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在大量私募基金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基金清算难以推进的背景下,本项目主办律师经过对基金的全面尽调,制定了诉讼和非诉相结合的清算策略,通过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一般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特殊性规定,形成了服务于强制清算的自行清算方案。
通过自行清算,除了对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等一般性清算事务进行处理,还明确了国有参股的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同时结合私募基金的特殊规定,制定了实物分配的财产分配方案。对处理国有资产投资的私募基金清算具有典型和借鉴意义。
一、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某国有参股私募基金清算项目
2、项目时间:2022年-2023年
3、承办律师:李玉英、倪志刚、黄圳鑫、张洪波
4、项目亮点:本项目属于国资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项目,律师工作主要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明确国资参股非控股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清算流程
该基金系国有公司参股设立的合伙企业,除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履行AMBERS系统清算流程外,还根据国有资产投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性创新基金等有关国有公司退出的规定,履行相应流程,并根据基金的合伙协议制定了基金清算的工作计划,保证合法合规推进清算。
(2)与失联合伙人取得联系
与其他基金存在同样问题,工商登记的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后,并未通知基金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该工商登记的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失联,而该合伙人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无法联系,主办律师通过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相关律师、法官等多渠道与该合伙人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联系,并实现良性沟通。
(3)非现金分配方案的制定
因基金剩余财产无货币,只有投资标的公司的股权可以供分配,为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快速退出,制定了以股权资产抵偿债务,并以股权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该方案已经通过对清算无异议的合伙人的同意。
(4)促成签署债权人会议和合伙人会议记录
基金的债权人会议和合伙人高度重合,为提高清算效率,主办律师决定同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和合伙人会议,并在前述合伙人变更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促成该合伙人代表出席会议,并在会后签署了会议记录。
二、案件详解
1、项目概要
该基金系由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07年9月组建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子基金,该基金设立时管理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在经营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自行清算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因与异议合伙人就清算及剩余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的重点转为为推进基金的强制清算受理和受理后的强制清算做准备。通过主办律师协调,参会合伙人就会议议事规则、清算人工作报告等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中需要债权人和合伙人表决的非异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创造性采用分配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剩余资产分配,使得合伙企业无需历经冗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其名下股权的程序即可完成清算,从而实现委托人目标。
2、处理思路
因为项目涉及国有资产投资退出以及可能存在的异议合伙人,主办律师在承接本项目后,认真研究,与委托人讨论,确定了合法合规、参考强制清算规定的要求,从严制定清算工作计划,主要处理思路如下:
(1)清算工作应合法合规
主办律师进场前,在只有基金名称的情况下,先通过检索研究确定基金国有参股性质以及中基协AMBERS系统清算流程,并检索了国有资产投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性创新基金等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资退出的规定,进行了关于国资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退出相关的法律研究和分析,同步就必要问题对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咨询。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基金清算的工作计划,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一目了然。
(2)与失联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
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系某私募基金,而该有限合伙人(某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过变更后未通知基金办理工商登记,其新的基金管理人因存在较多纠纷处于失联状态,主办律师通过多方了解,通过该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与前述有限合伙人的新基金管理人的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该案主办法官、该基金投资的标的公司等多渠道努力,最终与新的管理人代表取得联系。
(3)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合伙人的处理方式
在召开合伙人会议过程中,合伙人临时提出新的意见的情况下,主办律师临危不惧,分析会议局势,通过分步、分议案、分内容的方式与该异议合伙人进行讨论并确认其每个细分内容的意见,为后续自行清算的推进或强制清算的启动创造有利条件,并将各合伙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形成债权人和合伙人会议记录。
同时,主办律师在会议后仍积极与上述异议合伙人保持沟通,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反馈清算人的意见,该意见在后续强制清算中,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4)确定实物分配方式及分配定价
主办律师依据证监会2022年7月8日发布的《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相关规定,开创私募基金清算以股权作为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分配方式,不再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获现金后进行现金分配,区分一般的合伙企业清算。
根据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评估,按照评估值确定待分配股权的价值。
(5)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可能存在的潜在纠纷进行核查
主办律师进场后,首先通过制定尽职调查清单收集资料、现场核查、访谈等方式对私募基金进行尽职调查,以便了解清算工作重点和难点,便于制作清算人工作报告、财产分配方案等文件。
重点核查基金募、投、管、退全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分析资金募集、对外投资、投后管理等环节的过程性文件,梳理合伙人诉基金管理人以及合伙人通过合伙人派生诉讼诉投资项目的债务人等案件材料,分析基金内部和外部重点疑难问题处理方案,避免各方损失扩大。
(6)审查确认债权并清理债权债务
1)梳理基金的对外债权:
① 关于投资项目产生的债权:
通过人民法院法院裁判将股权投资转为债权,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外债权进行清收;同时区别于一般的合伙企业清算,主办律师还需关注投资者以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赔偿损失的合伙人派生诉讼风险。
② 关于其他债权
通过梳理基金的银行流水,与历史上基金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沟通退费事宜,最终成功退回部分费用,解决前期清算费用不足的问题。
③ 追缴出资
存在其他合伙人未实缴出资的问题,通过发送催缴出资的相关函件的方式催缴出资。
2)对外的债务
主要是应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因基金管理人和国资合伙人存在纠纷,经过多次统计、协调,确定最终管理费金额。
3、实务建议
通过本项目的清算,主办律师建议:
(1)私募基金尤其是地方产业基金筹备阶段应聘请专业机构设计基金结构、审核基金合同,而非直接使用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合同模版,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定制适合基金投资人退出的机制和清算规则。
(2)投资项目时,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履行适当性义务。
(3)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及时披露投资项目情况、基金运营情况,结合基金本身的财务状况,对于触发回购条款的投资项目,如有必要,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基金投资人提出合伙人派生诉讼。
