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网媒爆料:山西大同煤矿集团同忻煤业公司涉嫌重大死亡事故瞒报。2016年山西省启动了对矿山安全事故瞒报,迟报的监督和追责,对安全事故瞒报,迟报零容忍。在此期间曾有两家煤业公司被查出有死亡事故瞒报现象并受到处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将不会迟报瞒报,尽管有了前车之鉴,但是山西省大同市煤矿集团同忻煤业公司仍然没有从以上的重处的煤矿企业中吸取教训,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是重蹈覆辙,
接到相关群众反映,和媒体工作人员的实地调查:同煤集团同忻煤矿2016年后半年连续涉嫌5起重大死亡事故瞒报如下:
2016年7月28日,死者魏晓东,在作业期间被电机砸住头部,头颅破裂,脑内出血死亡,赔偿家属160万。
2016年9月15日,同煤集团宏泰公司派驻同忻煤矿的工程队,死者武全历身份证号:(140203197404224717),妻子郭春兰,儿子武宇,户口居住地:矿务局新河里63-4-10.死者生前为宏泰 公司21队队长,在井下工作时被掘进机主搓压死亡,后经过矿方与宏泰公司协商赔偿死者家属250多万,给其孩子安排工作,赔偿住宅楼一套。
2016年 10月19日,同忻煤矿又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死者亢珑(140203197709120812),井下技术员,家住新区里52栋4单元8号。他的父亲叫亢相义,母亲叫安金叶。在井下被运输车辆撞倒,车轮压到头部致死。
2016年11月1日,死者齐永平,41岁,同煤集团生活新区居住,井下运输事故死亡。
2016年11月6日,死者崔玉龙,在下班后洗澡时不慎滑倒,头部颅内出血死亡,赔偿家属180万。
至今为止,以上5起事故均没有上报。同忻煤业公司董事长韩利军难逃其责。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思悔改,矿方至今没有向山西省大同市相关安监局等职能监管部门上报,没有认真宣传、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大执政力度,切实履行监管监督职能,对该矿以及同类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减少事故的发生,杜绝事故的瞒报 。能够避免和预防更多的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是采取默认两可的态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再严格,一旦不发威就是“病猫”。其实,即便没有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存在瞒报和违法行为也是于法不容。 事实上,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实行多年,问责官员正走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路上。避免问责和处分,就应该落实法律要求,除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外,更需明确:谁不作为或乱作为,谁就涉嫌腐败,谁就该一同被问责。本社会加以持续关注事态进展和相关部门对此事故处理的相关结果!
责任编辑: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