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网上流出了一起关于上海市民拒不配合本市全员核酸检测的事件,在小区居委会人员上门通知后仍表示拒不检测核酸,后被警察上门传唤(在执行决定强制传唤前,有防疫人员依规、合法耐心劝说,且有全程录像),还有被带走询问的视频。可谓是苦口婆心劝核酸社区心累,“事忙身疾”打马虎警察拘传。
视频中,警察明确告知该市民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82条之规定,依法传唤其至某居委会接受询问,后将其从家中带走。
很多市民朋友看到视频,不理解为何不配合核酸检测会被警察带走,警察执法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对此结合自己对此问题的浅显研究,整理如下,希望能帮大家答疑解惑。
不核酸直接带人合法吗?
经国务院批准,新冠肺炎在2020年1月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
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面对新冠肺炎,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疫情传播发展。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根据2020年发布的《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失信信息以及个人隐瞒病史、疫情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者居住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观察等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由于上海市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市卫健委通知,4月4日,上海市要完成一轮全员核酸检测。不难想象的是,对上海这座拥有2500万常住人口的超大城市来说,如何做到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是个巨大的挑战。
配合防疫措施,是市民的义务,更何况为阻断疫情,尽早恢复往常,市民亦应当配合防疫措施。
据上海市卫健委4月5日(0-24时)最新通报,上海新增确诊病例311例和无症状感染者16766例,足见上海疫情不容小觑,每位市民均应积极配合防疫部门要求,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不仅需要医护工作者的努力,更需要每一位市民的配合。
不配合核酸检测的理由有小孩子上网课、红烧肉在煤气灶上煮、全公司在电话会议等,但核酸的“应检尽检”事关小区、区域甚至城市的”动态清零“的成败,容不得一丝马虎。
相关政策的延展
延展阅读(一)
防疫期间,拒不核酸,可采取拘留措施;严重抗拒者,将按袭警罪定罪处罚。
在防疫期间,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袭警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展阅读(二)
关于袭警罪的相关介绍
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适用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旧法律相比较,袭警罪为在原妨碍公务罪下单独设立、确定之罪名,其条文更加明确,刑罚较之从前有就特殊情节相应予以加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于2021年2月27日发布,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确定为袭警罪。
延展阅读(三)
上海高院保障防疫工作的司法解释
2022年3月31日,上海高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定性为刑事案件。用刑法严苛力度,对违法人进行相应惩处,以保障全市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
依法从快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安定有序。
律师介绍
郭 斌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争端解决业务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军民融合发展研究委员会法律顾问,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郭斌律师先后以公司主要法律工作者的身份服务于数家中国和海外上市公司。其精通特许经营和连锁加盟法律业务,长期从事商业投资、不动产经营、融资和租赁等相关法律事项,在金融纠纷解决等方面亦有研究。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