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艳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强调要“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这意味着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勾勒出新时代腐败治理的整体方向。事实上,早在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在党章总纲第三十一自然段,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修改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这一修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腐败演化规律的深刻认识,一体推进“三不腐”成为新时代法治反腐的基本方针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三不腐”机制建设成效显著,党员干部因敬畏宪法法律和党规而“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因制度完善而“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因守法合规意识增强而“不想腐”的觉悟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成效显著,法治反腐进入新常态:政治生态有效净化、反腐效能显著提升。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3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显示: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3.72万余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2.87万余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031人次,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884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562人次。可以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斗争已经充分实现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预设目标。然而,新常态中蕴含着新挑战。随着国家数字治理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借助数字技术而出现的新型腐败、微型腐败、隐蔽腐败等现象开始频发,腐败治理也开始迎来全新挑战。与此同时,受益于公众反腐参与的网络化转向以及数字赋能腐败治理的有益尝试,依托数字技术赋能腐败治理的效能也得到进一步释放。有鉴于此,当下的法治反腐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数字化转型,以数字赋能实现“三不腐”的一体推进。
一、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动因
腐败现象的数字化趋势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内在要求;公众反腐参与的网络化转向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外在因素;数字赋能反腐实践取得的显著成果为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动因是对腐败现象数字化、公众反腐参与网络化以及数字赋能反腐可行性的综合认识。
(一)腐败现象呈现出数字化趋势
现阶段,腐败现象呈现出由线下向线上大规模转移的趋势,并引发腐败现象在发生空间与行为方式上的转型,导致新型腐败、微型腐败、隐蔽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腐败现象的数字化趋势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内在要求。
从腐败现象的发生空间来看,数字空间已经成为腐败行为发生的又一场域,腐败现象发生场域的变化使得传统腐败逐渐向新型腐败、微型腐败进化。在互联网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的今天,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不仅几乎同步平移复制于网络空间之中,还与网络空间发生“化学反应”并生成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新型社会关系。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会以网络腐败的特征出现在社会性的网络空间中。事实上,随着国家管理体系与管理能力数字化改革的深入以及数字化资金流转方式的转变,以数字空间为主要场域的新型腐败、微型腐败正在逐渐兴起,并引发广泛关注。例如,腐败违法犯罪中最典型、最常见的“权钱交易”型贪污贿赂行为已经不再是通过线下的物理空间,而是转移到线上数字空间,通过微信红包“互动”围猎党员干部,甚至直接发数个乃至数十个红包当“情感润滑剂”的微型腐败已不陌生。很多单位送礼已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网上选礼物,送货上门,整个环节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年轻干部“涉网”腐败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年轻干部是随着互联网兴起而成长的一代,因网络赌博、网络游戏、网络打赏、网络消费而贪腐的“涉网”腐败已经成为一种腐败新现象。不难发现,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物理现实空间的“权钱交易”行为转移至虚拟的数字空间,以微信红包、网络打赏等形式的新型腐败、微型腐败现象日渐兴起,成为新常态。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借助数字技术演化而形成的新型腐败、微型腐败使得传统反腐手段“捉襟见肘”,但以数字空间为场域依托的腐败行为也会导致公职人员的每一次权力行使都会以数字的形式被记录,而这种记录在“数据画像”“数据碰撞”等技术的助力下不仅会使得权力运行的痕迹被发现,同时也能与其他行为之间形成关联,并进而形成对腐败行为的清晰描绘,实现对新型腐败、微型腐败的精准发现。在此基础上,运用数字手段一体推进“三不腐”也可以被认为是根据腐败现象时代变化的顺势而为。
