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研究为视⻆(21JZD002)
(课题主持人:徐汉明,课题组成员:李辉 孙逸啸)
一、撰写背景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与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社会治理领域呈现出人民群众利益诉求集中、安全风险复杂多变、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基层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社会治理能力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生活环境诉求不相匹配等阶段性特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谋划推进,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关乎社会治理、平安建设、法治社会的重大举措,并围绕为什么、什么是、怎么样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形成了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战略、新举措,型塑了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范畴体系,构成了体系完备、结构严密、内容丰富、具有鲜明哲学方法和成熟实践面向的理论体系,堪称“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新阶段新征程,以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总体战略目标的如期实现,须始终坚持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根本指导地位,致力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阐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并以这一理论为根本遵循,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理论价值
习近平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性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东方补充模式基本原理的原创性贡献,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新境界;开拓了后发式国家创造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创造人类减贫史、城市快速崛起新奇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空间;开创了以中国式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人类治理文明新形态的新途径。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
(一)为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理论引领
当前,我们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变化,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跨越交织交汇的关键时期,亟需伟大的思想理论引领全党全国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努力奋斗。聚焦于社会治理领域,我国既面临“和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不优,政府效率和效能亟待增强,城乡发展差距拉大,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增加,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诸多绕不过躲不开的社会矛盾。这要求我们必须自觉坚持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为遵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造更加稳固、更加长远、更加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以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服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对于引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其根本保障在于型塑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恰的社会治理法治具体制度,体现了“制度相洽”“实践相洽”的双重逻辑,呈现出“以法治保证国家安全”“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以法治促进社会和谐”“以法治加强网络治理”的四重逻辑,构建起国家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生态空间治理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九个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彰显出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优势效能。
(三)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方法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具有独特的理论品质,展现出哲理厚重的辩证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问题导向的改革思维、守正创新的发展思维;展现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政治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性、坚持遵法据理的法治性、坚持统筹兼顾的系统性以及坚持胸怀天下的世界性等特点;呈现出鲜明的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总体特征;蕴含了鲜明的辩证方法,阐释了民主与专政、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稳定、维稳与维权、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政策与法律、活力与秩序、法治与德治、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国家认同十大辩证关系。
(四)为建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提供行动指南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兴学科。建构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统筹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位阶下,加强法学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学科等学科建设的同步发展。由此,须在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引下,着力破解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等实践难题,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道路的辉煌成就创新性总结,对中华民族数千年治理文明的优质基因创新性挖掘,对新时代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新鲜经验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从中凝练基本命题、提炼出标识性的核心范畴与学术概念,全力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型塑科学完备的学术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教师队伍建设,回应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对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四型”卓越法治人才的急迫需求。
三、主要特点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其萌发、形成、发展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法治实践之中,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发展过程,呈现出马克思主义发展观辩证思维过程的动态发展样态,并始终处于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人类治理文明“中国之治”新形态的时代最前沿。
(一)聚焦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习近平指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提出了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命题,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她不仅填补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空白,而且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具体而言,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作为21世纪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始终与马克思主义经典原理一脉相承,始终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同气连枝,展现出深邃的理论价值、历史价值、实践价值。
