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咨询报告课题项目:1000名决策者咨询服务行动计划(项目编号:ZXBG2024008)
关于湖北省法院系统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2020-2023年)全文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明确提出“营商环境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明确要求政法机关“要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具有鲜明哲学方法与实践面向的理论体系,堪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系列论述”。这要求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服从服务于建设强国、实现民族复兴伟业的大局,以高水平执法司法质量和强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促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奋力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湖北省委和最高法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在大法官游劝荣院长的带领下,湖北省法院系统结合实际,于2020年1月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据调查,该制度坚持从“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和健康发展”出发,对审判机关审理民商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关涉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恰当的审判执行时机和司法手段方式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努力把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刑事、民事(破产)、行政审判与执行领域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的配套制度,从制度安排与程序运行层面形成“过程控制、节点监督、持续改进、全方位保护服务”市场主体的制度体系,努力营造“争诉输赢靠制度不靠人情,评判对错靠法治不靠关系,裁判公正靠证据不靠人脉”的公正文明司法环境。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施行4年以来,湖北法院提升审执质效进步明显,市场主体诉讼成本有效降低、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该制度先后获评湖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案例”“湖北省政法改革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社会治理创新十佳案例”,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推广到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施行。202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全国30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做法,以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湖北经验入选。
近期,湖北省法院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本基地在前期调查研究、跟踪评估的基础上对该制度源起、运行、成效、前景进行评估。我们认为,湖北法院系统推行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其实践效果良好,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论述的重大成果,是新时代奋力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大创新,也是司法机关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创造财富的市场主体提供公正司法不可多得的典型,值得学习借鉴。现予以刊载,以期复制推广。
一、源起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亦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
(一)法治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集聚资源要素的磁场,过去国家或区域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拼投入、拼规模、拼政策优惠,现在更多则是拼创新、拼服务、拼法治环境。早在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不仅揭示了良好营商环境之根本,而且对法治各个环节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方方面面的制度安排,如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产业结构、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社会信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统一大市场,等等,但这些制度安排最终都将汇聚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上——“法治”,法治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
法治之所以是衡量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尺,是因为只有法治才能维护商人最看重的因素——交易安全。任何商业投资都是面向未来的冒险,不确定性无处不在。在面向未来的决策中,行为预期是一切问题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营商环境能为绝大多数理性商人提供相对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那么商人就能从众多不确定因素中对未来做出相对准确的预判,如此才可趋利避害,捕获更多交易机会。历史的经验表明,在人类社会众多形式的社会规范中,唯有“法治”语境下的法律规范才能给社会公众提供最大程度的确定性行为预期。立法者经过民主程序预先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法律规则,正是商人对不确定的未来做出预判的基准,规则越清晰、越可信,商人的行为预期也将越准确、越稳定,商业交易也将越安全,市场也将越繁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二)良法善治是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散的保障
然而,作为最好营商环境的“法治”,不仅指形式上依法而治的状态,还包括实质上良法善治的价值。“法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被总结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项内容。“科学立法”在形式上奠定了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规则基础,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则是法律实施过程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当所有人都信赖法律会始终如一地得到实施,则“全民守法”的局面会自发形成。因此,良法善治是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收益与风险分散的保障。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科学的司法理念、能动的裁执方法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是践行良法善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
正确的司法理念是确保司法工作总方向不偏离的“牵引机”。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为目标,在审判执行中防止就法律讲法律、就程序走程序、就办案而办案。刑事审判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要树立谦抑、审慎理念,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民商事审判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要树立利益衡平理念,以公平原则矫正法律关系,以利益衡平考量司法效果。行政审判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要兼顾合理性审查,处理好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的关系。执行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此外,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要坚持便利高效、定分止争的理念,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讼累。
能动的裁执方法是突破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教条性理解,追求实质正义的“压舱石”。例如,在面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时,司法审判应尽量进行“穿透式”帮扶,努力将司法活动对其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对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在案件事实查明方面,应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运用方面,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在执行方面,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权人时,要注意“速度”,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在中小微企业作为债务人时,要注意“温度”,查封中小微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
高效的工作机制是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法治获得感的“助推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人民法院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鼓励支持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前移关口,参与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选择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细化案件识别标准,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对于简单案件,提升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对于复杂案件,根据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适配最合适的程序及审理方式。对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民商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问题,要优化审判管理流程,堵上流程中法院内部立案后移送、上下级法院之间案卷移送、审理过程中审限扣除,以及判决后送达等各环节对期限管理的盲区和漏洞,实现对审理期限的闭环管理。对执行工作,可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评估制度是促进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
为了加快培育科学的司法理念、能动的裁执方法,优化高效便民的工作机制,2020年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评估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正式确立。