从腐败现象的行为表现来看,伴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腐败行为也在迭代进化并变得更加隐蔽,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刑法修正案(十二)》则加大了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事实上,数字化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腐败进化的“养分”。传统腐败行为与信息技术结合程度不高,数字化腐败手段有限,但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进步,权力寻租的手段也出现高赋能性,呈现出以数字化、虚拟化为特征的寻租客体。在此情况下,腐败分子通过数字手段隐藏其腐败行为,一些过去有迹可循的行为转移至线上后极难发现,“明腐败”转为“暗腐败”,“暗腐败”甚至被清洗为合法行为。实践中,公款私存、延迟进账的“腾挪戏法”就是利用数字化支付方式进行“暗腐败”的典型例子。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有的基层干部借助数字化支付方式的便捷性、隐蔽性等特征将收取的医保、养老保险金等款项私自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理财投资、购买股票赚取利息,然后,再通过延迟入账的方式隐蔽挪用行为。更有甚者,有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个人支付宝二维码页面名称篡改为相关事业单位的账户名称,违规收取辖区机关事业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60多万元。再如,部分腐败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匿名化、无国界、点对点支付等特点,借助地下钱庄将境内赃款通过场外交易等多种方式兑换成虚拟资产,并在境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变现,最终实现赃款的跨境转移。政治透明是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权力运行的公开性是政治透明的主要内容,不透明的权力运行必然滋生腐败。一定程度上,数字技术的介入有助于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当前阶段,数字平台事实上汇集了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海量交易数据,数字平台在提供便捷化社会服务的同时,也会收集、处理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也就意味着,腐败行为、贪腐赃款在进行数字化转换的同时,也呈现出显著的“数字痕迹”,借助数据技术不仅能够再现“数字痕迹”,也能实现对腐败现象的深度挖掘,实现对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精准锁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不仅是对数字特征的准确应用,同时也合乎数字时代腐败行为的治理规律。
总之,由于腐败现象的发生空间与行为方式的转变,身着“数字外衣”的腐败现象正朝着“新”“微”“隐”三个方向迭代进化,这无疑加大了依靠传统手段查处腐败现象的难度。面对腐败现象的新特征,通过数字手段查获腐败线索、固定腐败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
(二)公众反腐参与转向网络空间
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根本立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直接决定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事实上,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过程,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结果本身就体现出公民支持严厉打击腐败的意志,而法律法规制定后的具体实施也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否则法律法规就会很快因为脱离群众而丧失生命力,因此,对腐败的全面有效治理必然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数字时代下,网络的急速膨胀式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政治参与的机会,公众的政治参与生态已经在网络这个重要的政治互动场域重新构建。在此意义上,公众反腐参与的网络化转向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外在因素。
长期以来,对于腐败现象的有效防范与治理往往只聚焦于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上,也即借助国家力量严密反腐法网、推进监察改革,进而促成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然而,世界各国腐败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都已表明,腐败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层面,而是会逐渐向整个社会蔓延,仅仅通过约束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实践上往往陷于失效。事实上,基层腐败发生于公众身边,公众是能够及时发现和最先获知的群体。依靠公众的积极参与,不仅有助于形成腐败现象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的时间优势,也更有助于实现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推进。因此,不同于“国家中心主义”的腐败治理路径,以公众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中心主义”腐败治理路径开始被置于重要地位。事实上,公众参与腐败治理也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符合。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例如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并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在该项规定中,“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就是对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所做出的具体要求。实践中,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具体案例也表明,公众已经成为反腐的生力军。但问题在于,以“人民来信”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公众参与模式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渐式微。一方面,纪检部门对于“人民来信”的处理灵活多样,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在参与腐败活动的过程中,并不十分忌惮所谓的“人民来信”,更不会因为有“人民来信”就放弃用权力获取暴利的机会。“人民来信”的传统公众参与模式难以有效发挥公众参与腐败治理所应有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以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为代表的网络化数字平台开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数字平台为媒介,信息可以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快、最便捷的方式传播,而这也为公众网络参与腐败治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在此背景下,网络政治参与凭借网络公众和舆论媒体的力量,使得公众真正参与到治理腐败中,形成以政府为中心、多元主体合作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以信件为纽带的公众参与方式开始逐渐被数字平台所搭建的网络曝光、网络短视频等手段所替代,公众反腐参与由传统的信件依赖转向对数字平台的依赖。