着向法院申请执行(1998)崇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查封案涉房产。
依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赣中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崇义法院依法应该收回案涉房产继续执行;按照回复,崇义法院应该裁定追认信用社擅自出卖案涉房产行为合法,不应再支持信用社申请执行(1998)崇法经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这些年以来,崇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换了一茬又一茬,这起执行案确一直停滞不前。执行法官屡次告诉被执行人,案件正在执行中……
如何善终拷问司法公信力!
编辑: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