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结合作者实务经验,梳理了集成电路布图侵权的判断思路,希望能为各位芯片行业的创业者和芯片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维权提供参考。
根据我们的统计,科创板开市以来,上市的半导体公司有52家。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占绝大多数,高达44家,达到同时期所有半导体行业上市公司的84.62%,远高于沪主板、深主板和创业板等其他上市板块(详见文末“上市公司统计数据告诉你半导体行业长三角地区最强”)。
芯片行业是极度依赖智力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结合作者的实务经验,梳理了集成电路布图侵权的判断思路。法院判断是否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逻辑可分为6步,如下导图:
01
我国布图设计实行登记保护主义,但登记行为的性质与专利、著作权均不相同。
专利法对发明创造采取公开换保护原则,即通过登记公开专利的技术内容以换取专利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产生著作权,作品的登记则完全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愿,不是取得作品著作权的条件。
我国在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生上实行的是登记保护主义,即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以登记作为前提,至于其是投入商业使用,则在所不问。布图设计的登记是确定保护对象的过程,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但不是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过程,也不是以公开布图设计为对价而获得专有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布图设计的登记审查时,对纸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对电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的是纸件,对于纸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阅或复制;对于电子版本,同样除侵权诉讼或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复制。从上述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登记公告后,对含有布图设计全部信息的电子版本和布图设计纸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没有对公众无条件全部公开的要求。
02
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对象是三位配置,且应具有独创性。
首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等。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仅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的内容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
其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同时,权利人提出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再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
由于依据条例规定的布图设计的登记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独创性条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能以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认为布图设计的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独创性。但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其穷尽一切手段证明布图设计的独创性。
相对而言,被诉侵权人只要能够提供一份已经公开的常规布图设计就能推翻权利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因此,对独创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目前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现状、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以权利人提出的独创性部分为依据,首先要求权利人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充分说明或初步证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就不具有独创性提出相反证据,在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03
接触可能性的判断。
由于登记是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前提,且不具有公开布图设计内容的性质。因此在布图设计已经获得登记,取得专有权的情况下,对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时需要考虑接触的可能性,这点类似著作权侵权认定思路,而与专利侵权认定不同。即使在被诉侵权芯片与布图设计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时,也要考虑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接触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即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采取接触加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判断方法。其中,接触是指权利人应举证证明指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具有接触涉案布图设计的可能性,而不要求其对已经发生实际接触进行举证。当然这也延伸出另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需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密切结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暂不涉及,以后可以另行详细讨论。
最高法的案情摘要
苏州赛芯公司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苏州赛芯公司认为,深圳裕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深圳裕昇公司赔偿苏州赛芯公司经济损失。
深圳裕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为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时,应当对其独创性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是否具备独创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10.01生效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10.01生效
3. 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律师介绍
王 进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讲师。在资本市场、半导体和新材料、新能源、科研院所、生物医药等行业有丰富的法律经验。王进律师团队坚持“以专业为基础,以行业为导向”的法律服务行业化战略。
编辑:赵欣