事实上,借助数字平台实现腐败治理的网络参与在兼具匿名性特征的同时,更容易引发群体效应,使得违法腐败现象更容易、更迅速地被围观、被关注、被处理。例如,“杨达才案”就是公众网络参与反腐的典型例子。2012年8月26日,陕西延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在媒体所报道的现场处置照片中,杨达才因处置事故面带微笑而被网友关注,并扒出杨达才拥有11块高价手表。此后,杨达才被立案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杨达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总之,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数字化平台的构建进一步拓宽了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渠道,数字化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公众参与腐败治理的主要战场。在此背景下,实现“三不腐”一体推进就必须对公众反腐参与转向数字平台这一趋势予以足够关注,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建设也需要借助数字技术实现对数字平台的有效结合,从而形成腐败治理的持久、高压态势。
(三)数字赋能反腐成效日益显著
近年来,随着智能算力的设施优化与算法模型的迭代升级,数字技术开始被广泛应用至政务、金融、司法、教育等领域,数字赋能腐败治理也相继付诸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数字赋能腐败治理的先前尝试为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方面,数字智能技术取得的显著进步为国家推进腐败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可能。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智能技术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趋势预测、自动监管、风险预警、可信任构建等方面呈现出巨大潜力。例如,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数学运算不仅能够发现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与逻辑,还可以借此预测事态的走向与发展。实践中,大数据技术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已经可以实现类案推荐、量刑辅助、偏离预警等功能,其中,量刑辅助就是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海量案例的函数运算实现对裁判结果的预测。再如,人工智能技术在自然语言、计算机视觉以及模式识别等领域所取得的进步不仅可以实现基于数据的语法分析、语法释义、语意剖析,还具备对图像、视频、语音、指纹等信息的自动化采集、计算、识别等功能。实践中,以ChatGPT、LLaMA以及文心一言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通过深度学习的神经网络和大语言模型训练已经实现了对用户发出指令的理解,并给予人性化反馈,实现了智能化的人机交互。还例如,区块链借助分布式存储技术已经可以实现交易信息的去中心化、反篡改、可信任,在此基础上,传统中心化的网络交易的可信任危机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解决。实践中,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底层部署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过程中信息流、行为流、物流以及资金流等内容的上链存储和存证,继而完成可信数字的自动交叉对比,提高治理数据的可信度,促进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总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已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并与政务、金融、司法、教育等诸多领域实现了深入融合,借助数字技术的赋能,相关应用场景的现代化升级、迭代也取得了显著进步。
另一方面,伴随着智慧纪检监察建设的推进,借助数字技术的赋能探索腐败治理已经付诸实践,其腐败治理成效也日益显著。“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借助数字技术推进国家腐败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改革不仅顺应数字时代的潮流,也符合全面深化腐败治理的当前实践需求。事实上,强化腐败治理的数字赋能大致在2016年就有相关的理论提及,例如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对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预警、处置预警,进而构建反馈措施,对廉政建设方面的风险进行预警和干预。在此之后,依托数字智能技术推进腐败治理的理论构建也相继展开。如有研究就曾指出,通过对个人信息造假、行为失常、“裸官”情形等因素的收集,建立廉政画像系统,可以有效实现廉政事前监督。基于既有的理论铺垫,以数字智能技术为支撑的相关实践也随即展开,并取得显著成效。例如,湖南省株洲市纪委监委创新打造的智慧监督云平台创建了医保监督、社保监督、粮食监督等数字化监督模块,涵盖了国有资本、财政预算、工程项目招投标、粮食购销、医保社保等多个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基于该系统可以从异常数据背后的具体行为、项目、资金中,发现腐败作风问题线索。再如,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技术等手段开发的资产资源、合同管理系统,能够实现资产即时查看、资产变动动态管理、原始单据系统查询,有效避免资产“体外循环”和资金“截留挪用”等违规问题,强化腐败预防。
总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为国家腐败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可能,依托数字技术的赋能而展开的基层实践所取得的成效也日益显著,在此基础上,实现“三不腐”的一体推进也需要继续深化与数字技术的融合。
二、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法逻辑
数字化和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机结合,不仅需要充分理解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内在意涵,也要意识到数字化如何加持或助力反腐。如果我们将“三不腐”分解为“惩、治、防”三个维度,那么就会发现数字化技术的连接点首先是“防”,其次是“治”,最后才是“惩”。在此基础上,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法逻辑就是基于“数字画像”实现高精度的腐败预防,以“平台协助”促进高效能的腐败治理,以“全局制裁”推进高质量的腐败惩治。
