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8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联合举办的首届“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高端论坛”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平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并就“数字法学与‘新文科’建设”“数字期刊与数字法学研究”“数字司法与数字社会治理”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孙法柏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唐波教授和山东科技大学校长姚庆国教授致辞。
张晓津厅长指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市场、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中央高度重视这一发展动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规模、文明经济和社会发展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治和数字生态建设。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再次深刻解读相关目标。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今年6月29日的全国数字检察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实施大数据战略。在此背景下,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研究应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紧跟时代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学产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更高的站位满足社会需求。
当前,与互联网相关联的犯罪大量出现,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网络犯罪案件人数同比上升59%。2021年起诉人数同比又上升了一倍多。目前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在检察机关起诉的人数中排名第三,今年上半年同比上升70%。涉网络犯罪的增多,给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希望数字法学理论研究能够为实践提供指导,希望法律人顺应时代需求,不断创新,遏制实践难题。
刘峥副主任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数字时代呼唤数字法治。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章规定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规划。随着《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数字立法已初具规模。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建成,开辟了互联网司法的全新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发布了《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一系列有关人脸识别应用、网络消费、信息网络侵权等司法解释的制定,以及有关大数据产品群属和平台利用算法实施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引作用。可以说,数字法治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
第二,数字法治建设方兴未艾、任重道远。一方面,数字法治规则与社会实践存在时间差问题。新技术与新业态的发展衍生出元宇宙侵权、算法重复等新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的规则却严重不足,且适用标准不明确、不清晰、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数据安全体系还存在一些空白点。在《数据安全法》下,如何在数据生成和应用的全流程中建立一套数据安全体系很值得探讨。信息技术在司法运用中的广度、深度,以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精准性等还有待优化和完善。司法数据的安全,对司法大数据收集研发应用的监督,以及算法司法运用的公开性、公平性、透明性等都是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第三,推动数字法学和数字司法的融合并进。首先,应当加强数字法治研究,增强数字法治研究的前瞻性,提炼出适应数字中国建设需求的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其次,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思维认知和技术,全面推进流程再造,管理重构,制度重塑,加快形成及时感知、科学决策、主动服务、高效运行,智能监管的新型治理形态。最后,加快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只有加快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人才培养,方能适应数字法治发展的需求。
唐波副书记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在数字法学发展中的探索情况。她指出,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迅速发展,人类已经开启了数字时代,文理交叉深度融合的新文科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数字法学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知识范围和学科的划分,也跨越了文理科之间的传统鸿沟,它能够在泛化度、多学科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为推进相关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在组件创新团队,搭建研究平台,举办高端论坛,推进跨界合作四个方面做了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首先,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设置网络治理、平台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元宇宙治理等不同的研究方向,形成研究集群。目前,该研究集群已入选上海市高校重点创新团队,并已发表了一批有影响的学术成果。其次,学校先后成立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数字法治研究院,并与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且设立目录外二级学科的人工智能法学博士点。学校的两本刊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和《法学》积极刊发相关领域的前沿成果,学报还设置了“数字法治”新栏目。再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以及多家重要的期刊联合发起和举办了“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高端论坛、“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以及今天的“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高端论坛,积极推动学术对话与交流。最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进行深度合作。特别是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进行合作共建,与阿里巴巴、京东集团、美团、腾讯等头部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探索跨界互动和研究。此次与山东科技大学合作成立数字法治研究院也是重要的探索,希望山东科技大学的人工智能研究优势与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的优势相结合,共同打造新文科、新法学。
