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返利本是一种多方受益的经营模式,但是返利一旦打上“零成本消费”的幌子,那么消费者就必须睁大眼睛。6月8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万,并没收非法所得。
记者得知,2011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加入浙江某公司成为会员,并介绍金某、徐某(已判刑)也加入这一公司成为会员,后被告人王某通过在凤台县地区发展下线会员和加盟商升级成为这一公司的区域代理和金牌代理商,金某通过在八公山区、凤台县以及阜阳市颍东区发展下线会员和加盟商升级成为区域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徐某则通过在凤台县、阜阳市颍上县地区发展下线会员和加盟商升级成为区域代理和金牌代理商。
2011年4月4日,钮某(已判刑)经徐某介绍加入公司并在凤台县发展下线会员升级成为金牌代理商。随后,四人以宣传公司“满500元返利500元”、“消费=存钱=免费”、“一元返利政策”等超高额返利活动为诱饵,诱使他人参与消费并获得加入资格。正常合法的投资不可能产生那么高的收益,这实际上是以后加入人员的消费来支付前人的返利,俨然是“返利销售”旗号下的“抢会员”、“拉人头”式的传销,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会员和加盟商数量并产生消费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钱财。四人的传销活动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其中被告人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052人,发展加盟商53个,区域内总营业额为10922178.5元,获得区域代理佣金163832.6775元,非法获利72100元,王某实际提取现金53059.8元,后退还非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组织推荐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盟资格,且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为从犯,并有重疾在身,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