(一)“数字画像”:高精度的腐败预防
数字时代,腐败分子的每一次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都被精准记录,单个行为或许难以反映事实情况,也无法保障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通过对腐败行为发生发展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流程的“数字画像”,能够最为精准地发现腐败现象的发生苗头、描绘腐败行为的全部过程,进而实现高精度的腐败预防。
通过“数字画像”对公职人员的行为数据、财产数据、交易数据等关键信息的收集、分析,有助于实现对隐蔽腐败行为的精准发现,进而提高腐败预防的精准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腐败治理态势已经使得全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反腐斗争并未大功告成,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足的行业和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也曾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增量、清除存量的任务依然艰巨。”尤其是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依托数字技术的助力,腐败行为愈发呈现出隐蔽性强、智能化高等特征,传统的查处手段已经难以见效,腐败现象事前预防难度加大。值得注意的是,数字化在加剧腐败行为隐匿化的同时,也为借助数字手段查处腐败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数字化的社交平台与移动支付工具所记录、存储的踪迹数据、财产数据、交易数据不仅可以描绘公职人员的生活习惯,甚至可以识别公职人员的人脸识别信息,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对其交易场所进行实时监控,也可以用于公职人员的数字画像,监测公职人员是否存在行为偏差。因此,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法逻辑需要强化对“数字画像”技术的应用,以“数字画像”实现对隐蔽腐败行为的精准发现。实践中,借助“数字画像”实现对隐蔽腐败现象的发现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江苏省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利用“数据画像”发现百万骗保案就是典型。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借助大数据画像,发现1981年出生的范某,患有上呼吸道感染、慢性胃炎、过敏性皮炎、原发性高血压等59种疾病,自2013年以来平均每年使用医保卡291次,行为数据显著异常,后经调查发现,吴江区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负责人董某长期采取虚列患者自付金额的方式吸引他人违规套取医保基金,共涉及金额590余万元。
此外,借助“数字画像”也可以实现对微型腐败行为的精准发现,预防“蝇贪微腐”现象的发生。在全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之后,“虎贪巨腐”得到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开始进入微型腐败阶段。必须保持警惕的是,“‘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然而,伴随惠农政策的推进与落实,微型腐败往往藏匿于助农、惠农的政策之下,具有量大面广、易发多发、隐匿性强、反复度高等特点。相对于数字手段而言,传统非数字化监督方法难以在海量大数据中捕捉小问题,容易在部分环节形成监督漏洞,甚至可能放纵违法犯罪。例如,在村级工程、资产资源、劳务用工、村级采购、困难救助领域,由于涉及的资金量级巨大,海量的资金流转掩盖了相对较小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贪污少量资金“如同在大海中泛起一个波纹”不足以引起预警和关注。面对这一难题,借助数字手段可以让各职能部门间业务资料相互“咬合”,流程痕迹交互“嵌合”,沉淀数据联结“唤醒”,进而实现从海量大数据中精准发现“小问题”。通过不断扩大廉政数据池,健全公职干部的廉政诚信制度的数字画像有助于对高廉政风险的关键人物和重要环节展开源头治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醒。因此,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法逻辑就是要强化“数字画像”在微型腐败行为中对线索的查获能力,为填补腐败漏洞和预防轻腐败演化为重犯罪提供技术加持,成为高精度腐败预防的重要保障。
总之,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公众的社会生活不断地被数据化,并形成关于踪迹、购物、资金流通等海量大数据。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逻辑之一就是借助“数字画像”实现对公职人员廉政程度进行精准“描绘”,进而实现对新型腐败、微型腐败、隐蔽腐败的精准预防。
(二)“平台协助”:高效能的腐败治理
在数字时代,腐败现象之所以愈发难以治理,除了数字化本身加速了腐败进化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数字化调查手段受限,阻碍了反腐调查的效能提升。更为确切地说,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涉腐犯罪调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等存在“隐性冲突”。若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公权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及法理问题。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腐败治理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条款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全过程。因此,实现腐败治理的高效能推进还需要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行使与腐败公职人员的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平衡,进而实现对“隐性冲突”的调和。“软性规制,与硬性规制相对应,其是由特定共同体协商、制定的,对共同体加以约束的行为规则。相较而言,软性规制的灵活性与变动性可以补充现有法律监管的不足”。因此,可以通过“平台协助”这一软性规制的方案实现高效能的腐败治理。事实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一体建设本身就“涵盖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是多元主体协同推进法治型国家治理的总纲”。具体而言,根据数字平台是否具备法定资质的不同,“平台协助”的腐败治理路径大致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对于合法数字平台而言,所采用的是主动式的“平台协助”模式。