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发展和建设新文科、新法科的大背景下,华东政法大学于2020年6月9日成立了全国首家“数字法治研究院”。在马长山教授带领下,数字法治研究团队在法理学科的基础上,以数字法治研究院为平台,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推动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并取得了一些良好成绩:(1)在科研论文发表上,数字法治研究团队已经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数字法治研究相关论文60余篇;(2)在学术专著译著出版上,目前团队已经出版《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人工智能的法律回应:从权利法理到致害责任》《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及类型化研究》、《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2》、《系统论法学新思维》、《法律现实主义新论》等多部学术著作;(3)在教材建设上,目前团队已经出版了《数字法治导论》、《数字法治概论》等多部教材,深受全国各院校欢迎;(4)在项目课题上,目前团队成员主持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10余项。
近期,《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数字中国·数字权力的法律治理”专题集中刊发了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三位青年学者的学术论文,分别是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张文龙的《数字权力的社会宪治》、助理研究员钟浩南的《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权力:运作逻辑、异化风险及其法律规制》、特聘副研究员张迪的《数字检察的逻辑、风险及其治理》。现将三篇文章摘要分享如下,以飨各位读者。
《数字权力的社会宪治》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张文龙
内容摘要:数字权力崛起对现代政治宪法造成种种挑战:一是对主权的挑战,二是对治权的挑战,三是对人权的挑战。因此,继续套用政治宪法的思路来解决数字权力的宪治化问题,很可能是不能成功的。为此,“社会宪治”理论可能提供新的可行路径。数字系统可以影响人们做出决定,这很容易让人以为数字系统拥有强大的权力,以致数字权力被视为类似国家的权力。但是,这种类比却可能掩盖数字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根本差异。因为二者属于不同的系统,前者属于数字系统,后者属于政治系统,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运作。这可以充分解释套用政治宪法来处理数字宪治问题,为何不能成功。相反,“社会宪治”理论则尝试构建数字系统的宪治图景,即对数字系统而不是数字权力进行宪治化。因为数字系统具有迥异于政治系统的功能逻辑和运作架构。最后,“社会宪治”理论认为,数字宪治只是世界数字社会的众多宪治现象之一,因此,在数字生活世界中,人们将面临多元宪法的碰撞问题。
关键词:数字权力、社会宪治、数字系统、社会系统、功能分化
《系统论视野下的数字权力:运作逻辑、异化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钟浩南
内容摘要:经典的权力理论无法解释新兴的数字权力现象,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扩展和重构。在传统权力之外,数字权力还具有规训、架构、议程设置、偏好塑造四种扩展形式。基于卢曼的系统媒介理论,可以将数字权力界定为一种运用数字技术吸收决策不确定性的一般化象征性媒介。数字媒介是一种新型的沟通传播媒介。它对社会沟通的全面垄断,强化了数字权力的控制力;它向社会诸系统的弥散,扩大了数字权力的主体范围。从功能分化的角度来看,数字权力的强化会引发系统认知封闭、系统越界扩张和强势系统合谋三种风险。应通过数字权力的法治化和数字人权的迭代革新,对数字权力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数字权力;系统论;媒介;功能分化
《数字检察的逻辑、风险及其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张迪
内容摘要:在数字中国战略引领下,检察机关主动推行数字检察改革,期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以充分彰显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司法实践中,数字检察改革主要遵循“运动式治理”的推广逻辑、监督职权拓展的权力逻辑、技术赋能监督的效率逻辑。三重逻辑加持下的数字检察改革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因此面临三重风险:改革推广失序风险、监督权力失序风险与监督程序失序风险。为克服这些风险,保障数字检察改革的正当性和稳定性,需要以正当程序为基本改革理念,制定具体的数字检察改革方略。具体而言,在改革推广层面,数字检察应摆脱“运动式治理”思路,明确数字检察组织架构和法律监督模型竞赛推行机制;在权力拓展层面,应明晰数字检察的正当边界和协商沟通机制;在监督程序层面,应探索法律监督案件的案件化办理程序与建构技术性正当程序规则。
关键词: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正当程序;检察权;数字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