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逸菲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五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伦”,指人际关系,“伦理”,指人际关系应有之理。中华法系是典型的伦理法,它的特质是注重亲情伦理。就具体内容而言,中华法系中的伦理原则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礼法并用、慎刑恤罚、三纲五常、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废疾减免、亲属互为容隐等等。
其中,亲属互为容隐,也称为亲亲相隐、同居相为隐,大家可能都不陌生。亲亲相隐,首先由孔子提出:
《论语·子路》记载,一次,叶公,就是春秋时期楚国军事家沈诸梁,和孔子说:“我那里有个坦白直率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就告发他父亲。”孔子不以为然,回答道:“在我们那里,坦白直率的人和你们不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率就体现在这里面。”
孔子评价,父亲、儿子为彼此的过错隐匿,“直在其中矣”,这里的“直”可以做两种理解,一种是性情直率、率真,一种是品格正直、公正。不过,不论作何种解释,孔子都肯定了亲属互为容隐乃人的天性,应当得到支持与鼓励。
至汉代,汉宣帝一纸诏书,将亲属互为容隐正式作为一项法律,确立了下来。到了唐代,关于亲属互为容隐的规定是最完备,也是最成体系的。
如《唐律疏议》规定,凡是同居或者有服制的亲属犯罪,都允许容隐。“同居”是指同财共居,只要有共同的财产,生活、居住在一起,就允许容隐。服制,是中国古代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制度,根据亲属关系的由亲及疏,分为斩衰(cuī)、齐衰(zī cuī)、大功、小功、缌(sī)麻五等,所以又称为“五服”,这五服亲属犯罪,也允许容隐。
至于容隐的方式,不仅包括不告发犯罪,还包括藏匿、包庇犯罪,以及给亲属通风报信,帮助他逃脱官府的抓捕,这些都为唐律所允许。不过,牵涉到危及王朝安危的国事重罪,自然就不在容隐的范围之内了。
除了上述类似总则性的规定外,《唐律疏议》还在各分则篇目中落实了亲属互为容隐的具体规则。比如,不仅藏匿亲属不视为犯罪,藏匿亲属的同案犯也不会受到处罚等等。
可见,唐律有关亲属互为容隐的规定内容完整、体例科学,反映了唐代高超的立法水平。唐律最大程度地肯定了亲属互为容隐的合理性,鼓励民间习亲亲相隐之风气,这是道德和法律相互渗透与融合的结果,体现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精神。
唐律的条文,而后也为中华法系各成员国所承袭。如,日本法典《大宝律》《养老律》,朝鲜法典《高丽律》《经国大典》、越南法典《国朝刑律》《皇越律例》中都有关于亲属互为容隐的规定。
在中华法系的诸多伦理原则中,一些原则过于封建保守,比如“三纲五常”等等,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已经消亡,也没有延续适用的必要。但是,亲属互为容隐、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废疾减免这三项原则,对于现代法治的建设仍有重要借鉴意义,值得我们传承和创新。
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我国港澳台地区及日本、韩国、越南的刑事法律在“亲属特免权”的设计上,仍然规定以“同居”作为基本条件之一,也体现了中华法系亲属互为容隐的某些特征。除了容隐外,我国《刑法》在刑事责任、对弱势群体予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以及死刑适用问题上,都体现了老幼废疾减免的人伦精神;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尤其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这一“常回家看看”条款也延续了保护鳏寡孤独的人伦精神。
可以说,法律对人性良善的认可,对人伦关系的尊重,既彰显了法律的隐忍,也体现了法律的价值。人伦精神的传承和发展,是各民族朴素的道德追求,也是各民族法律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我们在现在与将来的法治建设中都将行进到底的使命与任务。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中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