《评估规定》共11条,明确了七类应当实施评估的涉企案件,包括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的后果的;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经济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等情形的。其要求,在立案阶段,要认真审查企业材料,全面了解争议焦点,对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初步评估,要根据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引导其选择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以及督促程序等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保全阶段,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保全措施。审理阶段,重点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坚决杜绝就案办案、机械执法。执行阶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重点对执行行为的方式、强度可能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司法公开时,重点评估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造成的影响,避免公开行为给诚信经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在审限管理上,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拖瘦”“拖垮”企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涉企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并不意味司法在执行法律中具有可变性,而是表明通过经济影响评估,将采取更符合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社会震荡最小和社会损耗最低、公平理性的司法措施;在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实现平衡;既坚持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司法的善意文明;既发挥司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又发挥司法的服务保障作用;将司法行为是否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判断标准直观化、明晰化,为审判人员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方法指引,有利于实现在相互关联和互相合作前提下的共生共赢,使纠纷得到公正理性的解决。
二、推进
(一)机制化:专项行动“四张清单”有序推进
湖北高院连续四年将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纳入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任务清单”,要求各级法院作为“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出台实施方案,细化具体举措,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压实“责任清单”。分片区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专项督查,持续纠治落实评估制度中的不担当、不作为和形式主义问题,明确“督导清单”。修订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对排名靠后的3个中级法院、10个基层法院院长公开约谈,持续优化“考核清单”。
为保证“四张清单”落实落地,2021年,湖北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并整治年底不立案、随意扣除审限、超标的查封等26项突出问题;2022年,对全省13个市(州)中级法院、4个直属法院开展17场拉练检查,对落实评估制度不力等营商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和验收;2022-2024连续三年对营商环境考核排名靠后的3个中级法院、10个基层法院院长公开约谈,以考核督落实。此外,湖北高院主动对接省政府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和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建立营商环境投诉联动工作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诉的落实评估制度不力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转交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办理,四年共成功办理问题线索57件。2023年,全省法院在专项行动“四张清单”的高位推进下,涉企案件在线评估率已达到99.48%。
表:湖北法院2020-2024年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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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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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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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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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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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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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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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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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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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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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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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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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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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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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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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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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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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湖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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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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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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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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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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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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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全省中基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排名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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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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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2]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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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2022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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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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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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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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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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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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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全省中基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排名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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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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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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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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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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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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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2023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湖北法院2023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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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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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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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全省中基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排名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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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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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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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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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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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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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升级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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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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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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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2024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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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化:审判执行工作指引细化评估标准