姚庆国校长代表山东科技大学欢迎与会代表的支持,并向大家介绍山东科技大学的情况。山东科技大学始建于1951年。学校拥有以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为引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现有两院院士4人,各类国家级人才工程26人;拥有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平台;以国家和省部级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为基础的教学体系,已为社会培养了43余万名各类人才,其中5人成长为我国两院院士、3人成长为外籍院士。法学本科专业设立于1997年,2004年获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7年获批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2009年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1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目前已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法学院与工科学院共同培养资源与环境保护博士研究生。法学学科已纳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遴选为山东省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重点培育学科,是山东省重点建设高水平储备扶持学科。山东科技大学在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无人系统、网络信息安全、智能装备、系统工程研究等领域,拥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雄厚的研究基础,希望在新文科、新法学,特别是数字法学的建设发展中能够发挥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赋予法学学科新的发展活力。
第一单元 数字法学与“新文科”建设
第一单元“数字法学与‘新文科’建设”由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轶教授、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发言。
付子堂校长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时代法理学面临的新挑战”。他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这一主题。
第一,中国法治正在进行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技术推动了中国法治的数字化转型。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主题大大扩展,法理学面临一系列包括法律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权利内涵的扩展、法律责任的认定在内的新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正在迎接数字时代的挑战,法理学必须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革命。他呼吁全国法理学同行共同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数字法理学体系。
第二,数字时代正在催生数字法理。数字时代的法理不仅仅是法内治理,更应该是法外治理。它反映了数字理性、技术理性、工具理性和法律实践理性的融合。它是一种应用之法理、实践之法理,是法内治理在数字化技术驱动下的外化,是通过数字化技术来赋能数字立法、数字办案、数字监督、数字审判等所体现的法理。
第三,数字时代正在催生数字正义。数字正义是可视化的,它通过在线审判、在线矛盾化解、庭审直播等形式得以展现。在此过程中,个人正义被无限放大,但同时也更加形式化,需要注入仁、礼、义等传统正义的内涵。数字正义推动了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新的立法应当蕴含公平、公正、公道、平等、民主、自由等人类共同价值。中国的数字化立法应当立足全球,为完善世界数字治理体系,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而努力。
第四,数字时代正在催生数字人权。智慧社会催生了第四代人权,即数字人权。数字人权在传统人权之上增加了数字属性,就广义而言指人在网络、数字和虚拟空间中的基本权利,包括被遗忘权、算法解释权、数字身份权、网络言论自由权、数字知识产权、数字资源访问权、数字教育权、数字平等权等。数字人权的法理研究首先应当明晰其概念,清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并致力于为其正当性做进一步的辩护。
王轶副校长首先介绍了人民大学在数字法学与新文科建设方面的探索。在法学院层面,未来法治研究院于2017年9月8日成立,成员主要是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80后、90后年轻学者。2019年5月12日,未来法治研究院向全校本科学生推出了数字法学荣誉课程辅修学位项目,共12个学分,所有本科同学都可以参加。今年3月,法学院又成立了数字法学教研中心,将未来法治研究院做得更实。同时,法学院还推动了数字法学目录外二级学科建设,学校自主审核批准了其博士、硕士招生资格。在校级层面,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交叉科学研究院,着重从文理交叉的角度推动数字法学与新文科建设。此外,人民大学还有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信息学院、统计学院、统计与大数据研究院,其中统计学是上一轮学科评估中的A+学科,高瓴人工智能学院的某些研究也处于世界前沿。
接着,王轶副校长结合数字法学谈了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的相关思考。相较于传统法学,数字法学的挑战源于新的法律关系客体的出现,原有的法律规则、学术理论和知识体系需要做出回应。比如,民法需要着重探讨数字权益流转规则同传统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变动规则的差异;经济法需要关注新客体带来的新的财富分配机制对税收、竞争和反垄断等法律制度的挑战;刑法需要回应新的法律关系客体对罪名、刑罚引发的新问题等。部门法学科各有侧重,形成聚合效应,方能共同推进数字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建构。
最后,王轶副校长强调,数字法学研究和数字法治立法应当克服碎片化现状,推动体系化建构。同时,数字法学和新文科建设应当更多地关注司法进程,充分解释和回应数字法治的实践。
