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海华永泰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赵长青、柳楠律师分别代理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涉“热流道喷嘴”商业秘密侵权案,分别成功入选100件典型案例的“加大保护力度案例(第27号)”和“服务对外开放案例(第85号)”。
01“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
海华永泰赵长青律师代理的“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确权民行交叉案,获评“最高院知产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加大保护力度案例”案例(第27号)。本案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及其具体适用,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在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认定,山东瀚霖通过利诱获取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该商业秘密建立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线并进行生产经营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此背景下,围绕凯赛公司所拥有的长链二元酸相关技术秘密和专利,山东瀚霖及先后使用山东瀚霖生产线的关联公司仍持续不断地实施侵权行为。本案即为双方之间的后续一系列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之一。
在先的生效判决中已经认定,瀚霖公司生产线的相应生产工艺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随后恒基公司和归源公司先后租赁了瀚霖公司的生产线来进行长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本案中,法院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现场勘验结果等,最终认定恒基公司和归源公司侵权成立。其中,凯赛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案两审程序中一共提交近60份证据,并从固定侵权样品、检验侵权样品、证明恒基公司和归源公司并未变更瀚霖公司相关生产工艺等多种角度进行了尽力举证。
【裁判结果】
延续了一审的胜利结果,二审判决结论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恒基公司和归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及其具体适用,曾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对三方面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在案证据充分表明,原告对于前述事实已经履行其举证义务。故本案中发生证明责任转移,即由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长碳链二元酸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但本案中,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的方法不同或者不等同于涉案专利方法,因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各项事实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关系,并非彼此独立,适用上述规定确定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专利方法的事实属于法律推定事实,这就要求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就各自所需证明事实的举证充分程度和举证难度,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整体判断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
承办律师简介
赵长青
海华永泰律师、专利代理师
赵长青律师为上述“长碳链二元酸精制工艺”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之一。
赵长青律师曾经先后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具有长达十多年的专利审查、复审、无效以及行政诉讼经验;随后进入律所工作。
赵长青律师同时拥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在化工、材料、化学、生物医药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所提供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和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专利侵权的行政查处等诉讼业务;以及专利申请、专利文献检索、专利稳定性分析、技术自由实施分析(FTO分析)、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知识产权尽调项目等非诉法律服务。
02涉“热流道喷嘴”商业秘密侵权案
海华永泰柳楠律师代理的涉“热流道喷嘴”商业秘密侵权案,获评“最高院知产法庭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之“服务对外开放案例”案例(第85号)。本案涉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以及关于商业秘密使用的认定。
【基本案情】
马某模具公司是世界相关领域的龙头企业,自2000年初进入中国设厂开始,不断扩大在国内的投入,获得当地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科学技术进步奖、隐形冠军企业等荣誉,拥有大量相关领域产品的设计、生产的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经营秘密。
2018年起,马某模具公司发现存在昆山洛某电子材料公司等企业生产、销售马某模具公司独有的产品,遂向当地市场监督进行举报,并委托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代表其进行商业秘密维权诉讼。
【裁判结果】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协助马某模具公司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一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二审中,均取得了胜诉判决,要求各被告停止使用马某模具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以及关于商业秘密使用的认定。最高院在二审中明确了秘密性的举证规则,认为保密措施的要求应当具有相当性与合理性。在商业秘密的使用方面,最高院指出,除了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外,对于商业秘密的改进型使用、消极使用同样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使用,即使最后生产环节使用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也应当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本案判决有效的维护了马某模具公司的权利,增加了该企业在国内进一步投资的信心,马某模具公司的国外总部也从考虑撤资转为了追加投入,目前马某模具公司已经成为该集团全球最大的加工中心。
承办律师简介
柳楠
海华永泰律师
柳楠律师为上述案件马某模具公司的一审、二审代理人。柳楠律师专注从事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长期为境内、外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规划、管理、行政保护、诉讼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著作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