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基础在基层。
2022年8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等总体要求,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与工作机制的完善,市县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举措,组织保障的加强等四个部分,对强化市县法治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意义重大。
江西省芦溪县宣风镇珠亭村人民调解员阳昌绍(中)为珠亭村群众宣讲民法典知识(2021年8月17日摄) 胡晨欢摄/ 瞭望新闻周刊
打通法治中国建设“最后一公里”
作为规则之治,法治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矛盾和冲突,在基层社会具有重要地位。提升市县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实现基层善治的必要路径,是夯实全面依法治国基层基础、打通法治中国建设“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抓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基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制定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均对基层法治建设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基层法治建设是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国家特别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法治中国战略实施以来,相关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深水区、攻坚期,在基层尚存薄弱环节。可以说,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市县,最大的潜力、最强劲的后劲也在市县。
虽然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等众多规划纲要对基层法治均有涉及,但尚显宏观。《意见》的出台,显示出中央强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决心,释放出强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信号,也为基层法治建设描绘了蓝图。
《意见》是党中央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细部署直接推进到基层末端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提升市县治理法治化水平,夯实基层法治基础,补短板、填空白、强弱项,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基层治理和发展的全过程,用法治手段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程度,实现治理效能整体提升,进一步推动市县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突出重点 协同强基
提升市县治理法治化水平,需紧扣新发展阶段的脉搏,围绕市县经济发展、市县社会治理的现状与诉求,其首要前提是明确现阶段市县治理的目标——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前提下推进市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应时刻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明确市县治理过程中的薄弱点,进一步优化市县发展营商环境,激发基层发展活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提升市县法治建设的效能与水平。
提升市县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从稳定、民生这两个维度发力。
一方面,着力维护基层的稳定与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高效化,有效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基层扫黑除恶、禁毒以及打击侵犯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类犯罪的常态化、长效化,维护安宁城乡环境;强化基层治理网格化水平,提升基层安全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未雨绸缪,坚持强基导向,贯彻民生理念,加强民生重点领域法治保障,从促进公共法律网络全流程规范管理、便捷群众诉求,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服务,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等角度发力,系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层级和专业化水平,用法治维护人民安居乐业。
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塘口村民小组,基层法官在巡回法庭审理案件(2021 年9 月17 日摄) 黄伟摄/ 瞭望新闻周刊
基层法治重在全过程
基层治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细碎繁杂,法治化的治理方式可以用规则之力将这些矛盾问题统一在法治框架内加以解决。在微观层面,尤其应将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融入基层治理全过程。
有法可依是前提。善治的前提是良法。依据宪法及立法法等的规定,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具备立法权限,具有重要的补充性作用。
根据《意见》要求,提升市县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在把握立法权力边界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提升地方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从地方立法规划的提出与审议,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与立法听证、民主立法渠道的拓宽以及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监督等方面着力,全面提升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水平,为基层善治提供前提。
依法行政是重点。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关于行政权力行使的基本思路与原则。
根据《意见》要求,提高市县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要对照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制定细化法治政府目标任务、步骤安排和具体举措;依法制定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公开;推动实现“十四五”时期市县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全覆盖;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健全守信践诺机制,严惩失信行为等,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执法必严是关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根据《意见》要求,市县领域执法,关键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问题。推进县(市、区、旗)“局队合一”改革,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依法稳妥科学下放行政执法权限并予以同步配套保障,进一步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及职权衔接体制;强化乡镇(街道)执法指挥及统筹协调职责,放权基层,提高基层执法权限与水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司法公正是保障。司法定分止争,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基层纠纷多发且与人民群众权益密切相关,更需发挥司法解决纠纷功能,实现公正司法。
根据《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公正司法,需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从源头保障诉权;深化司法公开,规范法院庭审、检察院听证、裁判文书等领域的公开事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有序放权与依法监督相结合;强化法院执行效果,强化检察院监督能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扩大法律援助,推进律师辩护、值班律师帮助等方面作出部署,努力提升基层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普法是重要一环。加强法治建设,人民群众需根植法治信仰。
根据《意见》要求,深化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普法宣传,开展宪法、民法典等与基层群众关联性强的法律法规普及,广泛开展基层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创新普法形式及载体,加强智慧普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深化法治乡村建设,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定期联系社区制度,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为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需畅通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三个环节,充分发挥地方和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根据《意见》,提升市县治理法治化水平,需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领导市县法治建设制度和工作机制发挥作用,从市县党委,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三级主体发挥作用,提升党对基层法治的引领力和组织力,推进各项中央部署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市县党委,依法治市、县委员会,乡镇(街道)党(工)委,这三级主体的工作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法治领域需发挥重要作用。
在市县党委方面,《意见》明确了市县党委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市县党委需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加强集体学习与全程培训,提升其法治能力与素养,把握中央部署思路和法治建设方向。另一方面,从规划考核端倒逼市县党委法治服务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市县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作用,进而将中央顶层设计转化为地方法治实践,推动基层法治建设高效落地。
在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层面,《意见》强调切实规范协调其职能作用。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在地区法治中具有重要地位。宏观上,要切实发挥依法治市、县委员会牵头抓总、运筹帷幄、督促落实的职能。微观上,推动落实依法治市、县委员会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合力,完善协调制度机制,协调研究地区法治重大问题,着力推进委员会工作部署的落实。
在乡镇(街道)层面,《意见》指出建立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乡镇(街道)党(工)委的组织领导与协调统筹,明确司法所在基层法治中的职责,挖掘内部潜力,构建起基层治理法治的高效格局。(作者:徐立 张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原载于《瞭望》2022年第38期)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