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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具体如何进行建构,关键需要用辩证法的思维来看待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涉及以下几组关系的探讨:
第一,处理好“本土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本土性”强调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秉持中国立场,回应中国问题,肩负中国使命。“开放性”意味着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回应中国正在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现实背景,根据社会形势、规范体系、信息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固步自封,要有足够的容纳能力。全球化的时代,法学知识体系也不可避免面临开放性的场景,法律被赋予了风险治理的重要使命。因此,我们在强调以中国立场与中国问题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时候,也需要看到世界的变化,总结“前车之鉴”,才能让我们的法治环境具备从容地应对全球风险侵袭的能力。
第二,处理好“理论性”与“实践性”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首先是一套理论体系。理论体系必须具有描述、阐释、评价、回馈、引领的功能,这是检验理论体系的试金石。与“理论性”相对应的是“实践性”。也就是说,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建构不能是“幻想”出来的,也不能是从他国“照搬”过来的,而必须要面向中国实践,结合中国实际,立足于实际问题来建构知识体系。唯有如此,理论体系才能真正发挥指引实践的作用。而中国现在许多问题都是实践走在理论前面,或者理论与实践相脱离,这一现状显然无益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第三,处理好“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必定会立足于中国制度。而一个国家所有的制度体系,都是在特定的历史传统下产生的,并顺着历史源流不断发展、创新。因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影响。比如,我们现在不断强调“枫桥经验”的法理建构,就是在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这是能够做到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与西方法学知识体系有所差异、有所特色的关键。与“传统性”相对应的是“现代性”。在现代性的要求之下,法学理论如何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如何实现人的价值,如何彰显现代价值,推陈出新,摒弃糟粕,亦是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
第四,处理好“自主性”与“可通约性”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是强调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阐释中国所独有的法治现象,并提炼其中的理论模型。例如,关于法治体系,近现代以来,以西方国家为靶向与坐标的法制体系,通常是一元规则体系,而中国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种二元规则体系,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所共同构成的法治体系。这样的二元规则体系如何构成中国式的法治样态,在现实中如何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就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又如,许多学者强调“一国两制”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象,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制度。事实上,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制度”亦是中国人民解决世界各国所普遍面临的腐败问题的中国方案,是中国制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如何以监察体制改革撬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加速建构,亦是当下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再如,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还要处理好中国与西方国家话语体系的差异。例如,在西方的权利体系中,强调的是“自由权”与“财产权”,而在中国的权利体系中,强调的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在西方的民主观中,强调的是“竞争性的民主”,而在中国的民主观中,强调的是“协商民主”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但是,我们讲的“自主性”的建构,不是“关门主义”的进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一个自主的知识体系,必然是具有“可通约性”,是可对话的,具备应对理论挑战的能力,而不是在封闭的“温室”之中自娱自乐。
第五,处理好“创新性”与“继承性”之间的关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必须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才能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注入巨大活力。同时,强调“创新性”,也不能忘记“继承性”,不能排斥继承,中国传统的以及世界意义上的先进理论都值得我们去继承、借鉴,否则创新只会是徒有其表。
编辑: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