所谓的主动式“平台协助”是指数字平台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通过平台的合规制度为其提供相关违法材料。申言之,根据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也就意味着,国家监察机关对于可能存储公职人员违法信息数据的数字平台,可以依据职权行使调查权利,各数字平台也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涉案数据。事实上,在信息分配(传输)规则上,平台不能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如若信息无法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分配,那么场景正义就无法实现。因此,在《监察法》第18条规定的框架下,主动式的平台协助需要通过合规制度的建设实现腐败数据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即时共享,促使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能够全时段、全要素被纪检监察机关实时掌握,而不是等到纪检监察调查之时才履行如实提供义务。数字平台由于具有数据的聚合、信息的汇集等功能,掌握了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大量行为数据、资产流动数据,借助数字化技术能够高效率地发现腐败行为,而通过大规模、深度化、持续性地收集、挖掘、分析、应用数据以发现、界定和解决反腐败这一根本性的社会问题,能够将数字技术赋能反腐败治理,并借助合规制度即时与纪检监察部门分享可能存在的违法腐败数据。
二是,对于非法数字平台而言,其所采用的是被动式的“平台协助”。所谓的被动式“平台协助”也即对数字平台采用强制调查的手段实现对违法犯罪信息的调取,完成违法线索的收集与相关证据的固定。相较于传统法定货币的“钱权交易”行为,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腐败行为的数字化使得相关腐败行为由线下转向线上,借助非法平台提供的虚拟资产、加密货币、数字货币完成“钱权交易”。不同于合法、合规的数字平台,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非法平台并不具有法定的数字资产交易资质,其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合规制度设定等流程具有不合法、不规范、不完善等缺点。理论上,非法数字平台难以依照《监察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主动配合监察机关如实提供涉腐数据,因此常规的调查途径难以有效实现对违法行为、腐败资金的收集、固定。在此背景下,可以依据《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强制对平台中可能存在的涉腐数据进行收集、固定。当然,由于技术调查措施具有极强的权利侵入性,因此,其权力的行使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总之,在平台经济下,单一依靠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国家腐败治理难以有效发挥效能优势,也不利于形成腐败治理高压态势的持久推进,因此,有必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激活,充分调动数字平台协助腐败治理的积极性。通过平台合规制度与技术调查措施的组合应用,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化发挥数字化技术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反腐效能的提升。
(三)“全局制裁”:高质量的腐败惩治
由于早期欠缺数字化技术加持,腐败的治理主要关注腐败行为本身,上游和下游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惩治。例如,在行受贿犯罪治理时,往往侧重于惩治行贿罪和受贿罪,但是对上游产生行受贿现象的制度漏洞没有及时填补,或者对下游的洗钱等关乎资金流向的行为没有及时治理。因此,当腐败政策进入到相对宽和的周期后,腐败分子很可能“卷土重来”,断裂的腐败链条重新接续。于是,随着腐败政策的周期变动,同一链条上的腐败行为总是不能得到全面根治,腐败治理陷入了“循环往复”的低质量状态之中。因此,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法逻辑还需要注重“全局制裁”,通过“全局制裁”实现高质量腐败惩治。
高质量腐败惩治是新时代法治反腐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式现代化的惩治(刑罚)执行方式将随着各部门法典化的推进而更加趋于人文化,这也就意味着,高质量的腐败惩治在体现腐败治理“全链条”的同时,也要实现精准惩治,不扩大也不缩小惩治范围,体现出惩治的人文精神。受益于数字技术的进步,以数字赋能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够深入渗透至腐败链条的上下游,形成腐败“全链条”、高精准治理。一方面,通过“数据碰撞”破除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在数据共享中发现延伸的下游违法犯罪。当前阶段,数字化腐败治理还存在一定的数字壁垒现象,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尚未打通,同一部门之间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也尚未统一,从而使得海量的数据信息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并进而导致了对腐败下游犯罪的查处遗漏,影响了腐败的高质量治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通过“数据碰撞”破除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进而形成合力提升腐败全局制裁,强化腐败治理高压态势。实践中,借助数据的联动效应,实现腐败全局制裁也已取得显著成效。例如,重庆市国资委推出智慧国资大数据平台先后接入36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和41家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汇聚国有资产监管数据200余万条,涵盖企业资产总额、负债率、投资等经营指标,借助大数据赋能,有效提升了监督实效。在具体案件办理中,部分地方纪委监察部门联合人社、税务等部门,运用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碰撞比对,摸排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疑似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信息,对问题线索快查快办、精准问责。
