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律师智慧的结晶,一个好案例就是一张律师、律所的“名片”,展现着律师和律所的核心竞争力。近30年来,海华永泰在诸多领域不断突破,承办的不少案例在专业创新方面颇具特色,有的甚至具有行业标杆价值。
“海华永泰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自启动以来,吸引了众多律师团队的积极参与。经过激烈的角逐,第一阶段的评选已圆满落幕。
本次评选活动亮点频现,竞争异常激烈,充分展现了海华永泰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卓越实力。在众多优秀案例中,各地海华永泰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精湛的辩护技巧和卓越的案例分析能力脱颖而出。我们可以看到海华永泰的律师们以匠心守初心、用热忱铸坚定,凭借着精益求精、不断创新的专业服务态度,不断追求卓越、自我革新,探索更多的可能性。
经评委会公平公正地打分评选,“海华永泰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入围奖”已汇聚产生,这些案例不仅代表了律师们的智慧结晶,更是海华永泰核心竞争力的有力体现。以案促学,以案释法,让我们一览本次荣获“入围奖”的优秀案例,通过这些丰硕法律实践和办案成果的展现,共同营造一场律所专业建设的“奥斯卡”盛会。
民事争端解决入围案例
(排名不分先后)
01 中泰信托与广州富力集团等借款纠纷案
案例简介:
该案系公司人格否认典型案例。中泰信托与广州富力集团、西安富力以及宝鸡郭家崖等借款纠纷一案,一审上海金融法院确认了借款方宝鸡郭家崖的还本付息责任以及担保方广州富力集团的担保责任,但并未支持最具偿还能力的西安富力因滥用股东权利而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使得胜诉判决难以执行。作为二审代理律师,张兴德律师团队对一审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论证。对西安富力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关键问题,拟定了细致的代理思路,在除了一审提交的股权关系的证据之外,亦竭尽所能搜集提供了其与借款方公司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等大量补充证据,并从对方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证据瑕疵,找到大量关联交易的事实。二审通过两次庭审,最终上海高院根据九民纪要有关人格否定的规则改判支持了中泰信托要求西安富力对逾亿元的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 代理团队介绍 /
张兴德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张兴德律师为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专业建设及规范委员会负责人。执业领域:公司与商事、并购与重组、诉讼与仲裁及航空法律事务。张兴德律师曾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复旦大学,先后获得工学学士、法律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并取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张兴德律师作风严谨、敬业善谋、精通法律,其带领的团队为众多客户提供常年及专项优质法律服务。张兴德律师亦兼任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及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02 徐某某共有纠纷案
案例简介:
被征收公租房的承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之子与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约定将征收补偿利益作出分配,签署家庭协议。签约后,其他在册人员要求承租人付款,承租人拒绝。签订家庭协议的在册人员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张滔律师团队代理承租人应诉。一审中,承租人主张其他在册人员中,一位(原告)从未在房屋内居住,是空挂户口,一位(被告五)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应享受征收补偿利益。而家庭协议为无权代理,对承租人没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认为家庭协议中,承租人之子构成家事代理,故承租人应当支付给家庭协议各方金额不等的补偿款。承租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以事实查明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认可承租人的观点,认为其子并无代理权,所签协议不能约束承租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代理律师介绍 /
张滔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张滔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对于争端解决,张滔律师能够快速解读出争议双方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核心争议焦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针对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张滔律师善于事前制订诉讼策略,提前作出预判并提供应对方案。就诉讼的利弊分析,张滔律师善于从战略的高度辅助委托方作出符合其诉讼目标的决策。张滔律师代理各类仲裁、诉讼上百起,出庭数百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张滔律师精通仲裁规则和诉讼法,合理使用程序法的规则,为委托方争取权益。
03 解某诉朱甲、邱乙、朱丙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被告朱某甲等将其从村里租来的土地及其自行建造的违章建筑物,一次性的转售给原告解某,解某一次性支付对价55万元,并按年支付土地租金。《租购协议》另约定,在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该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原被告双方共同按比例所有,原告得70%,被告得30%。后该土地上的违章建筑被责令拆除、土地被收回,并给予补偿款96.16万元。补偿款由被告朱某甲等占据,拒绝与原告解某分享。承办律师代理原告解某主张被告朱某甲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补偿款标准,支付原告70%的补偿款,而被告朱某甲等主张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并支付其租赁期间的土地占用费等。
/ 代理律师介绍 /
王智远
海华永泰律师
王智远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主攻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擅长深入分析研究法律问题,利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理性推论的方法找到争议案件突破口,为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参加工作六年以来,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事务的实践与研究,办理过近百件诉讼案件及非诉业务。撰写《破产重整投资人的程序参与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获得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第四届山东破产法论坛论文评选三等奖。