蔡立东副校长着重谈了数字正义的问题。他指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应当高度关注数字正义问题。这是因为,正义是法学学科能够为社会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公共产品;就我国以应用驱动的数字化转型而言,风险防控和安全管控需求格外突出;此外,科技本身是把双刃剑,其对不同人群的影响绝非中性,数字法学研究在数据要素之外应当格外关注正义问题。就此,我们应当格外警惕数字技术赋能司法引发的三大风险。
首先,数字司法蕴含技术宰治风险。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泛化应用,实现了对司法静默化、自动化、可视化的全流程监控,具有可视化正义的一面;但是随着科技赋权、科技控权的强化,法官可能被技术宰治、支配,逐渐削弱甚至丧失主体地位。
其次是技术的参差赋能风险。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被寄予跨越数字鸿沟,建立数字信任,推动数字治理等价值目标。然而,在数字技术赋能之下,不同社会群体所享受的数字红利并不相同。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通过数字技术实现了强劲的权力增能,而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新技术实现自我增强的路径却尚未打开,诱发强者愈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即使是司法人员内部,数字技术的影响也反差极大。年轻法官充分享受着数字技术带来的司法效率,而年长法官却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克服数字化办案系统带来的改变。
最后是数字司法诱发的司法伦理风险。数字司法应用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在裁判结果预测、量刑预测、类案检索等方面具有不可小觑的优势。它可能突破其辅助地位,导致法官脱离社会良知与德行的考量,从而引发伦理风险。这必然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与权威性。因此,数字司法的应用应当着重在重复性、机械性、可替代性的工作,以减轻法官的事务性负担;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案流程方面的核心优势,减少司法任性;集中处理简单案件,辅助对简易案件的速裁,让法官更多地专注于重大疑难案件;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办案质量与审判效率的提升。
时建中副校长着重分享了中国政法大学在数据法学学科建设的经验与体会。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就将数字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研战略来重视。随着一大批科研成果的发表与科研项目的立项,学校批准建立了一些非在编科研机构,由单兵作战向有组织作战转变。2020年,学校目录外二级学科数据法学获得备案,2021年起开始招收硕士生和博士生。2021年,相关研究入选教育部和科技部“111计划”,引入16位国际专家参与合作,后来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签约共建智慧法治联合实验室。在此基础上,数据法治研究院得以建立。数据法治实验室也非常荣幸地被列入教育部第一批9家文科实验室之一。
作为分管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时校长表示,数据法学首先是一个新兴学科,它需要处理数字技术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其次,它是一个交叉学科,应当尽可能地吸引经过计算机科学、数学、经济学等严格学术训练的学者加入,与法学学者共同开展研究。最后,数据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传统的定性研究基础上,引入了定量研究,开启了实验的方法。为此,中国政法大学探索将数据法治实验室作为基座,来支撑数据治理、数据与网络安全、数字技术与智慧法制及数据法治计量与评价四个研究方向。在推免生的比例安排上,也将一半的名额分配给法学之外的计算机、数学、信息通讯等学科。课程安排上也有约三分之一的技术课学分,以研讨课的方式引领学生探讨技术运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问题。此外,数据法治实验室还成立了由12位两院院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部委主管信息工作的技术部门主要领导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相关研究能够有针对性地回应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程雁雷副校长主要围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和数字治理”这一主题做了发言。程校长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专门对数字治理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成数字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来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施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但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数字治理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数字治理缺乏统一的标准。政府在数据收集、共享、使用环节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如果相关权限界定不清,则会出现数据重复收集,包括信息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数据权属界定不清也会导致数据浪费、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第二,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突出。这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以数字治理在疫情防控中的运用为例,技术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不当事例,如郑州赋红码事件。第三是数据开放和共享不充分。数据的基础建设投入很多,但是却各自为政,数据壁垒森严,共享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范。
针对上述问题,程校长提出,首先要进行数据治理的专门立法,建立统一的数据治理标准体系,同时明确或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必要时,设立专门的数字治理委员会。其次,进一步细化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规定,制定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标准,进行常态化的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范;加强数据的风险识别、风险预估以及风险管控;充分保障公民的数据知情权,删除权和被遗忘权。最后,推动多元协作,创新数字协同合作治理。政府自身要加强数字治理能力,同时也要将协同合作治理作为其法定职责;此外,对平台等市场主题也要加强监管。