在《评估规定》明确了应当实施评估的涉企案件类型和评估流程的基础上,湖北高院还制定了规范刑事、民事(破产)、行政审判和保全、执行行为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形成“1+N”制度体系,为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提供了制度保障。
1、涉企案件财产保全重点评估保全范围和保全措施
2022年5月,为规范涉企案件财产保全工作,湖北高院制定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全指引》)。《保全指引》共有13条,分别从保全工作的原则和理念、保全立案、保全标的额确定、保全担保审核、保全财产价值估算、超标的超范围保全认定标准以及投诉渠道、财产保全相关工作机制等方面统一工作标准与尺度。其主要亮点有:
一是,从源头确保保全的精准性与科学性。《保全指引》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在办理保全案件中,要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解决因财产估值标准不一导致的不规范保全问题,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的保全发生。
二是,统一了超标的、超范围保全的认定标准。《保全指引》第六条规定,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同时明确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这一规定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超标的保全认定难、标准不一等问题。
三是,要求善意、灵活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指引》第七条要求法院善意选择被保全财产类型,严防申请保全人恶意申请保全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第八条要求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应根据被保全人申请适时变更被保全财产,兼顾双方利益;第九条要求法院在实施保全行为后应充分发挥保全财产效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上述规定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柔性,力求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与减轻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不利影响中寻求平衡。
四是,加强财产保全立审执衔接。《保全指引》第十一条从保全裁定制作、续行保全、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实施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各方面细化制度设计,畅通工作机制,防止各部门之间因职能不清晰相互推诿造成保全工作效率低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涉企刑事案件重点评估羁押必要性和财产查控措施的必要性及适当性
2021年8月,为弘扬审慎谦抑、理性平和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湖北高院发布《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刑事指引》),明确了承办法官对涉企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评估职责,要求更审慎地审查羁押必要性、财产查控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和“活封”“活扣”查控措施。其主要亮点有:
一是,明确了对涉企人员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对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敏感性、群体性涉企案件,严格实行双报告机制,在向上级法院层报的同时,一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后续府院联动化解矛盾打下基础。对涉案企业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可能对当地经济产生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要求受案法院与作出羁押决定的检察机关共同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列举了7种应当采取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情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减少因对涉企人员进行羁押而影响涉案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对涉案企业财产查控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审查。严防企业因财产被不当查控造成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对确需查控的,严格区分权属、范围,把握采取措施的时限和方式,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就财产查控提出的书面异议,在1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答复;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立案后7日内主动了解涉案人员的财产线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严格把握涉企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严禁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防止因错误认定对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3、涉企行政案件重点评估被诉行政行为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2021年10月,为统筹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力优化良好政务环境,湖北高院发布《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试行)》,评估方式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行政案件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影响营商环境,以及影响营商环境的程度、表现形式、后果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评估内容主要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诚信、不作为、乱作为等三个方面进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影响”“一般影响”和“无影响”三种情形。评估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表》,以实现提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风险的作用。
4、涉企执行案件重点评估执行财产范围和执行措施
2021年9月,为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湖北高院发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执行指引》),通过34项具体举措全面加强对涉企执行案件的制约监督,要求人民法院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力促各方执行当事人双赢多赢共赢。其主要亮点有:
一是,要求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执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强制执行案件时,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执行标的与查封财产价值。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需要拍卖、变卖的,应当在30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优先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需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的,应当督促评估机构在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申请延长期限的,依法从严审查。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执行财产的4种具体情形。
二是,要求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明确规定了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的5种具体情形,避免被执行财产权益或价值贬损。明确规定了无争议执行案款尤其是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应于到账后5日内发放。明确规定了符合有关撤销或屏蔽失信信息法定情形的,应当立即撤销或屏蔽;无法立即撤销或屏蔽的,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三是,要求审慎采取惩戒措施。规定了4种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的具体情形。同时,创设性地规定了惩戒措施宽限期制度,规定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具有系受自然灾害或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主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享有其他正在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宽限期,以及其他应予宽限期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1至3个月的宽限期。
5、涉企破产案件重点评估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企业和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
2021年11月,为简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压缩破产案件办理周期,帮助无重整价值的市场主体实现快速出清,湖北高院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
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7种因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件简单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以及4种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情形。湖北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尤其破产清算案件)时,应首先评估破产企业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降低破产成本,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利益。
