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盲盒,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具有随机属性。这种诞生于日本的潮玩,最初名字叫mini figures,流行欧美后也开始被称作blind box。盲盒作为一种潮流玩具,盲盒精准切入年轻消费者市场,众多如考古盲盒、文具盲盒、美妆盲盒、零食盲盒等“盲盒+”商业模式也迅速产生,以上对于盲盒的定义收集于百度。而本文讨论的是关于盲盒销售这一模式之于市场流通中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其在流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笔者探究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盲盒销售模式,主要存在大致三种,一、采用柜员机销售;二、互联网官方旗舰店等渠道销售;三、传统门店销售。关于盲盒销售的性质,笔者首先给予定性,我认为,盲盒为一般买卖合同,又于此,要与射幸合同区分开来,法律上射幸合同的规定少,明确规定的单行法只有保险合同。基于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是否可以甄别其具有明知消费品种类特性的意识。二是该“不确定事件”指的是现在尚未发生、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或是现在已经发生,但当事人不知情。
而基于射幸合同的两点特性,盲盒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明显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的大致信息和市场价值,即对所购买商品价值的认可。盲盒销售合同的法律定性对于消费者维权意义重大,本文认为盲盒销售本质上仍属于一次性交易,但具有射幸合同的一些特点。
一
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盲盒销售过程中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乃至延伸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在前文的论述中,我认为不是一个需要商榷的关键点。消费者虽然对于所求购商品的精准定位存在信息差,但对于其大致的种类、数量、重量和质量标准是有清晰的认知并对其交易状况是认可的,并不存在显示公平的交易缺陷。
二
是否存在诱导消费,诱导消费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销售过程中尤其涉及到手办模型类销售,采取买满一套必出隐藏款的销售模式是不是存在诱导消费的倾向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所以说,盲盒“隐藏款”的销售行为类似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目前市面上的同一类型盲盒价格销售是均价,但由于一些“隐藏款”的稀有性,一些出现概率低的“隐藏款”盲盒在二手市场价格上浮且有庞大的交易量。那么,盲盒“隐藏款”的出现概率谁来定?,笔者认为,可以自行规定“隐藏款”的出现概率,但其概率不能过低,且对于盲盒内物品的商品价值及“隐藏款”的出现概率、分布方式等关键信息要开诚布公地对消费者广而告之。
而关于盲盒销售是否属于诱导消费进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我们则需要甄别此诱导消费行为是否可以算作消费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消费欺诈的认定中有一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如果在该事件中盲盒经营者提供了与价款同等值的服务,则在客观事实上经营者无法构成消费欺诈。
而消费者对于自己所付出的价款有充分的处置能力。最后从盲盒的销售方式来看,盲盒亦不等同于奖品。是否继续购买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人意愿,经营者没有强迫消费者去购买,即使所求购的手办销售价值在二手市场上超过五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得不出是违法行为的结论。
三
盒产品的经济价值问题?
在笔者前文的叙述中,笔者认为,盲盒的售卖具有抽奖式有奖销售性质,但又不同于有奖销售,且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而这里又延伸出一个问题,在二手交易市场上显示的价格是否能够以此作为判断依据来衡量盲盒的实际价值?商品的价值都有明码标价,而不同于二手交易的一般物品,盲盒的隐藏款因为其稀缺性和差异化,一旦具有受到消费者欢迎的稀缺性,必然就会招来那些专门利用这种流动性与稀缺性赚钱的投机者,而投机者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扮演的就是一个消费者的角色。
大多数情况下,最终盲盒的暴涨只能对以投机获利为目的的交易者有利,而单纯的消费者会损失惨重,得不偿失。因为盲盒并不是特定物或者稀缺、限量级的物品。特殊款式的盲盒能在二级市场标价翻倍,这种炒作行为虽然并不违法,但是否真的有那么高的价值却要打个问号,此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但此售价亦存在泡沫,如果消费者以此为投资赛道,可能风险会比较大。
四
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
笔者首先说明结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是线上购买的盲盒,是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该规定的解释,消费者购买的盲盒,即使是拆开了,但只要不影响销售,也是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的。而具体到关键字眼上,则是“是否影响销售”的判断,《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规定,盲盒消售具有一定的射幸成分,尤其是盲盒的‘隐藏款’或因数量稀少,或因造型别致,盲盒的售价组成中,其中一部分包含拆开前不知具体产品的‘不确定性’,对于消费者而言,未拆封的盲盒与拆封的盲盒实质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情况。
而《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盲盒经营者通过充分告知提示,并经消费者确认后,以互联网形式销售的盲盒商品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所以我们皆能在柜员售卖机上看到的“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例如,商家可以在消费者下订单或者付款时对消费者做出提示,消费者不点击确认则无法下单或者付款这一繁琐的前置购买程序亦或是传统售卖过程中售货员亲口对消费者的强调,都是规避责任的手段和方式。
五
盲盒的消费主体?
盲盒的消费主体,即是普通消费者以及衍生出来的投机者,我们以行业领军者泡泡玛特官方2021年提供的用户数据显示,盲盒主要消费者职业以白领为主,占比33.20%。其他主要消费者中,学生占25.2%,个体经营占8.7%,教职人员占12%,其他职业占20.9%。大部分年轻消费者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追求消费品质。
从年龄来看,18岁至24岁的用户占32%,25岁至29岁的占26%,30岁至34岁的占20%,其他年龄段占22%。其中,1995年后出生的女性消费者是潮玩消费的主力军。虽然买卖出于自愿,但我们仍然需要对交易量和交易金额抱有审慎的态度,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及文件可以提供借鉴和思考,《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盲盒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还引入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方式确认监护人同意。盲盒内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单个盲盒的售价一般不超过200元。此举加强了市场监督和销售规范的指引,让盲盒销售引向正轨。
六
盲盒产品质量问题以及产品质量标准问题?
若消费者发现对盲盒关键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罚款。同理,经营者在包装上明确注明“染色不均、轻微划痕、掉漆等瑕疵均为制作过程所致正常现象,请谅解”等字样以回避对瑕疵问题的处理,消费者不能受其蛊惑,其实这与经营者法定义务发生抵触。其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退换货的合法权利,而不合理地免除自身的售后服务义务。其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消费者购买时明知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品质担保义务才能被免除,而事实上消费者只有在购买后才能拆开查看盒内商品是否完好,在购买时对于瑕疵情况无从得知,因此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也自然不得被免除。
七
结语
就目前的累积上涨的盲盒交易额来说,借助完善的交易渠道和日益庞大的消费者群体以及其激增的购买力,盲盒销售额会借助互联网的东风扶摇直上,其存在的风险隐患亦会爆发,盲盒经营活动也会逐渐被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在立法上、在市场监管上、在销售模式上的考量和举措也会愈来愈明晰,但法律终究是滞后的,希望消费者在购买时都能消除疑虑,能买到保质保量的商品才是市场良性运转的本义。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