郑少华副校长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时代法学学科建设刍议”。他谈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数字时代的法学学科建设成效。概括而言,这表现为法学期刊设置了数字法专栏,如《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和《东方法学》,新的专门期刊的创设,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数字法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数字法治评论》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中数字法学研究的中标比例越来越高;各省级科研奖项中与数字、信息相关的研究较多;各大高校开设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并制定硕士、博士培养方案,出版相关教材,开办数字法学、数字法治讲座、论坛等。
第二,数字时代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点多面少,虽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在这方面走在了前面,但是就全国法学学科建设而言,还是缺乏整体的规划与统筹。其次,人才培养缺乏矩阵图的勾勒,课程设计中的知识、素质和能力培养方案不能贯彻学校和学科发展的规律性内涵。再次,科研成果与教学内容之间不能及时、便捷地转化。最后,有关“数字时代”本身的研究较弱,它同风险社会、生态低碳和生命技术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第三,法学学科建设对数字时代的进一步回应。首先,国家和校级层面需要对法学学科建设有较为清晰的规划。其次,数字法学人才培养方案需要进一步厘清。再次,科研成果向教学内容的转化机制需要探索。最后,数字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进一步清晰地表达。
第二单元 法学期刊与数字法学研究
第二单元“法学期刊与数字法学研究”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主编黄文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社科部李树民主任、《法学研究》谢海定副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王学栋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发言。
黄文艺教授指出,数字革命正在为中国和世界的法治和法学带来全局性的变革,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积极推进法治法学领域的数字革命,从跟跑者向领跑者转变,正在推动中国法治法学的国际角力提升。
第一,在法律实务界,中国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在过去的十年里实现了异军突起、弯道超车。在政法系统,数字司法、数字警务、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领域已处于领跑或并跑的地位。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正在提高法治工作能力,将开辟出一种更为可遇,更加美好的未来法治途径。
第二,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界兴起了数字法学的相关研究,虽然使用的名称不一样,如网络和信息法学、数据法学等,但研究的热潮已经兴起,各大法学院校也成立了数字法学相关的研究机构。研究数字法学有利于创造出自主、原创的数字法学知识,取得数字法治领域的知识主导权、话语定义权,改变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格局。在此之中,需要总结提炼数字法治的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提炼出具有解释力、预测力、变革力的数字法学知识体系,加快制定和推出具有国际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数字法治标准。
第三,在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数字法治实践需要人才培养。近年来,法学院校已经设立了数字法学方面的硕士、博士学科点,研究生培养项目,以回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求。
第四,在学术期刊界,法学期刊可以为推动数字法学知识生产和数字法治实践转型,发挥引领性作用。近十年来,数字法学及相关的法律科技研究已经成为法学期刊发文的重点、热点领域。《中国法学》杂志在过去十年来重视并组织发表了不少数字科技与法治领域的高质量研究成果。2022年第3期,《中国法学》创设“数字法学”栏目,集中发表学术界、法律实务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与此同时,法学期刊也需要发挥好知识生产的理性看护人的作用,警惕热点领域容易产生的知识泡沫问题,例如概念炒作、名词炒作、标签炒作等现象。数字法治和数字法学的健康繁荣发展,需要法律实务界、法学界和法学期刊界的紧密合作,共同发力。
李树民主任以“如何规训数字技术”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第一,充分认识数字技术的本质特征。数字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本质上是中性的,但数字技术一旦被滥用,将为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数字技术背后,存在技术性与人文性的博弈,保持数字科学性与人文性的平衡,重点在于社会运行机制。进行数字治理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除了从“数治”与“法治”的关系范畴论证数字治理方法论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国家、社会、公民各利益维度的治理方法论。此外,作为意识形态的数字治理,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数字治理等内容还有待挖掘。研究数字的科技特征、人文特征,决定着治理路径的多元化选择可能。
第二,实现良法对于数字技术的规训。实现数字的法治化,既要站在法学立场上观察问题,还要把数字升级到人类的崭新生活方式来加以对待。数字技术关系着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良性运转,需要良法来规训数字技术的运用。我国制定了各类规制数字技术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各国也制定了不同效力范围的数字规制法,但这些数字规制法只是不同法域对数字技术本质有限认知基础上的阶段性规范,更多呈现出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立法现状,与良法的目标相距甚远。良法的问世需要发达的法学、数字法理作为资源支撑,数字正义进行伦理价值引导。
第三,法学期刊推动数字技术规训的思想和技术路径。法学期刊在实现对数字的良法善治方面可以做出两项贡献,其一,提供数字治理的正义思想。这既包括提供针对社会主体的数字正义思想,也包括提供针对具体社会运行关系的正义思想。其二,形成具体的数字治理技术规范。“技术”既包含数字技术本身,也包含立法技术。法学期刊需要刊发出尊重数字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同时又把人类附加于数字技术的人文属性彰显到最大化的文章。
谢海定副主编分享了对数字法学的理解,以及法学期刊推动数字法学研究之可能的思考。
数字法学主要在三个意义上被使用,第一是作为技术和方法的数字法学,这主要是数字技术、数字思维的法学应用,如数字司法、大数据研究等。第二是作为对象的数字法学,主要是数字领域的法学问题,研究数字政府、平台垄断、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第三是作为研究新范式的数字法学,强调数字时代的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研究数字技术对法学知识范畴基础命题、基本逻辑的影响,如对最基础的权利义务机制、法律价值的影响。