另一方面,通过“数字溯源”精准定位上游长期存在的隐蔽腐败。传统腐败调查大多凭借“跑断腿、磨破嘴、敲碎门”的人力方式实现线索的发现与证据的固定,然而,在反腐斗争进入新阶段的周期环境下,“影子公司”、政商“旋转门”、亲属“牵线木偶”等新型腐败已经呈现出权力变现期权化、风腐交织一体化的新特征。例如,在一起腐败案件中,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某在2007年至2022年间先后以合作经营名义,持续借款120万元给业务联系商胡某某,月利率10‰至20‰不等,共计获得利息160.05万元,并收受胡某某送予的现金、礼品共计70余万元。在此背景下,传统调查虽然也能实现对腐败线索的收集与固定,但却难以从海量的数据、错综复杂的关系中高质量地发现上游关联腐败行为,无法实现对隐蔽腐败的查处。事实上,数字时代,腐败行为的数字化转换将会形成数字轨迹的全程留痕,借助“数字溯源”可以有效辅助腐败现象精准查处。例如,在部分地方实践中,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低保、临时救助、残疾人救助人员信息台账与党员干部亲属涉权事项管理系统进行比对,筛查出民政救助领域数百项问题,发现部分党员干部亲属存在享受惠民救助的情况。总之,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还需要借助“数据碰撞”“数字溯源”实现对腐败现象的“全链条”监管,进而精准打击腐败上下游之间的关联犯罪,促进对腐败现象的全局制裁,实现对腐败现象的高质量治理。
综上所述,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刻蕴含着法治反腐的“惩、治、防”辩证统一关系,而数字手段是“三不腐”一体推进的重要保障。数字化技术的加持大幅提升了新型腐败、微型腐败以及隐蔽腐败的发现能力,通过及时有效制裁使得“不敢腐”的高压威慑能力显著增强;借助数字手段最大程度压缩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使得“不能腐”的制度漏洞得到有效填补;通过数字化平台宣传遵守合法合规的履职规范与精神,使得“不想腐”的思想意识更加彰显。在此意义上,数字化赋能实际上保障了以“不想腐为根本”“不敢腐为前提”“不能腐是关键”的“三不腐”一体推进。
三、以数字化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配套
毋庸置疑,腐败的原因多种多样、方式层出不穷,数字技术的引入并非要从根本上遏制所有腐败,而是在诸多不确定性变量中寻找相对的确定性,并推进相关制度优化落实。制度反腐是党领导我国反腐斗争的基本经验,只有通过制度治理腐败,反腐规范体系及其成效才能保持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此,以数字技术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的最终目的应落脚于制度层面,也即依托技术手段推进对相关反腐制度的关注与完善。目前而言,值得关注和优化的配套制度包括防止利益冲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职人员问责三种制度。
(一)数字化+利益冲突制度:科学预防利益“围猎”
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例中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插手经济、用人唯亲、化公为私等现象屡见不鲜,“家族式”腐败、“一家两制”式腐败、“寄生性”腐败已经成为腐败现象的常态。本质上看,利益冲突是导致上述腐败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未来阶段,为更大程度上释放腐败治理的效能,实现腐败现象的源头治理就必须依靠数字化技术的助力,促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构建,进而预防利益集团“围猎”,形成科学的腐败预防机制。
利益冲突是指“公务员的社会关系、钱财往来或个人信念有可能会妨碍他(她)从公众利益出发,依照法律秉公办事”。因此,从表现形式上看,贿赂、政商旋转、权力兜售、任人唯亲、假公济私等行为都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世界范围内,防止利益冲突被一些国际组织以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视为有效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策略,通过立法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逐渐成为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共识和普遍做法。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7条就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努力采用、维持和加强促进透明度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加拿大《公职机关利益冲突和离职规则》就规定了政府雇员要合理安排公务行为与私人事务,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在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陆续构建了以“利益冲突”为导向的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整体而言,就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上来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为关键的内容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和利益冲突下的回避程序。也即,在行为规范与回避事项上,采用立法明文规定的模式设定公职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和应当回避的事项与程序。事实上,近年来,为推进对腐败现象源头治理,巩固反腐成果,政府层面也已相继展开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规范制定,据统计,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防止利益冲突精神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高达200多件。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防止利益冲突试行规定。例如,云南省围绕该省特殊资源制定的《云南省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规定(试行)》就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搞违规公款购买、违规收送、违规占用、违规插手干预或者参与经营”,不得“利用云南茶叶、珠宝玉石、名贵木材等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然而,从现有的实践与立法状况上看,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尚未形成有效统一,针对不同职业类别的禁止性规定与回避要求分散在不同的规定之中,并导致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在内容上、程序上都存在显著的重叠现象,甚至各个制度系统内部还存在显著的规范冲突现象。面对大量的、针对不同职业类别的、不同行政级别的防止利益冲突立法规定,亟需数字技术的加持与赋能。事实上,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针对立法过程中相同概念、相同内容的数据化转换,并进而实现自动化比对、筛选都是当前数字技术所擅长的领域。例如,信息提取(Information
Extraction简写IE)与命名实体识别(Named entity