04 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4日,原告方驾车前往山顶观雪景,该处有被告方风力发电机,原告女儿不幸被风机上掉落冰块砸中头部死亡。当地乡政府及派出所组织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2022年2月5日,被告支付了丧葬事宜等费用6万元。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9349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民法典新创设的“自甘风险规则”作为认定责任的关键,且将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进一步具体解释,从传统球赛等典型“文体活动”扩展到爬野山,最终法院未受“死者为大”观念干扰,旗帜鲜明的确认被告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我方代理人基于人道主义,促成对方撤回上诉后和解。
本案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一等奖。
/ 代理团队介绍 /
廖苇
海华永泰长沙办公室律师
廖苇律师1987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1990年执业,1994年辞职创办律所,2002年至今为湖南农业大学客座教授,系长沙仲裁员。参编全国大学统一教材《法学概论》,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前后担任湖南广播电视厅、香港真兴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继宗
海华永泰长沙办公室律师
吴继宗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执业。先后为湖南省地震局、长沙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了长沙天心区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见证、长沙天心区新宇社区等公共法律服务。
05 某制造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
朱某的民间借贷案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雄邦公司与合润天成公司订立两份《模具采购合同》、一份《多功能智能泡茶机开发合同》,合计总价款312000元。朱某系合润天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隐名股东,第一份合同由朱某签字并双方加盖公章,其余合同及所有债权文书均只有朱某签字,没有合润天成公司公章。一审中朱某自认案涉所有合同雄邦公司均已履行完毕,其代理合润天成公司系有权代理。一审经四次开庭后仅对第一份合同效力予以认可支持,其余所有合同及债权文书均认定为朱某系无权代理。后承办人代理雄邦公司提起上诉及二审,二审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予以改判,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了雄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代理律师介绍 /
朱瀚中
海华永泰昆明办公室律师
朱瀚中律师,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就读于云南大学管理系,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云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从事秘书,劳资,统计等工作。1995年至1999年在云南省经济管理学院教书。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证。1999年9月至2021年2月在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执业,系行动所的合伙人,期间担任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主任10年。朱瀚中律师精通法律,会计,税务,金融,管理学。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中房地产,建筑,人身损害,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朱瀚中律师团队现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民商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
06 某供应链公司诉季某及某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江苏某供应链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同时季某某对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信托受益权清偿的债权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登记为信托受益人所需的所有文件,并配合管理人在指定日期办理信托受益权受领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信托文件。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且信托文件签署完成后,该债权人在本次重整范围内的对应债权清偿完毕。江苏某供应链公司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受领了信托受益权。根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破产重整方案中对有担保债权的处理方案及相关的定义和解释,破产重整计划中特定债权人(同意破产重整方案且已经受领了信托财产份额的)债权已经清偿,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 代理团队介绍 /
袁晓敏
海华永泰南京办公室律师
袁晓敏律师现为民主建国会会员、南京律协刑事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袁晓敏律师团队依托海华永泰南京办公室成立,袁律师在总结多年来丰富的涉企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诉讼办案经验基础上,致力于打造一支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的专业化、一体化和品牌化的一流律师队伍。团队成员在商事争端解决、破产、婚姻家事、刑事等领域拥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团队注重从实际效果出发,针对不同案件情况设计合理的应对策略,结合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07 某投资企业诉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开放合作协议》,就某地块的开发、建设及后续经营进行约定。在协议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对合作协议及协议履行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确定了甲公司诉求的合理性,同时针对在一审中出现的证据不足的问题,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后对关联查封案件的材料进行了调取,最终以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按约为甲公司办理丙公司(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且出现违约提供丙公司资产作为其余子公司解除法院查封的担保的情况,使二审法院对案件做出了实质性改判。
/ 代理团队介绍 /
郑海华
海华永泰温州办公室副主任
郑海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学士。2016年前曾在体制内任职,2016年后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温州市律协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社会任职,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多年,在刑事、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叶雨晴
温州办公室律师
叶雨晴律师,海华永泰温州办公室专职律师,2021年至今从事法律服务,参与办理过各类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并在企业合同合规审查领域拥有大量实务经验。(海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