法学期刊可能会在三个方面推动数字法学的研究。第一,要发表优质的研究成果,此外,还可以助力数字法学的研究队伍建设,培养具备交叉知识储备的研究人员。《法学研究》发布过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的青年论坛,希望为数字法学的繁荣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二,推动数字法学的规范化研究。法学期刊在发表优质研究成果的同时,要警惕文章低水平重复、新瓶装旧酒等问题,推动数字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尽可能让真正有创新的、有冲击性的研究发表出来。第三,推动数字法学的体系化研究。体系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就数字法学而言,目前的研究更倾向于具体的问题,也就是作为技术和方法的数字法学以及作为对象的数字法学的探讨。此外,还需要推动各个法学分支学科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强调不同知识储备的相互之间的融合以及催化,强调多元角度、多元方法、多元立场、多元观点的讨论,从而使数字法学的发展、数字技术的运用更顺利。
张守文教授回顾了法学期刊跟数字法学研究的互动关系,并且提出了未来发展的建议。
在学术期刊和数字法学研究的关系方面,张守文教授介绍了北大师生在法学期刊中发表数字法学相关文章的历史,如1983年《法学杂志》发表了龚祥瑞教授和李克强同学撰写的法律工作的计算计划。1985年以后,北大研究生杜飞进等人撰写了信息法方面的论文。他认为,好的期刊需要把握时代的脉搏,体现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建设学术研究的需求,并且要引领法学的发展。同时新兴法律学科的发展,也需要期刊平台发挥连接作者、读者的功能,有效实现知识的生产和转化,促进法治建设和学科发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学术期刊与数字法学是良性互动、相互成就的关系。
就未来的发展而言,首先要加强数字法学的研究,回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带来的变革,回应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发展带来的挑战,回应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治理相关的问题。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数字法学研究需要确立一系列基本范畴,构建基本的理论体系,形成更多的基本共识,从而解决碎片化的问题。此外,数字法学研究跨越了多个学科领域,涉及不同的知识背景,需要进一步推动该领域的系统研究。其次要加强法学期刊的引领作用,对法学期刊在选题和论文取舍方面做出一定的引导,发挥学术引领的作用,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推动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发挥整体合力。
周长军院长介绍了山东大学在推进数字法学研究方面的工作和成绩,并结合实践分享了数字技术助力非羁押监管的例子。
山东大学法学院在2021年4月份申报了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首批创新团队获得立项,该团队名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下的数据应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研究团队与山东大学的信息学院、数据科学研究院、网络安全学院、计算机学院合作建设。山东大学信息学院利用信息技术对重点人群进行监管的试点获得了司法部的认可,并获批科技部的重大专项。创新团队所进行的相关研究包括主持起草《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组织开办了数据法学系列高端论坛。山东大学法学院主编的《人权研究》集刊开辟了“数据权利”、“数据人权”的专栏。在数据法学的研究方面,将推出系列的文丛和译丛。在数字法学人才培养方面,山东大学法学院于2021年开设了法律网络安全专业,山东大学威海校区的计算法学专业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在本科层面开设了计算法学的特色班,采取贯通式的本硕博一体化的计算法学人才培养机制。
对于数字技术助力非羁押监管,周长军院长介绍了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监管方式的数字化情况。实践部门采取的探索包括杭州的非加码APP监管模式、山东东营以电子手环为主的云上监管模式等。借助综合监管平台与辅助监管终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实时的信息传递,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的动向可以及时上传到综合监管平台,监管主体收到平台预警信息以后进行处置。同时,周院长也指出,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刑事诉讼中犯罪控制和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王学栋院长围绕中国石油大学新法科的建设,以及对数字法学的理解做了分享。
中国石油大学的法学是该校人文社科振兴计划重点支持的专业,2011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2018年获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2020年获批能源与法律交叉学科博士点,每年本科生招生规模为60人,研究生规模约为120人。结合学校特色,中国石油大学凝练出了学科融合、知行耦合、跨界整合的能源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方面,获得了山东省第九届教学成果一等奖,在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方面获得了山东省一等奖。此外,2021年获批了教育部首批新文科建设项目,2022年上半年获批了国家留学基金委中俄能源法律人才项目。在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探索方面,曾获批山东省教育改革研究项目,开设了系列讲座,在本科生课程中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学专业必修课,下一步还将做进一步的探索。
在对数字法学的理解方面,王学栋院长认为数字法学是数字科技和法学理论交叉的新兴领域,体现了数字科技与法学的深度融合,不能归类为传统的任何部门法,属于典型的领域法学或者场域法学。数字法学是以数字问题为中心,以数字领域法现象、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领域法学,具有交叉性、复杂性、整合性的特征,是对传统部门法学的一种挑战与革新。数字法学在学科事业上要坚持包容开放价值,打破学科、部门法的壁垒,在研究方法上强调整合互用价值,坚持跨学科,在主线逻辑上要体现论用并举价值,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数字法学问题的认识有两个视角,从法学外部看,需要法学和其他学科共建共享,连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关于数字治理的研究,要融合计算机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跨专业知识和理论。从法学内部来讲,要打破部门法的壁垒,整合各部门法资源,从多学科多视角来研究数字法治问题,从而实现数字问题的多法共治。
申卫星教授阐述了法学期刊对数字法学学科发展的作用,以及数字法学研究中的一些新命题。
