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这些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务院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列举的500项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许可并不在列。
近日,农民李某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为临河区白脑包镇农民,农闲期间靠收购玉米赚些“活钱儿”。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并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经群众举报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除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外,法院判决的另一依据是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依《条例》,申请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此外,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还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只有获得粮食、工商两个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粮食收购与销售。
一名北京检察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非法收购玉米涉及到国家粮食安全,可能引起物价哄抬。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足以定罪。同时,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及本人实际情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已经“非常轻”了。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方鹏并不认同。方鹏认为,无证无照经营不等于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方鹏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些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国务院第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列举的500项行政许可。经南方周末记者查询,粮食收购许可并不在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也认为法院判决于法无据。曲新久表示,目前,除对石油的定性有特殊争议外,国家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主要限于烟草、食盐、药品。而农民收购粮食仅属于行政违法,只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那位农民朋友的行为并无刑事违法性。认定有罪,判缓刑、免除刑事处罚都是错误的。”曲新久说。
作为法院判决依据之一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4年。《条例》出台前的几年,国内粮食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十分突出,粮食种植面积与粮食产量均急剧下滑。然而12年后,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条例》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值得反思。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刘颖曾在文章中表示,对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总体趋势是利用经济杠杆推动粮食流通的市场化,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放宽对民间粮食经营的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也认为,粮食收购许可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后,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郑风田对媒体表示,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应予废除。废除后,只对粮食收购进行登记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