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凡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
(原文作者:张顺《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二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提到民本思想,我们可能会问,当下我们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是民本思想吗?确实如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就是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民本思想,并结合了近代以来的国情,而焕发着勃勃生机。
那么,民本思想是如何产生,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事实上,在上古时代,我们非常熟悉的,大禹因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就是贯彻民本思想的典范,大禹也因此得到了后人的钦佩。此外,原始社会末期形成的禅让制,要求以民意为基础,推举部落首领,也体现了原生质朴的民本思想。而这种以民意为基准的推选理念,跨越了千载岁月,在当下的选举制度中,依然熠熠生辉。
不过,这些事件,只是在事实上体现了民本理念。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真正确立,还要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诸侯争霸,礼崩乐坏,王权衰落。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儒家学派的代表荀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在以往的政治关系中,君往往处于雄、刚、强、先的一面,而民往往处于雌、柔、弱、后的一面。但这里,荀子将君比作舟,将民比作水,水既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意味着君和民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水是舟的沉浮之本,同样,民也是君的依托和基石。
这个比喻,堪称古代民本思想的典范。因为它在维护君主制的基础上,没有强调臣民对君主的绝对服从,也没有强调臣民的单方面义务,而是从君主自身出发,对他的品行提出了要求。我们参考孟子提出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言论,也可以直观看出,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下,虽然也推崇君主制,但君主并不是可以任意妄为的,因为只有仁慈、有德的君主,才能定国安邦。其中反映的民本思想,逐渐发展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历史进程。
那么,君主应当如何为政,才能体现良好的品行,体现自己顺应天命呢?我们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点:一是施行德政,也就是将德治落实到国家政策的各个方面;二是顾惜民命,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避免擅意乱断的刑罚;三是矜恤老幼,主要目的是关怀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四是注重仁孝,以维系家国同构的亲情社会;五是轻徭薄赋,以缓解农民的经济负担。这些为政理念,都体现了传统封建法制中的民本精神。那么,反映到中华法系中,具体有哪些制度措施呢?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从法律史的角度看:君主施行德政,首要表现就是恤刑慎杀,我们说的汉文帝废除肉刑、北魏孝文帝废除死刑连坐制度,都是施行德政的表现。而为了顾惜民命,减少冤假错案,案件的复查制度也至关重要,始于西汉的“录囚”制度,就是要求皇帝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再次审理已经判决的案件,以达到平反冤狱、考核判案质量的目的。此外,统治者施行的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政策,可以通过按人口进行土地分配的均田制,以及按人口进行收税的租庸调制,这些具体措施得到体现。
民本思想,是中华传统法文化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而历史就像一汪川流不息的活水,在当下依然流淌着源源活水。在中国现代法治化进程中,民本思想背后传递的,如爱民如子的人文情怀,依然可以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得到继承和发展。
这具体表现为,民本思想不仅可以为法治化建设提供精神范式,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价值规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人民至上的理念提供思想借鉴。如同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我们的法治建设要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这一人民至上的立场,始终体现出民为邦本的民本思想,体现出本固邦宁的历史智慧。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