(4)投资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清算。鉴于强制清算启动难度大、周期长、清算管理人的管理费高,建议私募基金尽量选择自行清算,为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建议聘请专业的清算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自行清算阶段应合法合规,以解决潜在纠纷为宗旨,避免引发各债权人、基金投资人之间的纠纷。
海华永泰证券业务委介绍
证券业务是海华永泰重要的传统核心业务,其细分领域包括:境内外上市(IPO)、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再融资、新三板及区域股交中心挂牌、公募及私募基金、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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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是海华永泰证券业务委员会的核心业务,海华永泰已成功协助一百多家企业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助其中多家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股票及并购重组。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海华永泰曾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评为“完成挂牌项目最多律师事务所”。海华永泰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勤勉、尽责,也赢得了客户的尊重与认可。
海华永泰是基金法律服务的领跑者,参与了大批基金的设立、备案、合规审核、股权投资等业务,还参与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重大事项变更等,并以卓越的能力和优异的表现获得业界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海华永泰不但在传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领域有不俗的表现,在私募房地产基金法律服务领域也一直是创新者和开拓者。
海华永泰亦协助各类上市公司客户、国企客户、民营企业客户完成了众多公司债券发行业务,包括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亦包括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等各个业务类型。
资产证券化交易复杂,涉及各方的当事人众多,海华永泰凭借多年的经验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善的法律服务程式,提供从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系列的链条式服务,成为证券业界成绩斐然的佼佼者。
海华永泰破产业务委介绍
在破产清算与重整领域,海华永泰于2015年1月正式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批破产管理人名册。截至目前,海华永泰已承办百余件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强制清算案件,涉及国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类型,涵盖了包括房地产、建设工程、石油、新能源、互联网、餐饮、文化传媒等众多行业,其中不乏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海华永泰破产团队经过多年实践经验与理论探索的积累,已实现了职业化、专业化、公司化转型,在破产业务领域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所承办的案件、衍生诉讼多次获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上海破产法庭“年度典型案例”等重大荣誉。
海华永泰承办过的重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类)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案、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案、上海金山卫汽摩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上海中东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案、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案、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上海金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永远二十一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案、上海超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上海项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破产重整类)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案等。
在承办破产管理人案件之余,海华永泰依靠自身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作为债权人、投资人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破产、困境重组案件及特殊机会投资项目,包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某资产管理公司重大重组案、某商业地产项目特殊机会投资等重大纾困、化债类项目,始终以极高的专业水平服务相关客户。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李玉英
海华永泰律师
项目主办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李玉英律师具备多年拟上市公司法务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在上市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私募投资基金、投融资等领域具有丰富项目经验,曾多次深入参与重大项目,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治理、债券发行、公司投融资、私募投资基金(证券类和股权类)、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诉讼仲裁等法律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结构的设计、尽职调查、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以及交易的交割、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李玉英律师具备项目策划、组织、协调等全面的业务能力,能够根据客户及实际情况,提供优化、高效、全面的综合法律服务方案。
倪志刚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项目指导律师,系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监事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委员会委员、东亚破产法协会常务理事、不良资产联盟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数十年,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在海华永泰担任专职律师期间,倪志刚律师专注于破产清算、重整法律服务,同时为上海及周边地区各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大型金融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在金融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与清收、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诉讼及执行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成功案例,其中各创新型案例曾先后被收录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上海法院案例精选》。
张洪波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项目协办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证券业务部门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张洪波律师具备多年外资公司法务部和律所工作经验,在长期执业过程中,在证券、公司与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经验,曾深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收购兼并、公司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提供的服务包括交易结构的设计、尽职调查、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以及交易的交割、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张洪波律师擅长通过对适用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以及中国的商业环境和实践做法进行全面而且富有前瞻性的分析,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张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作风严谨,认真负责是其工作风格。
黄圳鑫
海华永泰律师
项目协办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涉外卓越法律金融人才实验班,获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开始作为专职律师执业至今。黄圳鑫律师专注于破产清算与重整、公司并购重组、民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对于破产案件处理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参与承办企业破产案件超七十件,其中包含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国有企业强制清算等重大项目。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