(二)阐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理论方位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逻辑看。治国理政既包含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又包括治党治国治军;既包含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又包括建设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方方面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现了“中国之治”的东方文明大国独特智慧。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阐明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从理论逻辑看。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工程;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之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者体现为“元体系”与“分体系”的逻辑关系,只有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置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元体系”之内综合研究,才能为理解和阐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谋定方位、厘准范围,才能准确把握这一原创性理论体系的萌发生成发展的轨迹特征,进而牢牢把握其重大原创性理论的核心要义。
(三)梳理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发展过程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萌发于习近平在正定工作时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孕育于其在厦门、宁德、福州工作时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依法管理;发展于其在福建工作时推进依法治省、在浙江工作时全面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深化于开探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实验;成熟定型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主政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全过程;实现了对县域、市域、省域,东方大国国度等从地方到中央螺旋上升式治理实践的科学发展及其理论升华。
(四)诠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科学理论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之形成和发展集历史逻辑、制度逻辑、理论逻辑、时代逻辑于一体。这一理论体系的基本命题与科学内核集中体现在: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基本原理”“政治保证”“顶层设计”“实施方略”“重点领域”五个维度出发,型塑了包含原理论、原则论、规律论、保证论、宗旨论、地位论、布局论、互动论、全球论、格局论、体系论、民主论、网络治理论、基层治理论、城市治理论、边疆治理论等十六个原创性经典观点,构成了科学完备的理论体系。
(五)展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引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功能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对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引领,即:实践标准,提出社会治理公正文明的内在要求和社会治理活力有序的外在要求。基本原则,提出始终坚持党对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合作共治、综合治理。实践方式,提出完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加快构建社会治理协同体制、统筹社会治理纠纷解决机制、持续畅通社会治理参与机制、依法加强网络综合治理。
四、结构内容
《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由徐汉明教授主持,徐汉明教授、李辉博士、孙逸啸博士共同撰写,总字数共计48.9万余字,由绪论、第一至第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绪论
主要诠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的逻辑结构,指导地位、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的研究径路等内容。
(二)第一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系统梳理习近平从正定、厦门、宁德、福州、福建、浙江、上海贯彻党中央政策方针开展社会治理法治的实践探索,展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萌发、形成、发展的全过程。
(三)第二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科学体系
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基本理论、实施保障、方向道路、推进方略、重点领域五个方面提炼涵盖十六个经典观点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四)第三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鲜明特色
归纳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理论品质、基本特征与科学方法,揭示其理论品格和鲜明特质。
(五)第四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制度效能
基于“以法治保证国家安全”“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以法治促进社会和谐”“以法治加强网络治理”五个维度,呈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所型塑的制度体系,凸显其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效能。
(六)第五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实践面向
从基本原则、实践标准、实施方式三个方面阐释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引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磅礴伟力。
(七)第六章: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时代价值
集中展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等治理法治基本原理的理论价值;对中华文明数千年社会治理优秀法治文化基因创新性挖掘并诠释其历史价值,以及引领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价值。
本课题得到了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徐显明教授、江必新教授、王守安教授、吴汉东教授、王利明教授、马怀德教授、齐文远教授、公丕祥教授、付子堂教授、郑成良教授、张新宝教授提出的具有高屋建瓴与指点迷津的独特学术意见,得到了知名专家徐李孙、周爱兵、徐青森博士、徐柏才教授、黄文艺教授、汪习根教授、秦前红教授、陈柏峰教授、汪世荣教授、姜公映高级编审、方世荣教授、张智辉教授、谢鹏程教授、姚莉教授、梅夏英教授、郭立新研究员、孙佑海教授、熊文钊教授、蒋惠岭教授、潘红祥教授、哈正利教授、李学保教授的悉心指导,实务专家唐汇西博士、张相军博士、杨剑波博士、邓思清研究员、吴永发,金鑫博士、彭胜坤博士、吴旭明、雷爱民博士、梁莉博士、项金桥博士、姜锵博士、吕松峰博士、匡茂华硕士、周泽春博士、刘克强硕士、廖旭硕士给予大力支持。在此代表课题组对他们致以谢忱!
武汉东湖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副院长张荣教授给予了大力支持,为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专业讲师皮婧靖博士参与研究,承担了“社会治理域外比较研究”的任务,因本课题结构限定未能将其研究内容纳入其中,对其作出的创造性学术研究成果表示感谢。
本课题研究过程中始终得到相关专家学者与管理人员的热情帮助与关心。为此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办高利红教授,研究生院胡弘弘教授,法学院张德淼教授、张宝教授、李俊教授、杨洪教授、武乾副教授、魏怡然副教授、张申鹏,国家治理学院陈实教授、李芳、吕瑞,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副主任周凌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徐立教授、郭泽强教授、董少平教授;科研部李小平教授、王博、赖思源,社科院石智雷教授;大数据研究院院长张虎教授、韩爱华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杨凯教授,新疆大学庄汉教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周征远博士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伍席芳博士生,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林必恒副教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落志筠教授、耿立峰博士,《中国实践》融媒秦前松主编、西北师范大学丰叶博士,武汉学院王玉梅副教授、武汉体育学院张乐副教授,湖北经济学院赵清博士,湖北省社科院申政助理研究员、孙红玉助理研究员、杨中艳助理研究员表示感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副研究员徐晶副教授,社会治理法学专业讲师叶强博士、徐凯博士、邵登辉博士,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中心(研究院)院长助理徐凤明、汪洋硕士,综合管理部部长谢陈硕士,科研秘书韩瑞杰、郑亚琪、赵浛、华亚颖、付玉等积极支持一并感谢。
本课题研究过程中,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生谢欣源、呼斯乐、伊力夏提·艾合麦提、张家豪、李承霖,硕士生梁亚朝、彭锐等积极参与收集资料、有关章节部分内容的初稿撰写、打印校对等辅助工作,对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感谢。
徐汉明 于2024年3月25日
《中国实践智库》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