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至24日,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在杭州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刑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我国刑法学和数字法治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本次会议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协办。为了促进学术交流,特推送部分专题报告和优秀论文,以飨读者。
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全国年会暨数字法治大会专题报告
马长山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回首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进程,一是追赶现代化,二是立足中国化,基本上是在现代化路线上的直线追赶,在追赶中铸造“中国特色”。如今进入数字时代,我国在数字经济上已处于世界第二位,适时提出了“法治中国”“数字中国”发展战略,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做出了系统部署,目前我国属于全球数字化转型的第一方队。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法治进程由“直线追赶”发展到了“换道超车”。其中,我国的数字法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信息法治阶段(1990-2015),包括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智慧法治阶段(2016-2020),包括智慧法院、智慧检务、互联网+政务服务;数字法治阶段(2021—),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出台,以及全国数字检察改革、浙江数字法治系统建设方案、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等,因此,2021年堪称“数字法治元年”。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数字法治实现了从工具到目的、从赋能到能动、从局部到一体、从技术到权力的系统转型,在平台架构支撑、数据要素赋能、算法辅助质效的基础上,形成了三大核心机制。
一是平台运行机制。在“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户”的数字政府理念下,打造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的政府平台,在传统的契约论之外,加持了双边论,形成了平台主体、供给主体、需求主体交叠互动的平台范式架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职责是随时随地提供各方所需的信息,公民能够掌握解决国家和地方层面问题的必要技能,从而强化公民赋权和激发创新,也促进了跨区域边界协作治理、跨层级纵向整体治理、跨部门横向协同治理、跨公私领域合作治理等跨界治理创新,形成一种政府、社会与公众之间点对点、立体式、即时互动的治理模式。在“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业务流程再造、组织架构重塑、诉讼制度变革”的改革战略下,打造了从“接近正义”迈向“可视正义”司法平台。司法过程不再局限于物理上的结构性设置和实体运行,而是从场域化走向了场景化,附加了数字化的意义展示、体验分享和“可视正义”。当事人可以远程临场,以非同步的方式完成诉讼,实现超时空的“错时审理”;庭审过程由封闭单一、机械受动的“面对面”场域化,转变为灵活自主、多相界面、情境互动的司法场景化。在案件办理上,支持全流程在线审理,办案全过程智能辅助,审理信息全方位在线公开;在监督管理上,实现重点案件自动化识别、标签化处理、节点化控制,建立智能化、自动化、精准化监管机制;在诉讼服务上,形成多功能、集成性、智能化、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模式;在平台载体上,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使司法运行从线下走到了线上,转向了开放的、包容的平台模式,消解了因物理时空条件局限而导致的正义实现难题,使物理意义上的“接近正义”迈向数字意义上的“可视正义”。在传统的分配正义之外,加持了数字正义。但是,这些平台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在平台交错与兼容整合、技术外包与公民参与、一体办案与分工制约、执法司法效率与直接言辞原则等方面,应该做出更多的探索和完善。
二是数据业务机制。伴随着“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的快速发展,数据业务已成为数字行政和数字司法的重要领域,大大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数智水平。复杂的案件被转换为可以存储、计算和分析的数据,对其中涉及的人财物、社会关系和规则程序进行全要素的模块化、可视化构建,呈现出越来越丰富的正义价值。数智治理有利于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发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根本性的改变,从而促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和数字法治建设。但是,数据权属、数据类型、数据利用等相关法律问题和社会风险日渐上升。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共享过程如果没有或者不能遵守基本的数据安全“红线”,人们将难免受到无限的数据透视和隐性控制,公众的人格尊严也将遭遇严重的危机。此外,各级政府、各业务领域打造一体化平台,其好处是“一网打尽”、统一高效,但过于强调党政司法一体化,就很容易忽视基本的规则和程序,产生数据信息权力集中的现象,使得宪法法律规定的分工制约关系受到弱化。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界限模糊,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数据处理范围、目的、方式、程序的适用,也会对权责划分、协同效率、数据安全产生影响。无感监控、穿透性执法、大数据扫黄等等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如何做到比例相称、权益平衡,就是一项重要的时代任务,需要遵循以下衡量标准:一是不再局限于“物理时代”的正义判断和权利观念,而更多地按照数据分享与控制的数字发展规律,确立保护与利用并重、包容审慎的主导原则,维护数字化服务中的平衡互惠和权利交换,从而反映和展现数字正义价值。二是遵守数字行政所“必要”“必需”的底线边界,防止“技术赋能”名义下的超范围、超限度、超强度的数字权力扩张。三是恪守科技伦理,确保公平公正,尊重数字人权。
三是算法决策机制。数字法治的关键是自动化执法司法,其初衷是在“制度铁笼”之外,打造出新型的“数据铁笼”,用以关注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然而,其运用事实上并没有那么理想。在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中,从技术赋能走向了技术赋权,信息革命以强大的技术变革力量,创造出以往物理时空中从未见到过的巨大虚拟空间和数字利益,消解了传统的权力合法性理由,政府、商家和民众的利益博弈很多都超出了现有法律框架和范围,各方竞相把这些利益和空间转化成为自身的权利。对于政府而言,技术的权力化可能演变成一种超强的监控形式,在数字时代多元化、扁平化和去中心化背后,权力扩张的倾向却在涌动,公民自由和权利难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缩与控制。政府/社会的二元结构也转化成政府/平台/社会的三元结构,平台成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守门人”。平台拥有庞大的权力资源和能量,突破了权利空间而迈向了权力领域;它们立足于社会又高于社会,不同于国家却与国家相关联,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主角。在政府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政府对外发包、购买服务,而科技公司、头部企业等参与平台建设,它们通过平台设计、算法设计、平台管理、数据分析、技术维护等方式,能够或隐或显地参与行政决策、分享部分行政职责,从而形成扁平化、分布式、节点性的行政结构。这样,行政结构已不再是政府与公民之间那样简单的对应关系,而是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重交叠互动机制。无论是算法行政、智能司法、还是平台算法决策,都需要纳入数字正当程序,使权力规范透明地运行,有效解决算法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促进算法公开性、可解释性、可责性的落地,并建立公民知情权、异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的保障机制。
事实上,无论是现代法治还是数字法治,其核心都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遵守规则和程序。这就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律体系,探索适宜的数字正当程序,落实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保护数字弱者权利和数字人权,培养数字公民能力,维护数字正义,从而打造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贡献中国的数字法治方案,促进全球数字法治共同体的形成。
来源:中国报道
编辑: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