申教授认为,期刊的引导对数字法学学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期刊刊发高质量的论文提升了学科发展的成熟度,例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期刊都刊发了数字法学相关的论文,《东方法学》还进行了数字法学系列的组稿,回应时代发展需求。此外,不论是新锐的期刊,还是像《法律科学》这样一些传统的法教义学的期刊,都在推动法律对新兴的数字法学发展做出回应,例如《法律科学》曾先后刊发关于数字经济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的专题系列文章。回应数字法学的发展,这既是理性选择的过程,更是客观的需要。
申教授指出,随着数字法学的发展,可供选题的研究内容很多,既包括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包括数据的权属以及数据的流通、利用规则,还包括平台的治理,特别是现代社会中平台的作用。从功能的角度而言,平台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是经营者,另一方面作为准公共权力的机构,也发挥了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具有准公共权力的职能,所以对其的控制内容比一般的市场主体更多。此外,在人工智能领域里可能会出现自动驾驶的法律问题,如传感器的广泛使用使得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此外,还有与传统的产品责任并不相同的新兴责任形态,智慧医疗的应用等。在司法领域里,出现了如杭州、北京的互联网法院、成都的互联网法庭。在司法领域广泛使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人们获得正义的成本。数字技术一方面提高了正义的可及性,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新兴的问题,对此,需要积极地回应技术带来的新兴问题,使法学与时俱进。
第三单元 数字司法与数字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数字司法与数字社会治理”由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主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孝民副院长、杭州互联网法院洪学军院长、浙江省奉化人民法院汪美芬院长、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申欣旺主任、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郑慧媛总监、美团法律政策田林总监、腾讯研究院曹建峰高级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陆宇峰教授发言。
田孝民副院长的发言主题为“打造自治融合模式,用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审判执行”,他从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监管四个方面,介绍了青岛中院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积极推动信息技术深度嵌入司法工作的经验。
一是聚焦智慧服务。全面推广使用山东移动微法院和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配套研发网上缴费、在线音视频调解等系统,实现立案庭审等29项诉讼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打造网上立案“不打烊”、在线多元解纷供给链、程序启动“一键办”等特色服务,让群众共享数字正义。
二是聚焦智慧审判。坚持制度改革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法官人均办案量大幅增长的新态势作出积极应对,向科技要效能,为法官办案减负增效。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法官办案协作单位信息查询系统,促进事务性工作自动化;通过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事实认定要素规则库和法律适用梳理数据库,实现实体审理智能化;通过特色化平台研发,以智能3D证据管理系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证物数字化、技术比对电子化,以智慧破产管理一体化平台达到破产案件审判提质增效降成本的效果。
三是聚焦智慧执行。主动研发覆盖全市法院的事务集约化系统,打造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操作分级、程序分层”的办理模式;建立“蓝鲨”点对点查控平台,将主要财产信息全部纳入网络查控;建设应急指挥平台系统,与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并与面向当事人的“智慧执行”APP全面对接,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强大技术动能,让胜诉权益加速实现。
四是聚焦智慧监管。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嵌入审判监督功能,让审判管理智能可视。第一,为各流程节点设定合理时限,届满前触发系统预警提示,便于流程管控;第二,推动院厅长监管智能化规范化,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化解,分层设置三项风险因素,系统自动识别四类案件,将违反“三个规定、十类情形”制作列表,让防止干预裁判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第三,积极开发文书评查模块,促进裁判文书质量进一步提高,推动改造建设智慧审委会,为审委会高效研究复杂案件,高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提供技术支撑。
洪学军院长发言的主题是“数字赋能,共治共享,创新引领数字正义,推动新时代数字司法的高质量发展”。结合互联网法院工作实际,就未来互联网司法趋向,他提出以下三点设想。
一要探索信息技术与司法共融新形式,实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的转变。进入数智时代,互联网司法探索路径一是要从以“网上审”为中心转向以“案件”为中心,围绕数字纠纷的内生属性和特征规律,遵循场景化、共享性、互对象化、融合性、预防性、非对抗性等数字思维,推进诉讼制度、组织构架、运行机制的创新和深度变革。二是加快信息技术“数字赋能”和“制度重塑”的功能转向,实现互联网司法由在线化向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纵深推进。三是牢固树立“数据驱动”思维,加强对司法数据的集中化、可视化管理,建立健全面向人、案、事、物多重维度的智慧辅助决策管理体系。
二要坚持需求导向,聚力数字经济普惠共享新阶段。一是通过合理界定数字产权分配机制,推动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优化和激活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驱动作用。二是秉持“科技向善”的治理观,为算法技术应用注入“数字人权”理念,坚持以算法治理构建数字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治理规则。三是在强化对平台自治审查力度的前提下,规范监督平台自治行为,确保其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实现平台自治与法治双向赋能。