recognition简写NER)技术已经能够实现在多个法律文本中针对相同或者相似的法律内容进行自动提取,并自动实现对案例、条例、判决等实体名称的识别。以知识图谱与数据学习相结合的新一代智能系统已经能够“使得机器既知道统计关联性,也理解因果关联性”。实践中,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已经能够常态化地进行法规清理,及时发现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的问题,为启动修改、废止法规提供基础材料。由此可见,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实现对现有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进行体系化、系统性梳理,进而消除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之间的重复与冲突。
总之,面对腐败治理的新阶段,不仅需要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数字化转型,更需要在数字技术的基础上推进腐败治理的制度完善,借助数字技术所具有的比对、筛选等功能,促进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优化,狙击利益集团的“围猎”,实现对腐败行为高效预防。
(二)数字化+财产申报制度:全面治理“权钱交易”
世界反腐实践表明,财产申报制度是遏制公职人员腐败的有效手段。推行实践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消除民众对公职人员的不信任心理,预防和发现政府官员利用职权不正当地非法谋取经济利益,进而提高政府的威信,确保公务活动的公正性。因此,在治理层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配套还需要强化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以数字技术的赋能实现对“权钱交易”现象的全面治理。
制度的理论框架是对制度存在基础和功能效用的描述,是决定制度定位、指导制度发展方向的基础,在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视角出发,财产申报并非是一项工具性的反腐策略,而是具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制度。一般认为,“透明政府理论”是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依据该理论,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安全之外的信息,政府掌握的所有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公民有权接触并使用这些信息。在此理论下,包括政府公职人员财产、纳税等信息都应被置于公民的视野之下,公民也有权查看相关财产报告。实践层面上,早在18世纪,瑞典公民就获得了查阅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和纳税记录的权利,瑞典任何公民也都有权利查看首相的财产和纳税清单。基于“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提供的廉洁指数报告也表明,廉洁指数排名位于前10%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颁布了类似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而排名最后15%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没有类似的法律颁布。法律维度上,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的《政府道德法》、俄罗斯的《反贪法》都对财产申报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2条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并应当对不遵守制度的情形规定适当的制裁。”据此可见,财产申报制度的利刃直刺腐败要害,是世界各国治理腐败推动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事实上,我国从1987年就提出了财产申报制度,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10年“两办”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7年“两办”再次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可以认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也具有了规范依据。然而,我国目前的财产申报制度并未落实于立法层面,现有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未能实现由收入申报向财产申报的过渡,财产申报存在申报范围不全面、申报事项较窄、规定内容粗糙等问题。
以数字技术赋能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有助于填补现有财产申报制度的不足、为财产申报立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实现了财产申报由静态公示向动态公示的转变,促进公职人员财产流转脉络的可视化,具有“1+1>2”的实践效果:一是数字技术能够实现财产的动态监督,有效预防“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当公职人员的收入发生变动时,借助互联共享的数字技术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挽救尚未完全腐化的公职人员,借助出罪思维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这也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腐败治理方针政策。二是数字技术能够精准描绘公职人员财产流动轨迹,提高“钱权交易”惩罚的精准度。例如,当公职人员收入来源不明时,通过数字化技术查清查实资金来源及用途,减少适用《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兜底性的罪名,进而实现高精准的刑事惩罚。三是数字技术能够实现对贪腐行为的全链条关联审查,促进“钱权交易”治理的全面性。通过公职人员的资金账户变动查明关联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揪出关联的责任人员,保障了腐败治理的全面性。
总之,加快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税申报制度的立法进程,是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配套制度。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确立之后,通过数字手段能够全面监控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实现一体推进“三不腐”中对治理的要求。
(三)数字化+问责制度:精准定位腐败行为责任人
