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华
《中华法系之精神》第一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现象。不仅包括人们对法的看法等等的法律思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法律制度,对违反法律乃至犯罪之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的法律设施,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还包括非正式的法律现象,如规范人们行为的风俗习惯,宗教规则,团队章程,一些机构的规章,甚至一般民众的是非善恶观念,等等。
中国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公元前2000年左右夏王朝建立时即已产生。其内容也很丰富,如以君主集权为特点的政治观,以等级制、德主刑辅为主的社会治理观,以三纲五常、尊老爱幼为基础的家庭伦理观,以及天人合一的自然观,等等;在法律制度方面,有以“五刑”“十恶”“八议”为特点的刑法制度,以追求无讼以及调解为特点的纠纷解决制度,以及以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为标志的对执法、司法、监察机构之精心设计;等等。
在4000余年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最伟大成就,就是发展出了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涌现出了许多精雕细刻的律学作品,形成了执法护法的律家精神。这些,在今天都仍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限于时间,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其中的法典化成就,即智慧叠加的律典体系。
法典化,在中国就是律典化,从公元前5世纪《法经》开始,中国就开始了法典化的道路。到了唐朝,由于周边国家对唐律的学习与模仿,中国的律典体系也外溢到了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家,形成了中华法系。《法经》由春秋战国时代魏国的李悝所编纂,虽然已经失传,但传世文献如《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以及明代董说所辑《七国考》等,都对其有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按照这些文献的记叙,《法经》一共有6篇:《盗法》和《贼法》,规定了侵犯财产和人身的犯罪行为;《囚法》和《捕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审讯;《杂法》,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拾遗补缺;《具法》,类似于今日的刑法总则。《法经》为后世成文法典的体例和内容奠定了基础。
公元前4世纪,商鞅“改法为律”,在秦国对《法经》进行删减和补充,创造出了详密系统的秦律。汉承秦制,萧何以秦律为基础,编纂了《九章律》。此后,经过魏《新律》、晋《泰始律》和《北齐律》的进化,至唐律面世,终于使中国的法典化成就达到当时的历史顶点。
唐律泛指唐朝时期颁布的律典,著名的是永徽律。我们今日所见之唐律,就是对永徽律的官方注释书:《唐律疏议》,它和法典具有同等效力。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02条。
《唐律》中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宗法人伦原则、等级特权原则、恤刑原则以及教育刑与威吓刑并存原则,规定了从婚姻家庭、田地赋税,到犯罪刑罚、追捕审讯等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一部百科全书。
《唐律》的影响很广,古代日本的法律,就源自《唐律》。如701年完成的《大宝律令》,718年施行的《养老律令》,等等。古代朝鲜在高丽朝成宗初年(891年)颁布的《高丽律》,睿宗二年(1470年)颁行的《经国大典》,其体例和内容,也受到了唐律的影响。而在古代越南,公元15世纪以后出台了一批传世法典,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483年颁行的《国朝刑律》和1812年颁布的《皇越律例》,其体例和内容也吸收了受唐律影响的《大清律例》的许多内容。
以上古代中国与日本、朝鲜和越南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显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而中华法系,以及法典化,则是中国法律文化所绽放出的一朵艳丽的鲜花。
《东方法律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中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