三要坚持价值引领,构建网络纠纷协同共治新格局。在“自治”层面,共筑完善平台良性生态运行机制。可通过优化前置调解机制提升平台自治能力,强化其秩序维护职能。在“数治”层面,建立健全数据协同共享机制。着力打造“互联网审判大数据中心”,推动司法数据与政务数据、电信数据等双向互通,并对汇聚的基础数据开展模型分析,构建起多维度当事人画像体系,同时提升对纠纷多发领域、多发行业、多发人群的研判预警质量。在“智治”层面,探索构建网络纠纷数字预防机制。通过深化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将行政监管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纳入协同体系,构建起以金融、版权、电商智能合约等应用为代表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让数字信用在司法链流转过程中发挥最大价值。
汪美芬院长发言的题目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从机器裁判走向智能辅助裁判的相关思考”。她认为,人工智能在当前司法实践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一是自主智能的技术制约,AI应用场景受限,不适合处理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难以实现制度重塑智慧赋能;二是受工业时代司法经验的现实制约,难以形成法院整体适用的知识图谱以实现群体智慧的代际传承。据此,奉化区法院将智能辅助裁判的功能定位从“同案同判”转向“同错不同犯”,通过对在先裁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结构化要素化解析,形成问题知识图谱以反哺在后裁判,从问题案件提炼知识图谱,再从知识图谱反哺后续案件办理,使法官的个体智慧、个体学习成果转化为法院的群体智慧,并实现代际传承。
除了在路径上与传统机器裁判完全思路相反以外,奉化区法院开发的问题知识图谱智能辅助裁判具有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使法官的职责定位由个案裁判转化为规则提炼,从法律专家转化为算法开发者;二是实现了人机协同的智慧司法可行路径;三是真正将法院和法官打造成知识共同体,使每个法官办的每个案件都为之贡献规则;四是真正提升了裁判效果,法院常见案的常见错误将大幅下降,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欣旺主任发言的题目是“算法类证据质证规则、挑战与建议”,他通过两则真实案例,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算法等对象作为数据类证据时,其技术保密的需要和程序公开质证的需要可能发生冲突,平台要胜诉就要披露算法逻辑,否则就可能败诉,这进一步导致以强迫平台披露算法为目的的专业诉讼“黑灰产业链”出现。
为了解决公开质证引发的技术泄密的问题,申主任详细阐释了几种解决路径:一是优化制度规则,例如在公开质证时向法院提交最低限度简要版本,同时将比较详细的解决方案进行附卷;二是促进算法备案,如以向社会公开或者向监管机关备案的算法模型取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三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允许不公开审理,在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符合法院认定标准的场所或地点,对算法技术违规做推演认证,法院在此基础之上作出司法审查。
郑慧媛总监的发言题目是“民事诉讼程序智能化探索”。
回顾诉讼程序智能化的相关实践和理论,她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诉讼程序智能化对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挑战。在智慧司法中如何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以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是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二是技术发展的限制。受制于算法和技术能力局限,法律知识图谱没有衍生性,这导致以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为核心的司法过程和以提炼规律为核心的机械学习的相互适配性存在挑战。三是算法公平以及程序正当性问题。算法决策的高技术性与不透明性使决策者和相对人之间出现了数字鸿沟,同时由于大数据本身的偏差、编程者的偏好,更多风险失误等诸多原因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四是责任承担问题。目前比较多的观点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司法工作者优先承担责任,因为司法工作者与公共利益联系最为紧密,在使用人工智能时还负有监督审核义务,而后续可以向技术开发者和设备制造者进行追偿,但操作细节和规则有待进一步推敲和设定。
针对上述问题,郑慧媛总监也提出了运行智能化裁判的程序构想。首先,针对智能化裁判可能出现程序漏项,从程序设置的维度,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智能审判的适用范围,确立智能审判的程序,将要件事实进行智能化解构,将证明责任和证明路径也进行一个合法的标注,强化相应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从当事人的诉权保护维度,要充分设立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知情权,确定相关的技术开示规则,在智能化程序下确定相关处分权和辩论权的重构;从法官的维度,需要更新法官的自由心证、内心确信和智能法则的规则。其次,建立法律适用约束机制,包括相关的法律解释和利益衡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制。最后,建立相关的司法配套机制来提高技术的保障,包括将阻断智能裁判的系统和产业风险,建立算法监督员等第三方制约机制。
田林总监的发言题目是“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法治构想”,聚焦数字司法,回归数字社会治理。
第一,关于数据权属的争议。从一般意义上淡化数据权属的争议,从规范发展的角度促进各类数据的流通利用,应当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或者根本遵循。为此需要区分两对概念:一是“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限定为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的一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数据则不是法律概念,其概念外延包含了个人信息。二是“公共数据”和“平台数据”,只有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获得的数据可被界定为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数据与公共数据在底层逻辑上存在差距。据此,在外延上,“数据”包含个人数据,平台数据和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中有部分属于个人信息;在形式上,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有可能属于平台数据或者公共数据。
第二,数据是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也是重要的新型社会生活资料,但数据必须流通利用起来才有价值。田林总监援引了日本“信息银行”的相关实践经验,经许可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有资质的“信息银行”,在个人知情同意和参与控制之下,可以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个人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第三方能够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此外,虽然日本也没有从法律上明确数据权属,但通过合同机制来不断推行实务中的数据提供,例如经济产业省制定了AI数据利用相关契约的指导手册,为数据交易提供可参考的模板,减少数据流通利用各方的顾虑和可能产生的纠纷。