2023年12月,为尽最大努力满足市场主体在强化破产保护、挽救危困企业等方面的需求,湖北高院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预重整指引》),探索在预重整程序中统一重整识别的具体标准,引导有挽救价值和一定重整可行性的危困企业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妥善化解债务危机,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预重整指引》的特色亮点之一在于,探索在预重整程序中对企业“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一定重整可行性”进行初步识别和评估,以提高重整效率和重整成功率。对重整原因之“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作出解释,帮助企业尽早识别债务风险,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强调因核心业务受市场影响而被迫暂停经营或有停业可能,防止“经营危机”认定标准的泛化,第(三)项新增“或有负债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的情形,第(五)项新增“满足特定行业的财务危机监管标准”的情形。对重整可行性的识别采相对宽松衡量标准,强调债务人、主要债权人的重整意愿和恢复正常经营的重整基础,将主要债权人界定为债权额单独或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尽可能促进有重整价值和一定重整可行性的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为了严防程序空转和被滥用,债务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宜适用预重整程序。
6、涉企案件审判管理重点评估程序瑕疵和外部监督
2021年7月,湖北高院制定《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涉企案件审判管理重点评估是否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是否从严掌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程序,加大提级执行力度,避免因程序空转导致“案结事不了”。此外,强化外部法律监督,出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常态化、制度化。制定“充分发挥律师监督作用的意见”,邀请律师到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为律师监督提供更多履职平台。
表:湖北法院2020-2024年发布的服务法治化
营商环境工作指引(部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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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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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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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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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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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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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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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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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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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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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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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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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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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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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的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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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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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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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服务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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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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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行为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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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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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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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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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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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202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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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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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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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发[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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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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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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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高法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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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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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化:“小切口”改革优化涉企业案件业务流程
在湖北高院着力构建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1+N”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小切口”改革的能动性,在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试点中探索推进涉企案件立、审、执业务流程再造和系统重构。湖北高院及时总结改革经验,以“十条举措”的形式将评估制度内化于法定程序之中。
畅通商事解纷便民通道 护航企业轻装前行。构建线上线下多元解纷渠道,与工商联、金融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建立“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平台,在自贸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会等地建设集约化商事纠纷共享法庭,为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有效发挥制度融合优势,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加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合作,努力打造集国际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于一体的“湖北样板”。
压缩诉讼全链条运转周期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推进线上立案“一网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人民法院自当事人提出立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审核立案;对于不立案投诉,做到“必督办、定回复”,确保有效投诉处理达到100%满意度。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涉及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程序适用、审理方式与当事人需求、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的精准适配。加快案件材料流转效率,在无公告送达、涉外送达等特殊情况下,上诉案件自上诉答辩期满之日起移送二审法院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上级法院自结案之日起向下级法院退卷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司法委托鉴定实行全流程监管,将完成鉴定任务的平均耗时作为考核评价鉴定机构的重要标准,有效压缩司法鉴定评估时限。
精准惩治涉企刑事犯罪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恶性暴力犯罪,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惩处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类犯罪,维护企业和企业家财产安全。依法惩处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职务侵占、行受贿等腐败犯罪,净化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把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
规范民事财产保全 整治痛点堵点问题。加强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审查。准确估算和确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保全阶段不考虑执行中的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财产价值受市场因素影响变化较大或整体不可分的,保全财产范围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合理确定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期限及保全方式,尽量采取能够继续发挥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利益。
