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4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共同发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联合主办,《东方法学》《政治与法律》《探索与争鸣》《浙江社会科学》《江海学刊》《求是学刊》《学习与探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的第三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研讨会成功召开。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
主旨演讲实录
第一单元主旨演讲,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翁跃强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数字化改革实践》为题,从数字检察的理念、工作模式、工作方式,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几个方面,作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数字化改革阐述。并提出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数字检察是要求检察官在办案的过程中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中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应用数字关联技术挖掘拓展未来检察,从而推进溯源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刘峥以《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及理念变革》为题,从司法实践层面谈及数据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刘庭长提出,技术变革引发了数据保护的新需求,数据纠纷的司法实践又推动了审判理念的发展。如同我们正在经历并追寻的“中国式现代化”,数字化转型无疑是它的重要表征,适应数据保护需求的审判理念也将是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特征。首先,从目前来看,数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个人信息、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我国对上述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建立不同的权利边界,人民法院采取程度不同的管控与规制,兼顾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其次,数据权益保护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层面,保障数据利用的伦理底线与安全,私法层面,更注重平衡数据利用各方的利益,激发数据的潜能。第三,人民法院在办理数据权益纠纷案件时,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司法导向,技术中立与技术伦理兼顾的基本准则,前端预防与末端治理融合的基本要求,积极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可靠的数字生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以《信息技术司法应用的几点体会》为题提出,第一,司法裁判是最不能容错的职业,故只能将成熟的信息技术应用其中,不能将正在办理的案件作为提升技术水平的试验品。第二,目前成熟的技术优势在于信息传输功能,应当在实际应用中注重与诉讼规则的高度融合。第三,现代信息技术与人的智慧各有所长,应当在司法应用中紧密衔接,优势互补,切忌轻言替代。第四,司法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接受、应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水平存在很大差别,应当运用多种信息化手段,以契合实际,服务全体人民的司法需求为目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程曙明以《数字检察的浙江实践与展望》为题,分享了浙江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成效。他提出,数字检察的本质是改革,关键是贯通,目标是促进社会治理。因此,要深刻把握数字检察改革的本质规律,健全完善数字检察贯通融合一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努力打开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功能价值的新空间,坚持检校合作推动形成数字检察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法学理论体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阮祝军以《略论数字检察建设的整体性思维》为题,分享了上海检察机关数字检察方面的实践。阮专委提出,对数字检察的认识应该回归于数字中国建设大局,数字检察的内涵应该基于检察监督的检察权,数据赋能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检察机关适当定位。数字检察统一于各项检察职能,包括检察业务的管理、保障检察行动等方面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数字化转型。阮专委同时分享了上海数字检察在整体性思维和系统构架方面的一些探索。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教授以《数字法治的边界》为题发表主旨演讲。他提出,在数字化转型的历史进程中,数字化相关技术及其应用带来的对既有法律制度规则的冲击或改变是历史性的变革,技术的介入、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既有制度体系的变革,拥有先进的、前沿感知能力的法治系统会对它作出自适应性的积极回应,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对这种历史性的变革做出了自适应性的积极回应。
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裁卢勇以《合规数据流通交易赋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为题,提出上海数据交易所倡导的理念是,数据交易需要在合规的场景下推进,“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合规”指数据获取的来源合规、数据加工处理的合规,整个交易流程的合规,这是非常关键的基础保障。“无场景不交易”指任何一个数据的需求方到平台获取数据,需要有一个对应的场景,数据产品需要解决一个具体的业务问题,不是为了数据而买数据,而是买了数据要解决业务的痛点、场景,这是推动数据交易落地的指导思想。
基调演讲实录
第二单元是基调演讲,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主持。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院长翟寅生以《人工智能与人民法院知识共同体的构建》为题阐述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与探索实践。他谈到目前智能司法方面遇到的瓶颈和短板,指出目前新的思路是,从原来畅想机器替代法官,到现在的智能辅助审理,并对反向路径具有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展望。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朱敏明以《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实践路径和价值考量》为题,从个人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的利用与保护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朱院长提出,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逐渐成为了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数据、算法、平台等相关案件逐年增多,如何合理地划分数据的权益归属、明晰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边界,引导经营者通过加强自身的规范经营等方式形成良性的竞争,是当前司法实践所面临的课题。朱院长同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以数据的安全治理为基础,推进个人信息权益的配置;二是以提升质量和效率为目的,推进企业数据权益配置;三是以开放共享的理念为核心推进公共数据的权益配置。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绘以《互联网司法保障数字人权的逻辑展开》为题,结合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工作谈及对互联网司法保障人权的一些思考。从广州互联网法院实践来看,田院长认为互联网司法对数字人权的保障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构筑弥合数字鸿沟的司法基础设施;其次,通过探索推进技术向善的司法规则体系,保障数字人权;最后,建立打破数字孤岛多元共治模式。法院也正致力于从中心化的控权者逐渐转化为生态体系的赋权者。以互联网司法治理的聚合效应,链接起分散的数字孤岛,推动数字人权治理目标的实现。
淘宝天猫商业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申欣旺以《数字法院建设:现状、困境与再出发》为题发表演讲。他提出,数字法院建设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观念和制度的问题。过去十年基本完成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但数字化刚起步。数字化有其客观标准,数字化的本质是最小颗粒、特定化,机器可读。数字法院建设的理想图景是:第一,司法服务普惠化,便捷、低成本、触手可及;第二,司法体系平台化;第三,司法能力多样化,裁判以外的工作尽可能社会化,以分工促进法官减负;第四,司法语言的大众化。
京东集团法律合规与知识产权部科技法律合规负责人郑慧媛以《数据交易与数据确权的实践探索》为题,从一个企业探索出业务的角度提出开展数据交易业务的难点和挑战,第一,数据确权存在困难;第二,数据定价和平撮合存在困难;第三,高价值的数据往往难以交易。她同时指出,数据交易产业需要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应努力探索数据确权和交易的新模式,释放数据的要素价值。
云帐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内容产品部总监张海豹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商事主体资格认定研究》为题做报告。他提出了四个层面的思考,第一,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力身份,能够更好地发挥新业态稳就业促发展的价值;第二,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备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第三,完善商事主体的资格认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充分就业;第四,中国式现代化是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希望司法机关和法学界继续关心关注新就业形态,指导研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商事主体地位的可行性。
(实录整理:昌录仪、赵一萌)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