第三,数据信息技术不能滥用到限制或者削减法定的基本人权,公共数据应当更公平公正地开放共享。如果企业是为了配合政府执法,落实数据核实的法定义务,应得到免费的公共数据的支持;如果是为了其他数据需求,也应当支持企业通过有偿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公共数据。
曹建峰研究员发言的题目是“数字社会的人工智能治理实践”。
第一部分是对数字正义的解读。他提出,数字正义其实是呼唤人们重新看待法律与技术的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关注,第一,如何用法律规制技术,避免技术滥用或者影响人的基本权利;第二,在交易和纠纷解决中如何体现数字正义,即从规制视角转变为技术增强法律、赋能司法的视角。
第二部分是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实践如何开展的问题。过去十年,AI技术发展依赖于深度学习,下一个十年,行业普遍认同要发展负责任的、可信的人工智能。在科技人文协作的理念下,就如何实现科技创新和科技伦理并重的AI治理,曹建峰研究员提出三条延续的实践进路。一是法律治理,在立法模式选择上,相较于欧盟的统一立法,英国采取的行业分散的监管路径、监管沙盒或者试点、监管指南等方式更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二是经营治理,从管理化、认真化、透明化、教育化四个方面着手,通过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伦理标准认证、技术人员培训等方式,建立内部的治理机制。三是技术治理,涉及将法律和伦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规则的问题,联邦学习、合成数据等可以作为数据隐私的解决方案,通过AI伦理工具服务、科技伦理众包等形式可以改进AI产品和服务。
第三部分是关于人工智能治理的新发展以及对文科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AI治理是法律技术伦理互动的过程,对于兼具法学、伦理学和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相关人才培养既要务实,同时也要具有前瞻性。
陆宇峰教授从三个方面继续探讨了数字正义的话题。
一是数字社会正义原则的变迁。在大数据经济背景下,面向弱势群体进行逆向再分配的分配正义呈现出双重变异。一方面,数字经济倡导数据共享,反对绝对财产权对数据的排他性占有,本身对基于物质占有的分配正义造成冲击;另一方面,要释放数据的生产力,就不得不将数据要素配置给拥有更强算法、更高算力的强势群体,这又与福利国家分配正义背道而驰。严重的结构性不对称业已成为数字社会核心的正义问题。公私部门都在利用智能算法施加日益隐蔽而且无可抵抗的身心控制,以此来攫取超额的统治利益和超额的经济利益,数字法治必须抑制这种信息认知和能力的结构性不对称,恢复社会的批判潜力,防止社会的非正义和数字的非正义叠加形成超级马太效应。
二是智慧司法与正义实现。智慧司法最理想的前景就是从“接近正义”到“可视正义”的转变。但智慧司法目前的逻辑是通过同案同判实现公正目标,面对裁判文书质量良莠不齐,裁判依据公开不足,算法技术局限导致的概率建模难题以及算法的价值偏见和黑箱难题,智慧司法的目标难以实现。更值得思考的是,同案同判究竟是不是我们想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为了展开司法决断思维,智慧司法应当防止裁判者盲从计算推卸决断责任。
三是虚拟世界的未来正义。尽管今天“元宇宙”这个概念富有争议,但是数字技术确实使得每个人可以去创造自己主宰的独一无二的世界。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上的元宇宙虽然带来了信任机制的变革,使得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的政治理念可以落实,但是“超级钥匙”能够通过规则设计对区块链施加一种超中心化的控制,它实际上是比利维坦还要强大的“数字利维坦”,如何驯服它,可能是数字宪法的一个全新任务。另一方面,元宇宙赛道上西方巨头已经发展起来,每一个元宇宙就是一个虚拟国家,应该如何捍卫中国的元宇宙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为维护虚拟国家间的公平正义秩序作出贡献,也是数字法治在未来要面临的重要议题。
闭幕式
闭幕式由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王金堂教授主持,山东科技大学人事处处长诸葛福民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致辞。
诸葛福民教授介绍了山东科技大学在新文科法学建设中的学科优势,依托现有的计算机、数字安全、电子自动化等优势学科,进一步开展网络治理、数据治理、算法治理、平台治理、数据跨境、数字主权、数字人权、数字法治、数字政府、数字司法等领域研究,形成自己的研究特色。为深入推进跨学科、跨领域的系统研究,更好地服务数字中国、数字强省、数字山东建设战略,学校规划建设山东科技大学数字发展研究院,聚集国内学术界、司法界、期刊界和数字企业界专家学者,打造实践融合的数字法治研究国内高地。研究院初步规划的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组建开放式数字化的重点创新团队,聚焦法学、公共管理、计算机科学、大数据计算等学科的专家教师,形成人才聚集效应。二是围绕数字治理、数字主权、数字法治、数字政府、数字司法等内容,形成相应的特色研究方向。三是定期举办数字法学高端论坛系列交流合作的平台。四是创办学术期刊引领学术研究,打造数字法律研究学术高地。五是联合申报数字政府法治化、数字司法等交叉合作项目,实现学科融合。
马长山教授在闭幕致辞中向主办方山东科技大学以及鼓励支持和积极参与本次论坛的单位和领导致以谢意,并针对本次论坛谈了以下四点体会。
第一,新法学的两翼展开。2020年11月,教育部在山东大学召开新文科建设工作会议并发布了《新文科建设宣言》。为了回应这一重大时代变革,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举办“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和“数字法学与数字司法”高端论坛,前者侧重于实践,后者侧重于理论,二者均为每年一届,从而形成了新法学理论—实践的“两翼”,促进新法学的多元互动交流和体系性研究。
第二,泛在化的主题聚焦。本次论坛的主题设定为“数字法学:理论转型与实践回应”,其中列出10个具体议题,涵盖了数字法学理论、数字司法实践、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法学教育、学术期刊与数字法学研究等诸多领域。但对这种多领域的泛在化问题,本次论坛却进行了深度的主题聚焦,如数字法学学科建设、数字法学生产、数字司法创新、数字治理模式等,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共识和学术创新。
第三,横断性的跨界融合。数字法学的鲜明特征就是“横断性”,也就是说,数字法学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知识范围、理论命题和学科划分,以“横断”方式进行深度的体系解构和要素重组,从而跨越文理科之间的传统鸿沟和方法壁垒,在大跨度、多学科的综合利用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本次论坛就是法学界、司法界、实业界、期刊界的“四界”融合,形成横断性的跨界融合研究,推进数字法学的深入发展。
第四,划时代的理论转型。面对数字司法实践、数字法学理论的诸多创新和问题,主要有三种回应方式。一是解释论,主要通过教义解释来应对;二是立法论,主要是通过新兴立法来回应;三是变革论,主要是通过理论变革和法律范式转型来回应。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特别是对变革论所呈现出来的理论使命和时代任务给予了高度关注。这意味着,数字法学必将是一个划时代的理论转型,这有待法律共同体的协同研究和共同努力,促进数字法学的理论繁荣。(肖崇俊、郑驰、曾真)
《数字法治》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