延伸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链条 助力创新发展。加强对自贸区、工业园区的重点保护,实现自贸区和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巡回法庭全覆盖。对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我省五大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实行精准保护,研判产业典型法律风险、梳理常见纠纷类型,制定风险清单、建立案例库,帮助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支持湖北知识产权仲裁做优做强,法仲携手加强对外向型科技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治保障力度,助力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贯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宽严相济”原则,对恶意侵权“严”字当头,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对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法律责任宽容对待、审慎裁判。在全省推广“简案快办”审判模式改革成果,70%案件在2个月内审结,小额诉讼案件1个月内审结,实现司法保护再提速。
监督政府守约践诺 共建良好政务环境。加速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建设,促进一把手“应出尽出”“出庭出声”,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依法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义务、新官不理旧账等不作为乱作为案件,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曝光。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部门,协调推动有关单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中影响政务环境的多发、高发领域,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
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 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简化退费审批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胜诉方预缴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向其指定账户退还,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刚柔并济”破解执行难题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凝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涉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实现到账案款5日内发放完毕。对“久执不结”案件常态化开展交叉执行,发挥“鲶鱼效应”,最大限度兑现企业胜诉权益。注重善意文明执行,对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案施策,有多种财产并存的,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全面推行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给予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不超过3个月的履行宽限期,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及时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协同联动释放重整效能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深化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打通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政务数据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破产案件涉案信息“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探索“执行转破产+重整”机制,对于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在保留市场主体经营价值的基础上,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识别功能,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借助司法建议、风险提示、企业回访、发送法治体检报告等方式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实现由事后维权向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成效。
(四)信息化:涉企案件监管中心监测评估指标
2022年底,湖北高院建成涉企案件监管中心,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嵌入审判管理流程,对评估大数据统一汇总、分析,提升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精准化水平,2023年全省法院涉企案件在线评估率达到了99.72%。同时,根据“1+N”制度体系的全面要求,强化审判流程节点监控,严格遵守各类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从严控制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防止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而“拖瘦”“拖垮”民营企业。严控重复开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加大提级执行力度,防止程序空转导致“案结事不了”,切实降低企业诉讼维权成本,满足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执行进程的合理期待。
(五)案件化:“红黑榜”案例引导实质性评估
为强化制度落实效果,湖北高院建立了“红黑榜”案例常态化发布机制。不定期发布正面案例,展现湖北法院因案制宜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所作的努力,发挥示范效应,提供可复制可学习的经验做法;发布负面典型案例,警醒干警强化制度执行力,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实质性评估,以刀刃向内的决心持续传递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制度实施以来,累计发布82个“红黑榜”案例,得到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其中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办理的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三、成效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施行4年以来,湖北法院队伍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加强,既甘当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又争当企业权益的“护航者”,展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有的法院从最初没有认识到评估制度的必要性,作风流于形式,到后来积极创新落实评估制度的“小切口”改革,推动评估制度实质化运行,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总体上看,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了企业和社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市场主体给予了较高评价。
(一)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本预期有效降低
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更多元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商事纠纷“共享法庭”积极打造“法院+N”多元解纷模式,建立商事金融、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专业化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工商联、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引导市场主体选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方式解决纠纷。截至2023年底,全省法院对接调解组织1551家,引入调解人员7282名,切实降低企业解纷成本。2020年至2023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的调解案件共计841849件,调解成功572657件,成功率为68.02%。
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有效缩短。通过推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压缩司法鉴定评估时限等举措,推动诉讼全流程提速,全省法院2023年审结各类涉企案件550311件,相比2020年,涉企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同比下降37.17天,一年以上涉企未结案件同比下降85.97%,满足了涉案企业对案件审理进程的合理期待。
涉企案件的诉讼费用成本有效降低。四年来,中基层法院相继开展“破产债权争议诉讼收费100元”“胜诉即退费”“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改革”等先行改革试点,通过诉讼服务的优化进一步降低企业诉讼成本。2022年,省法院全面推行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每件收费100元,合理降低破产债权维权成本。2023年,省法院全面推行“胜诉即退费”改革,全年及时完成市场主体在线退费10.05万笔5.9亿元,以更优司法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二)涉企产权司法保护的安全预期趋于稳定
涉企产权刑事保护宽严有度。坚定不移扫黑除恶,全力开展“六清”行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企业家实施的敲诈勒索、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从严惩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等侵企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四年来审结相关案件3563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贯彻更加谦抑审慎、理性平和的刑事审判理念,落实对涉企人员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当作刑事责任追究。四年来,依法对159名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变更强制措施,对28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湖北高院对湖北洁达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逃税再审申诉案宣告无罪,获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涉企产权民商事保护注重利益衡平。在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衡平当事人利益,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债务偿还、租金交付、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1,675,536件,引导各方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充分体恤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创新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尽最大努力保中小微企业生存,防止出现因司法行为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疫情封控期间荆州中院妥善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公用企业债务纠纷执行案、襄阳市襄州区法院依法对被扣押的酒精罐车紧急解封案,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服务打造科技创新高地,依法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8,499件,有效惩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构筑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持续推进解决执行难。2021年开展以解决明显超标的查封和超范围保全、案件久拖不执和久执不结、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的“三项清理”活动,清理整改超标的查封和超范围保全案件21件,执结超期一年以上未结案件1,215件,规范发放执行案款273亿元,全面启用“一案一账号”系统,从根本上解决执行案款发放不及时不规范问题。2022年再次开展“规范执行、提质增效”专项活动,对37个重要流程节点实行动态监管,通过“一案一账号”系统发放执行案款296.89亿元,执行案款超期发放及不明款清理实现“双清零”。省法院还与人行武汉分行、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局、省监狱管理局三家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点对点”对接,实现了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方面信息数据的共享互通,提高了执行案件财产查控效率。2023年开展“荆楚雷霆2023”专项执行行动,组织强制腾退1,130场,拘留4,360人次,依法追究拒执罪384人,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723.35亿元,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采取“放水养鱼”“活封活扣”等执行方式,助力被执行人盘活资产,依法依规为21,658家市场主体解除失信“紧箍咒”,及时恢复企业市场信誉。
