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出台了多项环境保护政策,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执法不断加强,环境类犯罪率逐步提高。污染环境罪是常见的环境类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在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改动,扩大了环境污染物质的范围,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裁量范围,加大了其罪的处罚力度。
污染环境罪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方面较多,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多为单位犯罪,司法实践中辩护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一、污染环境罪相关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同时也修改了部分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门槛。
202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中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了入刑标准;还将刑罚标准提高至七年以上,并列举了四种适用标准,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罚力度,完善了环境资源法益的保护。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6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III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辨析
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客观要件:
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必须造成了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主体、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条件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更改后在主观方面有一定的提高,《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原有规定作出修改,此罪从过错责任原则到带有严格责任性质的过错推定原则,从过失犯到承认存在间接故意的主观方面;在客观方面从结果犯演变至行为犯,不要求一定发生结果,而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入罪门槛。
在司法实务中,污染环境罪可能会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发生竞合。
通过“威科先行”平台检索“污染环境罪”,显示相关裁判文书共21971篇,2011年~2022年各年案件数如图,呈现出逐步上升而后下降的趋势,2019年达到峰值,2020年后大幅度下降。
近年来为达成双碳目标,推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2020年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的罪刑幅度进行加大调整,各单位及公民对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在污染环境罪相关检索结果中可以看出取得了较好成果。
三、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化工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被告人胡文标系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系标新化工公司生产负责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在明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为污染环境罪与他罪发生竞合时提供了指导性裁判。
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了当污染环境罪与他罪发生竞合后的处理方法。修改后的刑法三百十八规第二款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定程度上说污染环境罪属于轻罪,其判决结果总体上相比较起也较轻,但近年来各方面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本罪的量刑裁量权得到提升,加大了本罪的惩罚力度,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案例二:【典型案例】(2021)沪0118刑初238号
【基本案情】
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经理谢继华,负责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事宜。2019年4月起,谢继华经朋友介绍结识李松松,在明知李松松无危废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两人约定由李松松至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私下收购危废废料桶和一般固废,李松松卖予他人后给予谢继华好处费。截至案发,谢继华、李松松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已非法处理大废料桶3386只、小废料桶4565只。
2020年8月,李继国在无相关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金路XXX号经营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废料桶并通过渗坑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排外环境。同年8月底,李松松将从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私下收购的小废料桶卖予李继国,因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李继国未及处理便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继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李松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李继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四、禁止被告人李继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松松与被告人谢继华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处置盛威科(上海)油墨有限公司的大废料桶3386只、小废料桶4565只,其中与被告人李继国共同非法处置被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料桶3.44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继国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且已造成土壤污染,该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三被告人共同非法处置的3.44吨危险废物,三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而未及处理,系犯罪未遂。
案例三:(2020)沪0118刑初733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朱宗礼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XXX弄XXX号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打麻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镍、铬等污染物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东南侧渗坑,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XXX弄XXX号场所内生产设备及渗坑中废水进行采样。经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检测,生产设备内废水总镍含量1.16mg/L,总铬含量3.93mg/L;该场所外渗坑中废水总镍含量1.09mg/L,总铬含量1.23mg/L,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规定的总镍(0.1mg/L)、总铬(0.5mg/L)的排放限值。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宗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宗礼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的污染物中重金属镍超过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宗礼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代为支付了涉案场所的环境综合治理修复费用,有利于涉案场所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有效恢复,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并在家属配合下预付了环境综合治理修复费用,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确有悔罪表现,要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无悖,法院予以采纳。
四、司法实务中出罪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1)构成要件方面
考虑当事人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若不存在主观故意,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不构成此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辩护中可以从此方面进行着手,首先考虑当事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部分污染环境罪案件由行政违法案件转化而来,客观上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进行考量,具体考量当事人行为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是否达到法定入刑标准。
(2)就自身行为进行补救
若为单位犯罪,可以争取合规不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流程时,企业可以积极向检察部门提交合规承诺,争取合规整改的机会,尽力消除不利影响,以获得相对宽缓的处理结果或是不起诉处理。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若已经进入立案程序,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争取宽缓的处理结果。
律师团队介绍
陈志华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陈志华律师自2005年1月起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企业常年法律服务,主要服务内容为:公司制度建设、合同审核、协助员工管理、协助对外商业谈判等;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企业经济诉讼;企业劳动仲裁/诉讼;专利无效/侵权代理;商标流程代理;商业秘密、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维权代理。
李 瑾
海华永泰合伙人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刑法学硕士。2005年首次执业,在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为多家外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新设、分立、合并、股权变更、转让、重组项目等法律服务。2007年从事审判工作。2020年6月辞去公职,加入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崔雯兰
海华永泰律 师
2019年1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代理、劳动争议处理等业务。
王田田
海华永泰律师助理
2022年6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致力于知识产权及民商事方向的法律服务与研究。
张登素
海华永泰团队实习生
现就读于上海政法学院监狱学专业。主要学习与研究刑事方向法律实务。
《法务参考》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