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则善治的程度越高。继党的十九大报告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也重申要“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由此可见,推进问责制建设能为破解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推进腐败治理常态化、开展反腐斗争长久化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最精准的问责是最好的监督方式,全面推进责任制度建设的核心就在于实现精准问责,这里的关键是确定“谁是责任人”。在以往的实践中,精准问责一直备受关注却又寻找不出有效方案,由此造成了两个普遍性问题:一是模糊的责任分配而导致问责的虚化。一个决策的作出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在促使权力行使多元化的同时,也导致责任承担的分散。比如,政府公共项目一般要经过合同签订、资金审批、项目执行等多个环节的公职人员,一旦出现纰漏在问责时由于涉及到多个主体,可能会淡化问题的性质,导致有监督无问责或者问责的严厉程度被明显削弱。再如,在现有法院体制下,院长承担的不仅仅是司法责任,对外也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事实上就演变为“权力在法官,责任在法院,压力在院长”的权责配置模式。二是不精确的问责标准可能导致问责的泛化。腐败治理不仅需要对腐败行为予以足够关注,也需要把法律园地“打扫得干干净净”,把滋生腐败、提升腐败交易概率的法规清扫出去,净化有腐败基因的法规。问责的泛化问题源于法律层面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责任界限相混淆,而泛化的问责实践不仅会严重挫伤公职人员履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也会为懒政怠政现象滋生埋下隐患。例如,某公职人员因洗澡未接巡查组电话而被问责,这就是问责不精准的典型表现。再如,在现有的实践中,司法冤假错案的认定缺乏统一性、规范化的标准,对于上级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案件普遍倾向于认定为司法责任追究下的冤假错案。还比如,就法官的“违反审判责任”和“司法伦理和纪律责任”以及与司法管理者“监督管理责任”的关系而言,目前只是对这三种类型的责任予以了初步提及,尚未对责任的内容予以实质化,也未对问责程序与机制予以规范化。
数字化制度为精准问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助力,各职能部门之间及具体职能部门内部的分工协作,在传统意义上确实加大了监督的难度。然而,随着数字化技术深度嵌入公共部门,尤其是数字政府的有效建设,每个公职人员的具体决策在OA系统中都有“数字留痕”。于是,虽然一个决策的作出是集体决定的,但是每个环节的决策又是个人作出的。当决策出现问题,需要寻找具体责任人时,个人的责任将不再会掩藏在集体之下,随着“数字溯源”的开展,“谁是责任人”也就一目了然了。因此,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制度配套还需要与数字化技术相匹配,构建适应数字留痕、数字溯源的配套制度。事实上,在以人为本的民法典时代和公私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背景之下,我国未来的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通过精准问责制度的构建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以人为本之要求。在此背景下,未来的问责制度可以考虑在如下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是调整部分集体责任及领导责任的规定。例如,审委会、检委会这种集体决策模式,应当淡化集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这也与深化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又如,部分立法在规定领导责任制时,可以同时规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违法行为仅由具体个人实施确实与单位领导无关的,可以只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二是对立法中不精确或不匹配的问责条款应当及时完善。例如,根据2021年9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78条规定,当监察人员进行犯罪调查时,如果监察人员存在“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时,立法对监察人员的问责明显轻于司法工作人员,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不匹配问题,可以考虑适度调整。总之,一体推进“三不腐”建设需要促进责任追究的精准化,只有在责任人被精准定位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对腐败行为的全面惩治,提高腐败新常态下的治理成效。
总体而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任务和重要使命,也是检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的基本标准,更是我国腐败治理的一贯策略。在此理念下,既需要逐步推动腐败治理的制度优化,推动包括纪监互融在内的诸多制度在反腐败治理领域贯彻实施,同时也需要通过反腐败制度改革与优化,向国家监察领域输送反腐败意志。因此,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需要最终落脚于制度层面,在通过数字化技术推进对腐败治理相关制度关注与优化的同时,也需要借助数字技术巩固相关制度的落实与实践。也即借助数字技术与利益冲突制度的有效结合实现对腐败现象的科学预防,巩固来之不易的反腐成果,借助数字技术与财产申报制度的深度融合促进“权钱交易”的全面治理,稳定腐败治理的基本预期,借助数字技术与问责制度的双向交互精准定位腐败行为,形成腐败惩治的长效威慑。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将数字中国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级别,将数字技术从“经济”全面拓展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中。可以预见,未来阶段,数字技术与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加速融合。在此背景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腐败现象也将必然以全新的面孔出现,并借助数字技术进化出新型腐败、微型腐败以及隐蔽腐败,给腐败治理带来全新挑战。因此,以“数字画像”“平台协助”“全局制裁”为主要方法,一体推进“三不腐”数字化转型不仅顺应了腐败行为的数字化趋势,同时也回应了公民腐败治理的网络化参与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深化了数字赋能腐败治理的现有实践。更为重要的是,以数字技术一体推进“三不腐”机制的深入建设也能为进一步构建、优化中国式腐败治理的利益冲突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问责制度提供数字方案,倡导更为精准的犯罪治理,加速腐败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腐败治理以制度的形式常态化实践。
(原文刊载于《法学论坛》2025年第1期“名家主持·数字经济时代犯罪治理的挑战与应对研究”栏目)
《数字法治》专题由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