(三)涉案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预期更加客观
综合运用预重整、司法重整等程序对有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破产挽救。湖北高院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统筹开展,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出台预重整工作指引,引导政府和法院合理运用庭外重组、预重整、司法重整等程序共同帮助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涅槃新生”,四年依法审结破产案件1,281件,117家企业重整或和解成功焕发新生,共盘活资产679.1亿元,妥善化解债务2112.1亿元,安置分流职工25,612名,安置购房户27,628名,为湖北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武汉中院办理的翼达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重整成功后年营业收入达2.0216亿元,较重整前增长243%。咸宁两级法院推动宏昌、奥泰、东兴、东皇置业等一批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盘活了市区37万平方米烂尾楼项目,保障了2000余户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兑现了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各类债权3亿元。十堰、武汉、荆门中院高效办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跑出挽救上市公司的加速度。其中华昌达重整案仅用时32天完成,成为全国历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之一;中安科重整案系武汉破产法庭成立后审结的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仅用50天成功化解债务38.56亿元。
持续推进执行转破产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湖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执行不能”企业依法转入破产审查,四年共受理“执转破”案件654件,年均增长率达到95%,通过破产程序化解执行案件12,971件,年均增长率为73.6%,有效清理了执行程序中的“僵尸案件”,“破”解执行难问题。湖北高院出台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工作指引,推动各地法院积极运用简易审、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四年来,全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破产案件353件,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59%,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20年的929天降至2023年的378.14天,有效降低了破产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
深化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湖北高院建立了法院与金融机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协同处置”的常态化破产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对具有发展前景的破产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信用重建。十堰市、恩施市、秭归县、谷城县、麻城市等5家法院充分运用该项工作机制,推动辖区内危困企业的尽早挽救和事后修复。在十堰统香食品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十堰两级法院积极贯彻上述指示精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进行信用重建,阻断企业重整成功后与重整前不良失信记录的关联,帮助该企业成功融资1,000万元,推动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实质性再生。湖北13个地市州均建立了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武汉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强化破产申请审查,形成防范和打击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的工作合力。
(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预期逐渐完善
监督政府守约践诺力度进一步增强。营造依法行政的政务环境,四年来审结涉企行政案件14,200件。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政策不延续、承诺不兑现”等不作为问题,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兼顾合理性审查,加强对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的审理,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412份,搭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动平台,助力打造法治政府。湖北高院在2021年度《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中,集中披露行政机关在开展招商引资和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充分遵循诚信原则及契约精神的相关典型案例,警示、引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守约,有效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联合省司法厅出台12条措施,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常态化,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和需求,着力营造法治诚信的政务环境。
四、展望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强调“要围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核心问题,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更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1]”。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作为人民法院能动履职的重要工具,未来将在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引导经济高质量发展上起到重要作用。
(一)巩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基本盘”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确认和保护产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与任务。在立法层面,物权法、自然资源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以及知识产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已构成一个庞大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还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才能更好稳定经济秩序和市场预期,保障市场主体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具体而言,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抓好引导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守法经营的“提升面”
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迭代升级需求和法律政策监管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向健康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方向和建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转型。
具体而言,应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应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应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促进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应健全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激活打造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动力源”
竞争是市场的生命之源,也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容易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及其他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此,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2]”,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评估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而言,应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既应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应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应加大重整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
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覃文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姚 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治理学院院长,教授
张 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数据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
课题组成员:
肖 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张 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
徐 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吴亦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助理
张霄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林必恒,海南师范大学人才办主任,副教授
张 荣,武汉东湖学院机电学院副院长,教授
周 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副主任,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韩爱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副教授
王玉梅,武汉学院副教授
张 乐,武汉体育学院副教授
徐 晶,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副部长
张新平,中南大学副教授
秦前松,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中实智库融媒中心主编
叶 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教授
徐 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邵登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孙逸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皮婧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
教育部 国家外专局 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用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
2024年7月
编辑: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