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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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施行,但广播电视作为覆盖面最大、受众最多的传统媒体,却始终未能出台相应立法。伴随互联网、移动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媒体传播方式的发展,广播电视传播的移动化、视频化、媒体融合化等特征的显现,亟需立法进行相应规制和引导。2021年初,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本文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计十章80条,具体包括总则、业务准入、制作播放、传输覆盖、公共服务、扶持促进、安全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本文将围绕本次立法中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集成播放行为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机构、集成播放机构相关的重要条款,做以下简要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播电视活动。其中,广播电视活动,是指采取有线、无线等方式,通过固定、移动等终端,以单向、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视频、音频等视听节目及其相关活动。
显然,《征求意见稿》不仅仅规制包括无线广播、无线电视、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等传统广播电视活动,更将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起来的更为新型的、个性化的传播活动,纳入“广播电视活动”的领域进行立法规制,这体现了本次立法的包容性与前瞻性。
二、业务准入
就广播电视行业的业务准入,《征求意见稿》分别从广播电视活动类型和从业人员资格、境外主体在该领域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广播电视活动种类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广播电视行业活动主要分为节目制作发行、集成播放、传输覆盖三大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该目录对活动种类的不同分类,对不同的广播电视活动而分别采取许可或备案的行业准入方式,并分别归属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广]进行行政管理。
《征求意见稿》在本处仍持续了立法的前瞻性,同时规定,对于分类目录尚未明确的广播电视新型业务,应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评估后试办。目前,在我国网络视听已经成为可以与传统广播电视分庭抗礼的重要产业构成,未来在媒体融合背景下,更多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5G、云计算、虚拟现实等出现、发展及融合,势必将冲击传统的广播电视行业,产生更多新型业务及活动,对于新型业务及活动是否应纳入《广播电视法》的规制,需通过评估后进行确定。若从事新型业务未经评估的,《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应承担停止违法活动、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等行政责任。
第二,从业人员资格
《征求意见稿》对广播电视行业中的两类人员规定了行业准入方式,即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主持活动的人员,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新闻采访、编辑活动的人员。
第三,境外主体
针对境外主体,《征求意见稿》 规定:
(1)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展广播电视活动,该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3)涉及投资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面的规定。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机构”,是指以发行或者自主播放为目的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以及提供用户节目素材审核、编辑服务的机构。
1,立法鼓励的制作发行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新题材、体裁、形式、手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同时,《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七种国家支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
2,立法禁止的制作发行活动
(1)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列举了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中不得含有的九种情形;
(2) 向境外提供、赴境外交流的、以及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也均不得含有第十九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在该九种情形中,尤其需要引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特别关注、容易引起合规风险的情形包括:“
(六) ....散布虚假信息,....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
...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3,制作发行“电视剧片”的行政管理
(1)广播电视机构拟制作电视剧片的,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2)广播电视机构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片,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电视剧片”,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包括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电影、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纪录片等。
4,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广]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
1,行政管理部门对播放活动及播放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
就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活动,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有如下行政权限:
(1)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含有该法规定禁止发布的内容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立即停止播放。
(2)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进行调控,并可以做出完整转播、临时停播、更换特定节目等决定。
(3)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门可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机构在指定时段、版面播放特定的公益广告,或暂停播放商业广告。
(4)电视剧片制作完成后,应当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片,不得发行、播放。
(5)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中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6)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播放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7)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运营境外电视频道的机构,对其播放的内容虚假、损害公共利益的节目采取更正等措施。
2,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的规制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是指集成并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服务的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站及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的机构。
《征求意见稿》为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设置了众多的规制条款,且根据该法第九章的规定,若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包括:
(1)应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分类目录的规定播放、转载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
(2)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机制,依据第十九条规定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核、重播重审、适时复审。对于含有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发布的内容的,应当主动或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停止播放,或采取禁止用户访问、删除等处置措施。
(3) 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检测机制,使节目技术质量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门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5)为用户提供节目素材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发现素材、评论属于第十九条禁止内容的,应当不予发布并对用户进行明确提示。若作为其他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用户,通过节目上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播放服务的,对其上传的广播电视节目依照第十九条进行自主审核。
(6)转播、链接、聚合、集成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是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播放的节目和其他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广]规定条件的节目。
(7)应当严格执行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核制度。若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评论等服务的,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
(8)使用的关键核心设备器材,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入网认定。
结语
《征求意见稿》对广播电视行业做出的监管规定,充分考虑了当前广播电视行业的实际立法需求,诸如将不断涌现的新型广播电视节目类型及新型行业主体纳入立法范畴;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将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薪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写入法律,并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等等。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
对于当前广播电视行业乱象的监管提升了立法高度,未来关于整治演员高片酬、抵制劣迹污点艺人、摒弃不利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三观的广播电视节目等,在法律层级均有明确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仍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但目前也仍能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行业监管体系、方向和内容,对广播电视行业内的企业合规实务带来更多的评估和考量因素,值得重点关注和思考。
作者介绍
张晓会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方向:公司 影视娱乐 知识产权 争端解决(诉讼与仲裁)
北京市律协第十一届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协第十届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法务委员
中国影视行业法律人才专家库 成员
中国法学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文娱行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